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考绩制度来看清代文官的考察方式

古代文官的升降与奖惩,都需要有一定的工作表现为依据。因此,就需要对其工作成效进行考察,以明确各自表现,从而奖惩分明,这就是考绩制度。《周礼》记载,当时主持天下官吏考核的是天官冢宰。秦汉开始,历代朝廷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考绩制度。

清代朝廷对考绩特别重视,并称之为“澄叙大典”、“激扬大典”,依据清制:

考群吏之治,京官曰“京察”,外官曰“大计”,皆三年一举,由吏部考功司掌之——《钦定大清会典》

清代考绩的内容为“举劾并行”,通过严格的工作表现考察,筛选优秀人才予以奖励,发现庸人加以惩戒,以此达到“鼓励人才,澄清吏治”的目的。

康熙

清代考绩制度的建立

清代的考绩制度是在继承明朝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成,“清延明制,而品式略殊”。明朝的考绩有“考察”和“考满”两种方式。考察以“八法”为对照内容,外任官员叫“外察”三年一次,京城官员叫“京察”,六年一次。考满则以历俸为参考,三年一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

对文官考察的“八法”,分别是酷、贪、浮躁、不及、老、病、疲、不谨;考满,论一生所历之俸,分三个级别,分别是称职、平常、不称职。考察关注的是几项针对性方面,考满主要是对官员整个为官生涯的综合评估。

清朝定鼎中原后,先按照明朝制度对官员实行考满;再对外官实行“大计”,与明代的“外察”类似;然后恢复了对京官六年一次的京察,都督则参照京官考满,并明确以“八法”作为大计的考察内容。纵观顺治朝的考绩制度,总特征是延续明制而略微损益,但体系尚不完善。

康熙元年,废除大计,只行考满,并制定考满办法;

康熙四年,又终止考满,只行京察;复行大计,以为定制;

康熙二十四年,停止京察。

康熙朝考绩制度的变化是废除了考满,并将大计形成定制。

雍正元年,再行京察,并将六年一察改为三年一察。至此,由大计与京察组成的清朝考绩制度正式形成。

雍正

京察

清代京察是对京官的定期考察。京察年份,丁忧、终老、降调人员可以免于考察;因公出差人员,离开本衙门一年之内,仍需参加考察。依据官员的不同品级,京察分为三种方式:

列题所针对的考察对象是一、二品大臣和都察院副都御史,督抚因有兵部尚书或侍郎衔,因而也被列入列题范围。列题的方式是,吏部向被考察官员的工作地发文,由各地衙门将其任内的功过是非说明并发送吏部,再由吏部将被考察官员的履历列出清单具题报告,等皇帝下旨定夺。

列题分为两本,尚书、侍郎、左都御史、副都御史、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衔为一本,总督、巡抚为一本。

顺治时,除了吏部列题以外,三品以上大臣考核例行自陈,康熙三年终止,雍正元年复行。到了乾隆十七年,乾隆发布谕旨,认为自陈过失无意义,再度废止。自此以后,自陈再无推行。

引见的对象是三品以下的京堂和内阁学士、翰林院侍读学士、侍讲学士、顺天府尹、府丞。吏部缮履历清单题奏,等候皇帝赐见。因为朝廷大员常常伴随皇帝左右,皇帝不必引见也能心里有底,而三品以下京堂平时见不到皇帝,所以每次京察用引见以便于亲自考察。

引见的惯例定于乾隆十五年,其谕旨明确引见的目的是皇帝要对“才具优长”和“龙钟庸劣”者亲自考察定夺。

会核是清代最广泛的一种京察方式,考察的人员是翰、詹、科、道、司官、小京官、中书、笔帖式。

会核之始,由各衙门对被考察官员详细考核,并作出考核评语,造具满、汉文册四份,于三月十五前密封分别送至吏部、都察院、吏科、京畿道。

然后,收到文册的四个部门,由吏部定期知照“封门阅册,分别等次磨对”。“磨对”完,吏科给事中和京畿道监察御史赴吏部面议,封门事竣。

吏部“开门”,会同满汉大学士、都察院堂官、吏科、京畿道共同考察,拟订等级,并将结果传知各衙门。

各衙门再召集参加考察的官员依次唱名过堂,分别去留,定稿具题。将能够留下来继续任用的官员,依考评等级,缮写黄册随本进呈皇帝。

最后,对于考核不合格从而不能留任者,奉旨之后出榜宣示。

大计

大计是对地方官的考察,周期与京察相同,内容也基本相当,只是依据考察对象的不同而加以区分。大计的主要做法是自上而下“递察其属”:

“大计以寅、己、申、亥岁,先期藩、臬、道、府递察其属贤否,申之督、抚,督、抚核其事状,注考缮册,送部复核——《清史稿》”

大计的具体考察方式有两种:

考题是地方督抚针对布政使与按察使进行的考察。由他们考察完,再将结果转送至吏部,再由吏部会核具题,候旨定夺。

布政使与按察使以下的地方官,不用督抚亲自考察,而是由上级官员层层考察自己的下属,但最后都要汇总到督抚,这种考察方式称之为会复。

全省各地官员将考核结果逐级上报督抚后,督抚要负责全面审查所有人的情况,并加注评语,然后将地方官分三类,分三本报送部院。卓异者为一本,需要弹劾的官员为一本,知县以考核结果普通的官员为一本。

督抚不能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随意写评语,而必须以司、道、府、州、县的汇报为基础,否则,将被罚俸一年。

清代考绩制度,体系分明,易于操作,非常有针对性,对朝廷吏治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自身的实施又受到各种条件制约,尽管朝廷将考绩视作激扬大典,但到了地方,依旧会出现“走偏”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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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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