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小科普-隐匿、销毁犯罪资料犯法吗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等严重犯罪活动,不但极大地侵害了国家、公众的利益,而且对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严重威胁。

对于这些严重的会计违法犯罪活动,单靠行政处罚手段是难以有效遏止的,客观上需要将其作为单独的犯罪来规定相应的刑事处罚,以便从源头和基础上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一、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的构成要件

会计活动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指会计活动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在刑法理论上,这些要件由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主体构成。依照《刑法修正案(一)》第1条的规定,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的客观方面

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背离会计职责义务,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制造查阅其财产状况之困难,破坏财务会计信息的安全、真实、完整性,侵犯债权人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破坏市场经济正常秩序。

这种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违法要件

行为人构成犯罪是以违反有关的会计法律法规为前提条件的,否则就不构成犯罪。

《会计法》以及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1984年6月1日联合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都对会计资料的依法保管与提供做了明确规定,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就是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违法性。

(2)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与故意销毁两个独立的行为,只要具备其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犯罪,故系选择性罪名。

隐匿是指以各种方式将会计资料转移、藏匿起来,拒不提供、拒不说明或者假供假说等行为。

故意销毁是指未经批准,不按会计档案法定的保管期限、审批程序和销毁办法而故意丢弃、焚毁、灭失应当依法保管的会计资料的行为。

(3)情节严重

本罪属于情节犯,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构成犯罪的法定要件。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情节一般或者较轻的则不以犯罪而应以违法论处。

至于何情节属于情节严重,《刑法修正案(一)》并无明确规定,目前也无有关司法解释。

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第7条规定的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的立案追诉标准,结合我国查处会计犯罪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涉嫌下列情形者可视为情节严重:

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上述会计资料涉及的金额或者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和国家利益,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隐匿、故意销毁行为导致上述会计资料丧失使用价值,致使无法查阅或者查而不明、虚实难辨的等等。

2.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的客体

(1)存在争议

对此罪侵害的客体,目前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仅指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指所有应当依法办理会计事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循的国家统一会计管理制度。

(2)笔者观点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

999年《会计法》第2条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3条规定: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依据此规定,除公司、企业需要根据国家统一会计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法办理会计事务以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也必须据此依法办理会计事务。

因此,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侵害的客体是一切应依法办理会计事务的单位所遵循的国家统一会计管理制度。

二、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的处罚

1.法律规定

根据1999年《会计法》与《刑法修正案(一)》的明文规定;

凡是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以犯罪认定,并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一般或者危害不大的应该以违法行为论,通过行政手段加以处罚。

2.行政手段

1999年《会计法》第44条规定: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45条也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三、结语

我国在借鉴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惩治会计犯罪规定的基础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宁(一)》第1条中,将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增订补入刑法作为单独犯罪

表明我国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重要会计资料的立法保护,己由会计法上升到刑法高度,加大了对会计违法犯罪活动的刑事打击力度,有利于我国的会计法律与国际接轨。

#律师来帮忙#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3-15

标签:账簿   修正案   资料   客体   要件   法律知识   刑法   凭证   客观   情节   会计法   观点   事务   财务   单位   会计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