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国媚态百出、任人摆布的瘾君子,要如何救赎?

前言

19世纪末20世纪初,清政府为维持其封建统治,进行了自救式的改革——清末新政,禁烟作为新政的重要内容之一也在全国展开。广东是受烟毒祸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厉行禁烟,建立了相对完善且具有特色的禁烟法制。

一、清末民初广东禁烟法制的内容

在面临烟毒严重的情况下,广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禁烟法律制度。

首先,广东设立了戒烟所、广东禁烟总局、广东警察厅以及稽征公司等多个禁烟机构,负有禁烟的立法和执法的职能。通过限期减种以及全面禁种两种方式,广东对罂粟种植从限制到全面禁止进行了循序渐进的规制。而在禁售方面,广东主要通过限制洋药进口、限制鸦片贩卖、停开烟具店以及通过征收牌照捐的方式,将鸦片的销售渠道进行了规制,以期有效阻隔鸦片在市面上的流通。

同时,广东严格管控官员吸毒、严禁兵丁吸毒、命民众限期戒断烟瘾,并通过烟膏加价来提高民众吸食的成本,目的是降低吸食的人数和频率。广东的禁烟法律制度,通过构建以上四方面的内容,指导禁烟活动,使广东在禁烟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二、设立禁烟机构

在1908年3月,清政府发布谕令,命民政部与度支部拟定《稽核禁烟章程》,同年5月《稽核禁烟章程》上奏批准施行。《稽核禁烟章程》共有二十三条,规定周密具体,认真贯彻可收到较大的成效。

其中第四章的规定是关于烟馆的设立,第十三条要求各省设立戒烟官局,“各省应通饬各地方官设立戒烟官局,按照民政部颁发戒烟中西药方制备药品,发交各处药铺善堂按照原价发售,五礼贫民准其免缴药费”。之前清政府的戒烟政策只是对制备戒烟药品作出了要求,并未对地方须设立官方禁烟机构作出规定。在同年四月,清政府任命恭亲王溥伟等人为禁烟大臣,主要负责在京师设立戒烟所,六月设立了中央禁烟公所。

同时,禁烟大臣拟定了《禁烟查验章程》十条,第三条就对禁烟公所作出了规定,把禁烟公所定为了各省必须设立的戒烟机构。“拟即咨行各省督抚,均按照臣所详定章程颁发,一体建立禁烟公所,遴派公正监司大员总司其事,择委妥员切实经理,专办一切禁烟事宜”。这样清政府就将禁烟公所作为官方禁烟机构让各省全权落实。

随后,广东巡警道设立了戒烟所,广州府设了查验官员的戒烟所,成立了一所平民戒烟所,名为巡警总局戒烟所,该所不收住宿费和戒烟药的费用,只收取膳食费,并且该所的所有开办经费都是先由违反烟禁而获得的罚款来进行开支。戒烟所成立后,戒烟总局随即制定了戒烟所章程十六条,对设立戒烟所的目的、机构设置、戒烟所人数限制、以及戒烟所经费来源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第一,戒烟所为贫民戒烟专设,费用由政府筹备;第二,新增添的戒烟所由戒烟总局进行管辖,重要事务需上报禁烟总局核办;第三,五个戒烟所设所长一人,总稽查一人,医官一人,医生二人,各设所员一人司事二人,官员各司其职;第四,戒烟人员需要有保人才可以进入戒烟所进行戒烟,设优待室两件与上等人,膳食费由自己承担;第五,戒断烟瘾后,如果复吸,会对其酌情作出处罚。戒烟所的设立,有效监督与帮助了广东民众进行戒烟,有效推动了广东禁烟的实施。

三、设立稽征公司

禁烟局开办以来,成效并不显著,这是因为广东目前对烟毒的来源以及销路没有行之有效的遏制办法。

当时广东的全省禁烟总稽查许钰在禀督院请招商设立稽征公司中对此情形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的建议。他认为禁烟无非是从禁中禁吸禁贩三方面入手,广东种烟的地方并不多,所以重点应该放在禁止民众吸食以及禁止烟贩对鸦片的贩卖上面。

但目前而言,禁止贩卖洋药的问题涉及到了中国与英国的外交事务;禁止中国自产的土药进行贩卖,则又会对中国的练兵军费造成影响。就从遏制来源方面这一层面来说,都不容易实现,唯有限制销路这方面相对好实施,可以因地制宜,并且能够较为妥当的实施。

但是目前省城与香港的烟价相差较大,难以对烟民形成戒烟之势。必须分次对烟膏的价格进行增加,可对每一两烟膏进行加价三钱六分,经过三次的加价即可跟香港的烟膏同价。现省城已增添戒烟所五处,对于这些戒烟所的经费筹集问题,由本局和善后局一同传谕贩卖烟膏的商贩加价事宜。

