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剧发现取景地在自家,女主大床上睡得香,剧组咋没侵犯隐私权

林女士2014年以近3000万的价格,购入了一套建筑面积在820平米左右的精装别墅,别墅之前是样板房,林女士买了以后没有在别墅中居住,一直空置着。2015年她与物业签订了保管书,把钥匙交给了物业。

2019年9月,林女士发现某电视剧女主角睡在自家别墅床上,仔细清点后,发现电视剧中涉及到自家别墅的场景还有很多,共计六十多处。林女士回去查看,发现地毯上有污渍,玻璃破碎。2019年11月,她把出品方、物业和播放平台一起告上了法院,索赔300万元,之后得知另外一部电视剧也是在自家别墅里拍摄后,将其出品方追加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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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法院对此进行了判决。林女士获赔40万,其他的诉讼请求则没有得到支持,法院认为出品方、播放平台的行为没有侵犯林女士的隐私权,原因是该房屋是样板房,已经展示过了,其内部的构造、装修特点已经不再是秘密,林女士购买以后没有进行任何改变,不存在能够反映原告人身、身份信息的物品。

对于这个判决,很多网友表示不理解,购买房子的行为发生在电视剧拍摄以前,那时候房子就已经不算样板房了,怎么能不算侵犯隐私权呢?况且,就算是房子之前作为样板房向公众展示过,面向的也只是当地有购房需求的客户而已,不是全国人民,两者的性质是不一样的。把自己的房子装修得和样板房一样,被人非法侵入了,难道也不算侵犯隐私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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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法典》人格权编1033条的规定,在获得权利人明确同意之前,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私密空间,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在此列。单从这一点来看,剧组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隐私权的侵犯,但在《民法典》实施以后,法官想要认定隐私侵权成立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除了人格权以外,还需要符合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

侵权人对其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了侵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适用过错原则。也就是说,若是剧组不知道物业没有得到业主的明确授权,私自进入拍摄,其隐私侵权行为才算成立。物业有钥匙,还有和林女士签订的保管书,剧组可能没有仔细调查,被对方欺骗了,这样的话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就不需要承担责任,责任应该由物业方面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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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若是从过错、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作出判决,或许会更容易让人信服。以原来是样板房,所以不具备隐私权为理由作出判决,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好的风向。

虽然我国法律早就明确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但现实中,侵犯隐私的事件时有发生,普通大众在互联网资本面前谈论隐私,似乎已经成为了一种奢侈。

2020年底,有人在某银行的交易明细被泄露了,这一行为毫无疑问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之后银行方面道了歉,但最终也没有出具具体的解决方法。出差住酒店时,个人资料也有可能被卖给黑产从业者,在酒店里洗澡、睡觉的画面会被拍下来,上传到网络上供人品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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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会如此,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法律对于侵犯隐私权的判罚偏轻,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道歉、赔钱了事,赔偿数额是很有限的,这让一些人有恃无恐。另外一方面,是因为很多人在这样的环境下已经麻木了,自己都不把自己的隐私当回事,整个社会大风气变得越来越差。在生活中还是多注意这些问题比较好,当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时候,要勇敢地拿去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让违法分子的气焰越来越嚣张。

大家是如何看待这一新闻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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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4

标签:剧组   隐私权   人格权   发现   民法典   过错   出品   样板房   别墅   女士   隐私   床上   房子   物业   法律   责任   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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