独家:花了15万投保说好了保险公司分红 实际啥也没给气坏客户

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从一份裁判文书获悉,一位客户在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买了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每年支付客户生存保险金及红利等,但是客户却啥都没有收到,客户只能起诉泰康人寿,要退保拿回保费。

独家:花了15万投保说好了保险公司分红 实际啥也没给气坏客户

去银行贷款却被要求买保险

2011年5月,詹先生因需向一家银行申请贷款,该行提出须向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投保保险才可放贷。詹先生无奈之下于2011年5月20日投保并于次日收到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交费期限为五年,每年交费一次,每期保险费为5万元。依据合同约定,詹先生每年应收到泰康人寿支付的生存保险金及红利等,但泰康人寿迄今为止未支付相应保险金及红利。双方多次交涉无果,詹先生起诉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泰康人寿返还保险费15万元及相应利息。

泰康人寿败诉退保费

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辩称,对于保单红利及红利分配,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红利分配后留存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复利方式生息,并在本合同终止时给付。对于生存保险金计领取方式,产品说明书则有:生存保险金……根据我们每年确定的累计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计生息,詹先生在投保单及产品说明书中投保人签名处亲笔签名。我公司同詹先生已就生存保险金及保单红利的领取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即累计生息。我公司通过平信的方式已经将当年度的红利通知书及生存金通知书邮寄给詹先生,已尽到相应的通知义务。

法院认为,投保人享有合同的解除权,合同被撤销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泰康人寿理应返还所收取的保费。保险合同接受投保一方并非保险公司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本院有理由对泰康人寿是否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产生合理怀疑;电话回访录音中也未明确退保即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只负责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等相关信息,有误导投保人之嫌,也不能据此证明已就相关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中并不包含现金价值计算表,而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当庭提供的现金价值计算方式也非常人所能理解。庭审中,泰康人寿工作人员也不能清楚说明现金价值计算方式或具体金额,遑论就此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詹先生与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解除,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应返还詹先生保险费15万元。

连自己的员工都不清楚现金价值计算方式,泰康人寿居然要用在客户身上,真的是让人无语。

不知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张晓莲怎么看?这样的纠纷以后还会再发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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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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