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事故获赔360万后,丈夫放弃治疗被骂,他该负法律责任吗

一年前,四川资阳女子蒋某在接受整形手术时出了医疗事故,昏迷不醒,疑似脑死亡,设施整形美容门诊部一次性赔偿蒋某家属360万人民币,但这些钱的分配和蒋某的后续医治问题,蒋某的父母和丈夫严某却意见不一。

原来,蒋某昏迷后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丈夫严某成为其监护人。拿到360万事故赔偿款后严某给了蒋某娘家人60万,蒋某母亲万女士建议女婿严某拿出一百万为女儿治疗三年,但医了没几个月,严某就为妻子转院,多次表现出放弃治疗的想法,并且于本月将妻子接回了家,请护工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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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蒋某治疗的一年多时间内,严某认为妻子已经脑死亡,在医院并不用药,就连医生也表示“需要奇迹”,因此将蒋某接回家照料,但万女士却认为严某是在任由女儿“自生自灭”,万女士曾申请变更女儿的监护权也遭到了法院的驳回,双方目前僵持不下,已经计划再度对簿公堂。

在此案中,由于蒋某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她的监护权自然落到了配偶严某身上,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严某有职责代理蒋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保护蒋某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包括为其进行利于康复的治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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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严某在蒋某有明显好转的情况下将其接回家,或是接回家后,无法提供给蒋某利于她康复治疗的家庭条件,都相当于故意放弃治疗,不利于蒋某康复,不仅会令蒋某健康得不到好转,也是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侵犯蒋某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脑死亡”并不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死亡的标准,严某选择放弃治疗很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去年,蒋某母亲万女士就“医不医得好”一事与女婿严某展开争论,万女士以严某多次提出放弃治疗,让病情已经有好转的蒋某“自生自灭“等为理由,向法院申请变更成为蒋某的监护人,但最终失败了,这不仅是由于严某不愿意放弃监护权,更是因为”放弃治疗“这一说法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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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法院审理认为,目前蒋某仍在医院住院治疗是不争的事实,且从万女士提供的证据来看,不能证明目前严某没有履行监护职责,更不能证明严某侵害了蒋某的合法权益,因此不支持万女士变更监护人的申请。

目前,严某表示,蒋某此前住院时除了补身体,并没有使用其他药物和辅助治疗手段,所谓的治疗只是躺在医院的病床上,自己和蒋某弟弟也曾咨询过专业教授,明确了病情稳定后,将蒋某接回家请个护工照顾的做法是切实可行的。

但同样的,万女士对严某能否照顾好蒋某的担心也不无道理,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也就是说,一旦家中的现有条件难以满足蒋某的康复治疗需求,万女士就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是直接起诉蒋某,申请撤销严某的监护人资格,按照最有利于蒋某的原则,依法重新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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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在本案中,整形机构所提供的360万赔偿金是基于蒋某身体被损害得到的补偿,包括蒋某子女的抚养费,对其父母的赡养费和蒋某本人的医疗费用等,也就是说,这些钱实际上是蒋某一人独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严某既没有权利支配、改变这笔钱的用途,也没有权利放弃对蒋某的治疗。

目前,严某与岳母万女士的矛盾已经发展到了不可调和的阶段,万女士要求将360万赔偿金全部用于治疗严某,已经开始咨询律师,打算再度起诉严某。而严某则认为自己已经尽力,此事也只能通过走司法途径来解决。的确,当情理掺杂着利益成为现实,也只能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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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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