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碎尸案25年后,受害人家属起诉学校索赔162万,能成功吗

25年前,受害人刁某青正在南京读大一,在校期间被凶手残忍杀害。案件发生后,南京警方一直没有放弃追缉凶手,但很可惜,该案至今没有被侦破。

近日,受害人的姐姐起诉了学校,要求学校赔偿162多万。她表示,钱不是主要目的,这么多年了,家属一直在等待着答复,但学校却没有做到,家属因此承受了伤害,想要讨个说法。希望通过此举,让年迈的父母走得安心,引起大家对安全教育问题的重视。其代理律师表示,目前法院已经出具了受理通知书,正在等待正式立案。

南大碎尸案25年后,受害人家属起诉学校索赔162万,能成功吗

家属的这个做法,看起来更像是一种“宣言”,希望能够通过此举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加大侦查力度,早日还妹妹清白。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遭到了侵犯,但是杀害她的凶手至今下落不明,难以证明侵害结果和学校之间有直接的关系,而民事案件,有6个月的审理期限限制,在这6个月内没有抓到凶手的话,很大可能只能无疾而终。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需要给学生提供安全保护,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但该案中,受害人已经19岁了,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为自己做的事情承担后果,学校没有义务也没有办法时时刻刻看管着她,所以不能推定学校有错。除非受害人是被老师、管理员无故赶了出去,才不幸遇到凶手的,但这和事实不符。

南大碎尸案25年后,受害人家属起诉学校索赔162万,能成功吗

按照《民法典》188条之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该案已经过了20年,除非法院开了口子,特殊对待该案件,否则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2016年1月19日,有自媒体发布文章,称当天是追诉期的最后一天,此后就算是抓到了凶手,也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了,事实真的如此吗?我国《刑法》87条对此进行了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的,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南大碎尸案25年后,受害人家属起诉学校索赔162万,能成功吗

同时《刑法》88条还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一个人被杀死了,当时没有抓到凶手,但公安机关发现后立案了,就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但问题在于,我国现行的《刑法》是1997年修订的,在那之前,适用的是1979年修订的《刑法》。该案发生于1996年,新刑法还没有生效,旧的法律则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和新的刑法不一样,旧法律要求对嫌疑人采取措施后,才能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该适用哪个法律呢?

南大碎尸案25年后,受害人家属起诉学校索赔162万,能成功吗

对比下两个法条,会发现旧的法条对嫌疑人更为有利,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似乎应该适用旧的法律。但也有学者认为,追诉时效问题,应该适用“从新”原则,因为新时代技术在进步,能够侦破很多悬而未决的案子,青海省董某福故意伤害案、陕西省崔某政故意杀人案,在时效问题上,适用的就是新的法律。

对于这个问题,学界尚且没有统一的定论,但这不代表凶手可以逃脱法律制裁,因为不管是新刑法还是旧刑法,都规定了经过最高检核准后,可以追溯过了时间限制的刑事案件。该案凶手作案手段残忍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社会影响极为恶劣,通过最高检核准,问题并不大,关键在于得找到凶手是谁。

大家是如何看待这一新闻的呢?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5-26

标签:受害人   家属   学校   法条   南京   人民检察院   时效   公安机关   刑法   凶手   人民法院   南大   案件   期限   年后   原则   法律   科技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