对于加价的事宜,烟商没有给出明确答复,借故推拖并屡次抗传不到,对于法律如此藐视,我们必须进行进行招商,让他人来承办。根据职商许景新、黄鸿年等人到戒烟局禀呈,请求药膏加价,从而达到寓禁于征。

实行这个方法所抽收的款项不属于善后局的膏牌款项,可以作为经费拨给禁烟的事宜,并且可以用以补偿洋烟土药的税厘。稽征公司的设立,不仅可以有效限制药片销路,更能保障禁烟经费,为广东禁烟提供了有效支撑。

四、限期减少罂粟种植

政务处拟定的禁烟章程,对罂粟的种植实施限制,使得罂粟种植面积逐年递减,以十年为期达到罂粟种植的禁绝。在禁种方面,该章程以禁种罂粟为第一要义,基于广东种植罂粟的地方并不多,两广总督已申令于1908年以后不许再进行罂粟的栽种。

随着以法律的形式对罂粟种植行为进行规制后,各州县的官员按照规定对私自栽种罂粟的行为进行认真查验,如有发现私自种植鸦片,即督饬差勇拔除罂粟,并将田主和田丁枷责,充公种烟的田地。此后,总局仍会偶尔派出人员对之前曾私种罂粟的田地进行秘密勘察,如若发现该田地仍继续种有罂粟,即对查禁私种罂粟不力的官员撤职。

广东禁烟总局命各州县官员将本年以后不准再栽种罂粟的命令再次出示,让人们知晓,并通饬各厅州县的官员必须尽力奉行。对于经过屡次的训诫都没有改正的种植户,则对其所栽种罂粟的田地概予充公。为督促官员严格执行禁种的政策,广东禁烟局预派干员秘密勘察,防止出现漏查的种烟之地。

并给予各个委派人员优厚的用资伙食,避免稽查人员收取别人的费用,为其隐瞒种烟之事,发现有官员帮助隐瞒的情况则对其进行严惩。广东通过限期减种罂粟的方式,使得广东罂粟种植情况有所减少,有效限制了广东罂粟种植的数量。

五、全面禁止罂粟种植

民国初年,广东警察厅全权负责禁烟事宜,由于当时洋药的在中国的输入是合法的。为此广东禁烟的主攻方向放在了禁止栽种和禁止吸食方面。广东军政府在胡汉民的领导下历行禁烟,胡汉民认为:“禁烟祛毒,需要对吸烟之人进行取缔,并彻底断绝鸦片烟的种植。

随后即可对外来鸦片的运输之路进行截断,因此禁烟需要先禁止种植,方可再禁止运输。”在这一主张之下,广东政府的禁烟重点放在禁种之上。到了1913年4月,又再次对前面的命令进行了重申,并且对处罚进行了加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上述章程规定了县长对罂粟种植的禁止查禁不力,会对其进行撤任处罚。这次重申,不仅要对该类县长进行裁撤,还要零星对其从严追究以及治罪。

之前章程规定,违反规定栽种罂粟者,对其按照新刑律的规定从重处罚,重申后改为不准用罚款来抵罪。第三,之前规定业主对罂粟种植不知情的可以对其宽免,重申后改为,查禁后,仍偷种罂粟的田地,无论业主是否知情,一律对田地进行查封充公,进而强迫田地的业主监督种植者,推进罂粟禁种的成效。

在此严令之下,各县长都加紧了对罂粟禁种事宜处理,对私自偷种罂粟者进行了严惩。虽然在广东的大力禁止之下,罂粟种植风气有所减弱,但仍然未能对其完全禁绝。

私种罂粟问题在澄海,饶平等县仍然存在。如在澄海县外沙海墘,乡人为谋取利益,仍遍地种满罂粟,知县知悉后,连夜派出一百名官兵对该地罂粟进行拔除,并亲自前往该地进行监督,直到全部罂粟拔除为止。湘粤边界的罂粟私种问题仍时有发生,如在1913年广东都督胡汉民从江西都督处知悉,在湘粤宜章乐昌一带仍有人私种罂粟。为此,广东决定与江西协同解决,限期之内对私种罂粟进行拔除。

广东的连县与湘省的宜章、临武等地相连,且地处偏僻,对私种的缉查不便,但此处罂粟种植多,私种问题较为严重。

于是广东都督胡汉民命该地知县会同乡绅,随时对该地种植问题进行勘察,彻底断绝罂粟种植。连县知事奉命拔除,会同相连的几县军队协同处理,对私种的罂粟全部拔除。

六、管控鸦片的售卖

清末时期,中国禁烟能否成功,其中一个关键在于能否对外国鸦片的输入进行抑制。对此,清政府积极与英国交涉,希望能够禁止印度鸦片输入中国。

在多方面原因的促使下,英国在1907年就鸦片贸易问题与中国展开了交涉,最后在1908年3月,中英双方就鸦片问题达成六项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以下几点:印度鸦片的进口量定为51000箱,每年递减5100箱,10年后不再向中国进口鸦片;中方派员前往印度之葛尔古达监视打包,申明该员只查发运洋药实数;洋药税厘征收加倍,以土药统捐及土药价值非意识所能调查明确,所有加征税厘之议稍缓续商,双方均禁止香港烟膏输入内地;香港所熬之烟膏禁止运入内地,两国设法自防在本境私入之弊;租界实行禁烟;禁止吗啡进口。

