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男性网友爆料,称他在打车的过程中,被司机用污言秽语骚扰。乘客要求司机道歉,但司机拒不道歉,还准备掏东西,乘客觉得有点危险,拿起水杯,将水泼在了司机脸上,随后报了警,在这个过程中,司机始终不承认自己言语骚扰了乘客。事后乘客联系了平台安全专员,专员表示可以向他提供录音证据,司机这才承认了自身的行为。目前,司机的账号已经被平台方面永久封禁。
对此,有网友评论,“男孩子在外要保护好自己”。这句话虽然看起来是调侃,但某种程度上也是有道理的,因为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对男性的保护暂时还不到位。
按照我国《刑法》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中可以看出,强奸罪的受害者被限定为女性。也就意味着,在法律上,男性无法成为强奸罪的受害者。
《刑法》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他人”这个描述,就代表着成年男性也可以成为被猥亵对象,受到该条款的保护。
猥亵,指的是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目的而进行的淫秽行为。猥亵行为要构成刑事犯罪,要违背当事人的意志、以强制的方式实施。对于猥亵儿童来说,则不要求行为具有强制性,只需要实施了猥亵行为,就可以构成该罪。
虽然法律将男性也列为了猥亵罪的保护对象,但上文中的乘客,想要据此来保护自己还是很难。因为这种言语骚扰,很难被认定为具有强制性,往往只会被当成治安事件来处理,行政拘留或者是罚款一两百元了事。
提起性侵,人们脑海中会浮现出这样的画面,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一个漂亮的女孩子独自回到了家中,结果被一个猥琐的大汉跟踪了,大汉强行进入了她的住所,侵犯了女孩……但实际上,男性被性侵的案例,近些年来并不少见,对法律进行改进,保护男性的合法权益,是非常有必要的。
湖南的张先生已经51岁了,因为左下腹部胀痛,去医院消化科检查,检查结果为结肠息肉,需要接受微创手术。因为手术比较特殊,所以他被要求术前24小时不能进食,要将已经吃下去的食物排空。
做完手术后,张先生准备休息,结果男医生曾某说他还有痔疮,需要接受检查。张先生回忆道,他脱了裤子,背对着医生趴了下去,准备接受肛门检查,结果医生把灯给关了。张先生发现医生在猥亵自己,当时就质问他在做什么,曾某摸黑离开了办公室。张先生怀疑自己被性侵了,一边给亲属打电话,一边保留了证据。
后来曾某承认自己确实侵犯了张先生,愿意给他赔10万元,可张先生不愿意接受这笔赔偿,曾某最后被警方刑事拘留。
10万块钱看起来很多,但无法弥补受害者承受的伤害。一个51岁的患者,性取向一直都是异性,还刚做完手术,三十多个小时没有进食,曾某就做出了这样的行为,简直是辜负了患者对医生的信任,会留下极深的心理阴影。
强奸罪是社会危害性最大的刑事犯罪之一,有的犯罪者过了十几年,仍然无法忘记当时的屈辱,甚至还有受害者觉得强奸犯所受的惩罚太轻了,自己手刃仇人,导致了恶性犯罪。严惩这类犯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法律不应该给该罪名留下空白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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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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