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任性霸占一层停车场,“拦路打劫”,物业干嘛去了?

浙江永康某小区业主买了一套25平方的房子,意外看到房产证上写着“宗地面积5300平方”,便说五千多个平方都是属于他的。

男子任性霸占一层停车场,“拦路打劫”,物业干嘛去了?

网络报道图片

随即他在停车场开始自行安装道闸,自己规划停车位,售价10万到15万一个,如果有小区其他业主停车时被拦,要买车位才能停。为了保护停车位,这名男子还把厨房都搬到地下室了。

看到这个新闻以后,第一感觉是非常荒诞,在现代法治社会竟然有这样的事情发生,难道我们还活在一个“占山为王”“拦路抢劫”的时代吗?

男子任性霸占一层停车场,“拦路打劫”,物业干嘛去了?

对该名男子任意妄为的行为已经无需评论,这肯定是违法行为。

同时想问的是,安装道闸等行为是一个长期行为,这个小区物业干嘛去了?

小区建设单位在房产销售阶段就应该聘请好了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男子任性霸占一层停车场,“拦路打劫”,物业干嘛去了?

因此,永康某小区的建设方应该在房产销售时就有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并有相关的业主临时公约等内容。

那么?物业是不是有权利、有义务制止网传这名男性的行为呢?

当然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因此,物业不仅仅有权利、有义务制止该名男子违规占用停车场的行为,并且有权利报告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对该男子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依法处理。

男子任性霸占一层停车场,“拦路打劫”,物业干嘛去了?

期待看到新闻后续详尽的报道。

安居才能乐业,现在城市人口大多居住在某个住宅小区当中,同时一个住宅小区就相当于一个小社会,为了保障在住宅小区这个小社会里生活的业主共同的美好生活,于是国家专门在民法典以及专门法律、法规等,就小区业主就共同出资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公共部分及其配套的共用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巡查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就维护小区公共安全、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事宜进行法律上的规定和要求。

且各地都纷纷制定有个地方的物业管理企业《职责清单》,明确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为什么在现代社会,还能出现这种占道为王的野蛮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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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2

标签:物业   男子   买受人   民法典   建设单位   停车位   公约   管理部门   停车场   住宅小区   任性   业主   权利   小区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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