但该条约各款必须试行三年,如果能对中国禁烟有效,英国才答应履行条约。为此,清政府三令五申要求各级官员切实禁烟。

按照中英条约的规定,香港与内地均要设法禁止烟膏进入中国。但是香港总督要求中国政府先制定政策限制内地的烟膏进入香港,香港才会制定相关政策禁止烟膏进入内地。由于香港的熟烟膏输入至内地的数量十分巨大,若要限制洋药的进口数,需要限制香港的洋药输入。

1908年,清政府外务部与英国商议后,命两广总督查明烟膏入港的情况,并设法禁止。当时香港贩卖烟膏是由商人收钱实行专卖的烟膏,由于这种烟膏受到政府的约束,禁止其他地方向香港进口,这种烟膏贩卖搜查及其严格,广东并无向香港出口的烟膏。

为此,进入香港的烟膏均是以走私途径进入香港的烟膏,由于香港的烟膏每一两的售价为三元以上,是内地烟膏价额的两倍以上,导致了贪利之人,走私烟膏入港。广东输入香港的烟膏,主要在潮州一带,以轮船帆船等运至香港。

为控制烟膏走私入港,广东政府通知各地方官员随时进行秘密稽查,在烟膏起运之前先禁止,并让各关卡及税司在一切通往香港的船只进行搜查,对于拒绝搜查的人员,可以进行扣留罚办,对于查获的烟膏全部变价充赏。在广东对烟膏输入香港进了严禁后,香港也只能制定了相关的禁令禁止香港的烟膏运至内地。至此,广东在限制洋药进口方面取得一定的效果。

七、严格规制鸦片吸食

1906年9月20日,政务处接到了禁烟谕令,命其在两个月内,拟定一份章程,需要遏制鸦片烟的来源,限制鸦片烟的销路,对违反者先劝导后惩戒,对以往的行为宽大处理,严格处理将来的违犯禁烟法令的行为。政务处拟定的《禁烟章程》共为十条,其中多条与禁吸所相关。

如第二条规定,以分给牌照以杜新吸,通令各个省在籍的官吏、绅士、举贡、生监等人先戒断烟瘾,从而为平民作出表率;所有已经吸食鸦片成瘾的人,必须到附近的衙署或者巡警局进行登记填表,地方官员向其发放戒烟牌照;牌照分为甲乙两种。

给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者发放甲型牌照,给年龄在60岁以下的发放乙型牌照;在牌照上写明籍贯、年龄以及吸食数量等信息,用以暂时作为可以购买鸦片的证明,以备检查;没有领牌照者,如果私自购买私自吸食鸦片,一经发觉,根据其情节轻重进行惩罚。

第三条规定,限期减隐以苏痼疾。分给牌照之后,除了年龄超过60或精神逐渐衰弱的人是否戒烟可以从宽免议外,凡是年龄在60以下的,且领取的牌照为乙型号的人,吸食鸦片的量需要每年递减二成到三成,在几年之内必须戒断烟瘾;如果未能在限期之内戒断烟瘾,则要给予其惩罚,官员休致,举贡生监斥革,平民则需要注名烟籍,每年都对其进行张榜公示,并且所有与名誉相关的事情,都不允许有毒瘾的人参加,从而表示这些有毒瘾的人不齿于齐民之列。

又如第九条规定,严禁官员吸食鸦片以端表率。朝廷文武大小官员,年龄在60岁以上的,如若烟瘾很深,不能实行戒烟,则和平民一样,对其从宽免议;王公世爵、各部堂官、各省督抚以及将军,如若染有烟疾,准许其自行陈奏,限期戒断,他人不得对其进行检举;其他的大小文武官员,无论烟瘾轻重,均限时在六个月内完全戒断。

虽然这个章程规定的内容还不是十分具体,但就这个禁烟方案来说,已从多方面对鸦片吸食进行了规制。这也说明了清政府已清晰的认识到,要想禁烟成功,禁吸是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广东的禁烟也贯彻了这一精神,把禁止吸食作为禁烟的主攻方向之一。

总结

清末民初广东的禁烟制度,不仅有效降低了鸦片的输入数量,使得烟馆闭歇,吸烟人数大量减少,而且还完全禁绝了罂粟的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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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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