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反垄断执法更加规范高效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四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相关规定自今年4月15日起施行。

反垄断执法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在原料药、公用事业、建材、汽车等民生领域开展常态化反垄断执法,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为了更好地指导反垄断实践,去年8月1日起,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开始实施。此次发布的这些配套规章,不仅是新反垄断法在监管层面的实施细则,而且是监管部门推进反垄断监管规范化、常态化建设所做的制度性探索。就具体内容来说,这些配套规章对新反垄断法内容予以细化和延伸,通过设定精细化和实操化的反垄断监管标准,优化反垄断监管流程,能够有力提升反垄断监管的科学性和统一性,并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清晰的行为指引。

综合来说,这些反垄断法配套规章具有以下鲜明特征:其一,针对新反垄断法中若干内涵模糊的术语进行解读和释明,以避免这些术语在执法中被误读和误用,这有助于提升反垄断监管的规范性和稳定性。例如,在垄断协议认定层面,相关规定明确了“组织行为”和“实质性帮助行为”的具体内容和构成要件;在经营者集中认定层面,明确了“控制权”和“共同控制”的构成场景。

其二,注重细化与强化新反垄断法的执行机制,提升反垄断监管效率和威慑效力。例如,这些配套规章明确了涉及经济垄断行为和行政垄断行为的“行政约谈”制度的内容、流程、方式,并完善了反垄断举报反馈机制。

其三,聚焦垄断行为的类型化、场景化规制,夯实新反垄断法的落地实施机制。例如,《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不仅罗列了各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评估要素体系,而且明确了各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获得正当性所必需的正当理由内容。

其四,遵循规范性、科学性和审慎性相结合的监管原则。依据新反垄断法规定,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它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监管部门设定的标准,并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那么企业实施的纵向垄断协议行为不被禁止。不过,这一市场份额的具体比例应当是多少,以及是否应当具有行业差异性,在理论和实践中尚有较大争议。因此,《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并未列出关于这一市场份额的细化认定标准,这一“留白”行为体现出监管部门科学监管和审慎监管的态度。

就功能定位而言,针对企业可能实施的经济垄断行为,此次配套规章不仅划定了监管红线,设定了反垄断刚性执法的标准与流程,而且能够发挥对企业反垄断合规体系建设的柔性指引效应,这有助于营造健康、有序的公平竞争环境;针对行政垄断行为,此次配套规章则要求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并进一步细化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行政垄断行为的监管权限和流程,如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提出整改行政垄断行为的行政建议书时,需载明被调查单位改正的时限及要求,而被调查单位具有书面报告改正情况的反馈义务。这有助于改善以往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行政垄断行为刚性约束不足的状况,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维护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诉求和基本属性。这四部配套规章既是监管部门对过往反垄断监管经验的总结和升华,也是针对新时期维护公平竞争需求的制度性创新。这些配套规章将不仅发挥对现有反垄断监管机制的补白和补强功能,彰显出新时期反垄断监管规范化、常态化、科学化的特征,而且对今后反垄断司法裁定标准的设定也具有参照价值。

(作者:翟巍 系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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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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