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银行给人贷款却要求转定期存款还卖保险 气得客户起诉解约

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恒丰银行西安分行员工在放贷款时提出无理要求,先是以贷款转存款,然后又要客户买保险,客户无奈只能选择起诉解约。

独家:银行给人贷款却要求转定期存款还卖保险 气得客户起诉解约

先是以贷转存,后又搭售保险

2016年3月陈女士与恒丰银行西安分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时,恒丰西安分行提出办理“双贷双息”的无理要求,即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后将贷款转为定期存款,然后再用存单质押完成实际贷款,且两次贷款分别付息,并强调这是贷款的必要条件。陈女士因没有应变准备被迫接受其要求。随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恒丰西安分行放款,陈女士将贷款存起来,再拿存单抵押贷款,陈女士实际获得贷款19160000元,恒丰西安分行还要求陈女士为贷款办理两份保险:房屋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共计103392元。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均为银行。按照银行要求,陈女士还支付房产评估费35000元评估房产。

陈女士认为,恒丰西安分行以发放抵押贷款的方式吸收存款并借此虚增业绩,违反规定,“双贷双息”显然对银行有利而对自己不利,恒丰西安分行应承担合同无效的全部责任,为贷款投保是为了满足恒丰西安分行的要求,由于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是恒丰西安分行,应当由恒丰西安分行承担保险费用,为确定贷款额度对抵押品进行评估属于银行的业务范围,评估费应由恒丰西安分行承担。

最终,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同恒丰西安分行解除贷款合同,恒丰西安分行返还利息1541148.46元,返还房产评估费35000元,返还保险费103392元。

恒丰银行说自己没有违法

恒丰银行西安分行辩称,2016年3月,我行为了完成业绩,与陈女士协商,达成贷款意向,即便违规但不违法,我行与陈女士签订的《个人经营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陈女士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无权要求我行返还利息;陈女士个人作为投保人,并非我行在贷款时搭售,我行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按照“谁委托,谁付款”的原则,房产评估费不应当由我行返还。

法院认为,双方明知借款用于定期存款却在合同中将用途表述为支付货款,该表述与事实不符,属虚假意思表示,恒丰西安分行辩称以贷款转存款增加银行业绩的做法虽然违规,但不违反法律规定,认为合同有效之理由,与法相悖,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恒丰银行西安分行为了规避监管、增加利息而在合同中做出虚假表述导致合同无效,应承担合同无效的不利后果。恒丰西安分行应当向陈女士返还无效合同取得的利息1541148.46元。因保险费、评估费不属于恒丰西安分行在上述无效合同中取得的财产,其主张返还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陈女士与恒丰银行西安分行签订的《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无效,恒丰银行西安分行向陈女士返还已付利息1541148.46元。

恒丰西安分行为了规避监管、增加利息,居然以贷款转存款,还敢说自己没有违法,不知恒丰银行西安分行行长张晓黎是否知情。员工竟然违法违规,不知是行长张晓黎默许还是员工为了业绩自作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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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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