捅死霸凌者少年出狱,家属递交再审申请,他能被改判正当防卫吗

2014年,15岁的陈某和同学李某在食堂内排队买早餐,陈某被李某踩了一脚,两人因此发生口角,当天上午,陈某被李某等人堵在厕所、楼梯处殴打。中午,李某约陈某放学后“单杀”,即一人拿一把刀对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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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吃饭时,表哥表姐知道陈某被人打了以后,说下午放学时会去学校接他。整个下午陈某都躲在教室里没敢出去,等着表哥去接他。结果下午五点半,没有等到表哥的陈某,被李某强行拉走,拉扯期间,其他同学给了陈某一把小刀。双方又发生了冲突,均动了刀,李某刺中了陈某的背部,陈某刺中了对方的胸部后逃跑,李某拿着刀追了他一段距离后倒地,抢救无效死亡。

陈某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2020年8月,他获得了假释,2021年4月8日,他假释期满重获自由。但其家属和本人始终不认可判决结果,并向最高院提交了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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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法》20条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行为是否会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满足5点要求: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侵害行为正在进行;防卫人主观上要有防卫的意识;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的实施者;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或者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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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中,能影响到判决结果的,主要是防卫意识和限度这两点。在司法实践中,有互殴性质的行为,往往不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陈某捅死李某的时候,已经15岁了,他可以预见和李某打架斗殴的后果,在主观上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意图,所以被认定为故意伤害。最高院再审时,若是认定陈某从同学那里获得刀子、并用刀子反击的行为属于自保,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才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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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正当防卫这个词汇的热度越来越高,昆山龙哥案就是一个典型。龙哥在开车的途中,遇到了老实巴交骑电动车的于某,和对方发生了冲突,从车上拿了一把砍刀,威胁于某,结果砍刀掉地上了,于某拿起刀反杀了龙哥。

于某的行为,堪称完美的正当防卫,从主观意识再到限度,没有任何的不妥之处。但不是所有的防卫行为,都能不偏不倚地符合法律的要求,有的人遇到了威胁,事先准备了刀子、狼牙棒之类的防卫工具,这可能会被认定为有加害意图,还有的人发现了入室盗窃的小偷,砍死了对方,这可能会被认定为超过了防卫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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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判定,需要执法者秉持公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不能简单粗暴地把所有的反击行为,都认定为正当防卫,那样的话有的人可能会以防卫的名义伤害他人,也不能将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设定得过于苛刻,这样大家就不敢去和违法者做抗争了,那样社会风气会越来越差。要找到中间的平衡点,才能让正当防卫的作用真正得到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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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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