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中世纪时期,贵族权势的增长

文|安然史说

编辑|安然史说

前言

贵族是中世纪西欧在政治上掌握统治权力的社会群体,但同时也是在中世纪社会中不断发生变化的一个社会群体,在整个中世纪不同的历史阶段,贵族的含义都有所不同。

贵族这一称号的等级具备的特点

法国历史学家马克·布洛赫认为,在法兰克墨洛温王朝时期,“配得上贵族这一称号的等级显然必须具备两个特点:第一,必须拥有自己的法律地位,这一地位能够肯定其所要求的优越性,并使这一优越性实际有效;第二,这一地位必须是世袭的”。贵族社会地位的优越性在《撒利克法典》中明显地反映出来,无论是在赔偿金还是在其他方面,贵族与其他等级都有很大的差异。随着法兰克人先后征服日耳曼其他部族,以及诸王之间在法兰克人建立王国后争夺势力的斗争中,贵族的社会结构逐步地发生了变化。

马克·布洛赫

为国王服役的人参与王国的统治,他们也都因此与王室建立了亲疏程度不同的亲属关系或者姻亲关系,又因采邑制的改革而成为国王的封臣,封臣取代旧贵族,构成新的贵族阶层。比利时历史学家冈绍夫在论述什么是封建制度时分析了采邑和统治的关系,他认为:“从查理大帝执政时起,封臣制极大地扩展,这是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每个国王和每个皇帝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都在竭力地增加自己封臣的人数。出于同样的目的,伯爵、马尔克伯爵以及公爵都有义务,作为国家权力的代理人成为国王的封臣。加洛林的国王们认为,只有使他们成为封臣,受到双重誓约义务——封臣和伯爵、马尔克伯爵以及公爵——的约束,才能牢牢地控制统治。”

加洛林时期开始实行的采邑制培植了西欧中世纪的贵族阶层,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则使得封地“基本上成为世代相传之物”。877年,为了获得贵族的支持,卡尔二世国王在奎尔日颁布敕令,承认采邑可以完全世袭。在封地世袭化的过程中,大小贵族在自己的领地范围内代表或占有、夺取或行使应该是国王行使的权利。10世纪初期,法兰克加洛林王朝的国库领地几乎被分封殆尽,这些封地的世袭化使国王丧失了对封地的拥有权。

查理大帝

土地的用益权以实物地租和徭役地租的形式掌握在获得封地的伯爵或其他贵族的手中,曾经是国家的税收,包括市场税和关税,都进入贵族的囊中。不仅如此,贵族还掌握了领地内的最高司法审判权,控制了对教会职务的授予权,王权则成为贵族们获得各种权利的保障。正如德国的历史学家特伦巴赫所说的:“从加洛林时期一直到中世纪晚期,体现了国家集合体和统一趋向的王权只是一个具有各种不同用途的工具。”加洛林王朝以来,西欧各国的国王都只不过是贵族阶层中的一个成员,德国的历史学家把这种王国的体制称之为“贵族体制的王国政体”。

贵族权势的增长

恩格斯在阐述国家时强调“国家是整个社会的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组织中的集中表现”,基于这一点“在中世纪是封建贵族的国家”。在这个政体中,贵族享有与国王几乎相等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贵族在采邑制度发展的过程中逐步获得的。法兰克帝国解体之后,东法兰克地区囊括了萨克森、巴伐利亚、阿雷曼、施瓦本等查理大帝新征服的地区,在这些地区日耳曼人的习惯和传统比较久地保持下来,所在地区的世族贵族家族依然享有特殊的权利和地位。这些世族贵族家族的成员,或是在查理大帝征服时期派去担任某个职务的陪臣,或是通过与皇室结成姻亲关系提升了政治地位,他们是法兰克王权在当地施行统治的重要支柱,是国王权力的执行者,他们享有王权给予的各种特权,逐渐地发展成为掌握各公爵领地大权的大贵族。

恩格斯

德国著名的历史学家特伦巴赫在阐述德意志从东法兰克王国向德意志王国演变时强调,在新建立的德意志王国中虽然确立了国王的权威,但是那些有势力的世族贵族家族担任王室宫廷中的重要职务,在决定王国事务时施加很大的影响力,甚至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争夺王位、对抗王权的行为,世族贵族家族的权势在不断地增大。为了牵制大贵族的政治力量,奥托承袭查理大帝施行的教会政策,培植教会的势力,实施奥托特恩权,大主教享有大公爵所掌有的司法审判、收取关税、开办集市权和铸币权。

奥托特恩权以及在德意志皇帝支持下进行的教会改革,极大地增长了教会贵族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势力,但这并没有达到均衡世俗贵族势力的目的,反而形成一股能与德意志王权抗衡的新的政治力量,德意志的世俗贵族也把罗马教会作为强有力的同盟者。在海因里希四世与格雷戈尔七世围绕主教授职权展开的斗争中,德意志的部分贵族与罗马教皇结盟与其对抗,甚至在罗马教廷的支持下推举出对立派国王,迫使海因里希四世不得不对教俗贵族做出极大的让步,走上卡诺萨之路,以一个忏悔者的身份请求教皇的宽恕。亦或可以这样看,与其说海因里希四世是对教皇的屈从,不如说是德意志国王对教俗贵族的妥协和让步。尽管教皇赦免了忏悔的海因里希四世,使其日后有了反击的机会,但德意志的教俗大贵族则都把与教皇的合作看作是抵抗皇权最有效的方式。

卡诺萨事件之后,海因里希四世改变了以往的策略转而重用王室封臣(ministerial)。王室封臣的制度起源于法兰克时期的陪臣制度,王室封臣是在法律上没有人身自由的国王的侍从,他们为国王管理分散在各地的王室领地和财产,由此获得生存和装备所必需的食物、马匹、货币以及奴隶和其他物品,所有这些都是由他们所管辖的王室领地或者城市以赋税的形式提供的。他们对王室的财产没有支配权但却享有用益权,他们的子嗣经国王获准可以继承其父的职位。

王室封臣在人身和经济上都受到王权的制约,然而随着王权与教俗大贵族之间矛盾的激化,他们在王国中的政治作用逐渐增强。海因里希四世时期,分散在各地的王室领地上先后设立帝国特辖区(Reichsvogtei),由王室封臣担任特辖区的行政长官,以此限制教俗大贵族的权势。王室封臣成为德意志君主反对教俗大贵族所依靠的主要政治力量,他们管理着被没收的或者被收回的教俗大贵族的领地,他们也越来越多地被委以重任。王室封臣的政治地位日益提高,在地方上的权力越来越大,逐步地上升为新的贵族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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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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