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州县印信制度浅析-以《南部档案》为中心


印信在清代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实质是一种对权力的实物标志。它不仅可以清晰地反映清代南部县和周边道府印信的运行情况,而且也能为当今社会规范用印提供历史借鉴价值。《清代南部县衙档案》(全文简称《南部档案》)中记载了大量有关印信的档案,因此笔者以《南部档案》为主要史料,并结合其他相关资料,以南部县为基点,发散至周围道府乃至全省浅析清代州县的印信制度。

清政府规定各级正印官用的印信称“印”,而临时派遗的官员用长方形官印称为“关防”。使用方式也更加规范,并有一套成熟的职官制度和完整的法律体系作为后盾。《大清会典》载:“凡印之别有五:一日宝;二日印;三日关防;四日图记;五曰条记。””《清代文书纲要》对印信关防也有细致的描述:“清制,凡临时派遗的官员所用印信称为关防,以银,铜为印材;关防与印在外观上的明显区别在于,关防是长方形.印则是正方形。”总之,清代对各个等级机构用印材质质地、尺寸、大小等等做了详细规定,不胜枚举,使印信制度发展到了新高度。

一、接收、启用、移交印信

《南部档案》里记载了大量关于官员接收印信的记录。首先是县的情况,新任知县赴南部县上任,必须接到前任移交的印信才能正式上任。《南部档案》中宣统三年四川巡警道给南部县的一道札文中称:“今添铸四川巡警道之关防,四川劝业道之关防二颗,本部均已铸妥相应知照四川总督,照例派员持文赴部请领。该道即便承领,锉角启用,仍将启用日期及铜末照例具报,以凭咨覆。”从这件札文中可以看到巡警、劝业二道正式领到关防时才“锉角启用”,以防他人作弊,严格地遵守了印信使用的规定。

道一级官员如果新赴任期,应将自身所用印信情况上传下达,如四川劝业道、巡警道在光绪三十四年十一月各给南部县的一份札文亦载:

“奉督宪札发木质关防一颗....即于是日启用关防,除详报军宪督宪,即分移外合行札知。”;奉发四川通省巡警道木质关防一颗...即于是日启用关防,除详报督军宪并分别移行外合亟札知。”

由此可见,清季新设置的劝业巡警二道再启用新关防时既要上禀成都将军和四川总督,又要移知同级衙门,还要下饬所辖各州县。分析档案可得出,光绪二十五年张九章接替南部县前任知县袁用宾,成为南部县新任知县,因此袁用宾将自己任内所用印信移交给张,并出具移文。由档案可见,前任知县只有完成移交印信关防等官方流程,将印信交给新任知县,才算彻底完成了本县任期内的任务。

二、封开印信

清代有封开印信的传统,即每逢到了岁末将官印封存,年初重新开启,新旧岁交替-一个月左右;时间内不理刑名,是为封印。封印制度在清朝初年便开始施行,清崇德元年定:封开印信前后,“元旦前三日起,至第九日止,上元节十四日起,至十六日止,俱作乐,各官皆朝服。”可见清代在人关前就有开封印信的初步规定。《大清会典则例》亦载:“每年封开印信豫期,由部行钦天监选择日期,行知部院各衙门,均照期封开封印后,不理刑名,不办事,如有紧要事仍行办理。

另外,每当南部知县收到上级有关封开印信札文后,须立刻通知县内儒学分县等人员,如南部县知县伏衍羲收到保宁府有关封开印信札文后,上通知县儒学、分县人等,正如伏衍羲在通知中称:“各大宪札开于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辰时封印吉,三年正月卯时开印吉,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县属官吏人等一体遵照,毋违。特示。”从上述记载可以看出,南部县将上级公文长传下达,在开封印方面严格遵守了朝廷颁布的有关诏令。

三、防伪、更改、缴销印信

印信为政府权力实物象征,如在官府文书上加盖印记,便代表其生效,成为官方的正式文件,所以印信自然要有一定的防伪特征.《大清会典则例》载:“印信以昭法守,防弊务期周密”;“铸印之时于印边无字之处多留一脚”;“印信关防应于铸造之时,四角各留一柱,伺齐到本官截磨开用。”

关于官员使用印信防伪方面的记载较少,较为完整的有一件保宁府下发给南部县的札文,其载:

“尽先把总杨正明禀称:窃职现年三十二岁,系潼川府三台县人,光绪十八年十一月叶令任内,并未据该把总杨正明来县禀恳,亦无详请收标之案。复将卑县印文与发下清册各印细心比对,不;惟印色互异,即印篆字书隐显长短亦有不符,显系伪造。当即勒差严密唤究,禀请通缉。”档案大意为三台县尽先把总杨正明私造印信冒充把总行不法事,遭到潼川府、三台县等各级衙门通缉之事。由此可见,清政府对伪造印信不法事处理尤为严厉。

由上可见,清末设置的两道巡警、劝业二道以前所领关防为木质,启用铜质关防后,必须将以前使用木质关防截去四角将原印销毁,以防旧关防落人不法者手中行不法之事。

四、结语

综上所述,清政府对印信运行制度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我们从《南部档案》也可以看出,南部县衙在印信的相关使用方面都严格地按照清政府的规定来做,并没有发现违误、乱用印信的行为。由此可见,南部县作为清代县一级行政单位的代表,行政运作中还是将印信制度很好地推行到了县城的各个方面,延伸了清政府的统治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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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左平. (2011). 清代县丞初探——以《清代南部县衙档案》为中心. 史学月刊(4), 47-59.

4、孙芳芳, 杨小平. (2013). 《清代南部县衙档案》俗字考释六则.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29(2), 96-98.

5、胡腊芝. (1994). 从元明清印信论贵州土司制度. 贵州文史丛刊(5), 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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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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