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女子一言不合就离婚,她们为何能自主改嫁?底气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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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放眼于世界,古代中国一直认为婚姻如约定,可以解除,而同时期的西方则认为婚姻为天神赐予,不可离婚,完全是截然不同的态度。

在古代中国社会上,在通常情况下,离婚对于百姓而言,是再正常不过的一件事,就好比人要吃穿住行一般。

《汉书》曾言夫妻维系之道在于一个“义”字,没有“义”也就不必做夫妻。那时的人们认为男女结为连理,日后维持婚姻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两人能实现家庭的利益,达成合作。

但古代以来女性的地位较低,离婚通常都以男方提出和离或写下休书,直到经由盛唐开化之风洗礼的宋朝前期,女性才在离婚上有了一定的自主权。

宋朝女性有哪些离婚的权利,又是什么样的原因才使得长期“以夫为纲”的封建王朝内,生长出了这样狭窄的自由?下面就先从离婚本身上说开去。

被动的自由

为何说宋朝在离婚制度上较前朝更加完备和公平,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宋朝考虑到了妇女在当下的社会中,倘若婚姻发生变故,如何保证妇女的人身权和生命权。

这在前朝要么不考虑,要么模糊不清,但《宋刑统》中给予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下面从当事人自主申请和法律判决两个方向来说明。

在宋朝,虽然法律上给予了女性一些离婚的权利,但她们仍不能为自己的婚姻、情感生活做主,处于被动的地位,这一点也在法律给予妇女的离婚权利中有所体现。

《宋刑统》中对于自主申请离婚的情形描述,表现允许男女双方均可主动申请,并且多加考虑了但妇女在申请离婚时所需满足的条件和情形,大多数时候是在丈夫发生意外,或对妇女本身造成伤害的情况下才可生效。

例如,“定婚三年不娶”这一条,《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曾说,男女定下婚约后,男性考虑三年依旧没有选择完婚,这种情况下女性才有解除婚约的权利。

在古代,婚娶素有“三书六礼”的传统流程,而定婚则是约定俗成的婚约,不等同于结婚。签下定婚的婚约后,男性有三年的时间考虑完婚与否,有着“结婚冷静期”的意味,但法律中并没有说明在此期间女性是否可以主动解除婚约。

毕竟在古代,女子基本没法为自己的婚姻做主,大多数女性深居闺阁,静待父母为其安排婚姻。

就连宋朝有名的女性词人李清照的第一段婚姻,起头也是父母包办,所幸赵明诚与她志趣相投,这才琴瑟和鸣,不然或许与同朝词人朱淑真那般,夫妻相看两厌,最后郁郁而终了。

从一开始便不是自己选择的,要想拒绝只能等男方开口,如此主导权仍在男方。

但较前朝而言,宋朝的这一安排还是稍稍考虑到了女性在结婚以前的权益,给予了一些婚嫁的决定权。

此外,宋朝法律还写到了,如果是女方延误了婚期,男方有权要回之前所给的聘礼

接着是妻子受辱这一条,宋代已婚女性在受到侵犯后不必像以前的女性一样,以自杀证明自己的清白,而且如果是丈夫收买他人钱财,逼迫妻子出卖身体,女性都可提出离婚的要求。

这一点上,法律尊重了妇女的人格及人身权,但对于侵害妇女的丈夫及其亲属并未给予处罚,只是以警告和威慑草草了事,缺乏惩罚的力度。

在宋朝离婚制度中,最具创新性是关于丈夫移乡编管的处理。

“编管”一词指的是流放的方式,在宋朝有两种处理命官的方法,一种是刺面,囊括在脸上刺字、杖打背部等刑罚,第二种不刺面只流放的就被称为“编管”。

据南宋法律规定,如果丈夫移乡编管,允许妻子离婚或改嫁,就算丈夫持反对意见,法律也不会支持。

文献中曾记载过一个案例,一个叫卓氏的女性初嫁给一个叫林莘仲的男人,后来林莘仲为官的时候犯了事,被处罚编管、流放,服刑期间,六年没有和妻子写一封书信。

于是妻子提出了离婚,林莘仲百般不愿,但法官驳回了他的诉求,允许卓氏离婚再嫁。

这条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考虑到了女性失去丈夫后的生活便利,给予了妇女再嫁的自由,不需要在意别人的看法或议论。

此外,在男方主动提出离婚上,宋朝法律有着“七出三不去”的限制。

“七出”自《礼记》便有记载,在前朝它一直是夫家的特权,对女性的道德束缚。事实上除了“七出”,古人出妻的理由五花八门,十分宽泛,有时还颇为荒诞。

例如汉代鲍永的妻子因为在婆婆面前大声斥责狗,被放大成没有礼教,对婆婆不孝,因此被休;《夷坚志》中也曾记载盐城的周氏因为不会缝制衣物,也被夫家休掉。

正是因为前朝的夫家在出妻一事上理由繁杂且随意,于是宋朝的法律中“七出”的规定变为了对男性出妻的限制。

《宋刑统》中规定,只要妻子没有触犯七出,也没有对丈夫一方的家族做出伤天害理的“义绝”之事,那么男性是不能休妻的,如果违反此条法律强制休妻的男性会受到杖刑或关进监狱。

此外,除了将休妻的条件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设下了“三不去”的规定,即尽孝道为公婆守丧三年;糟糠之妻;妻子嫁过来以后无法返回娘家这三种情况。

如果妻子符合“七出”的条件,但她属于“三不去”的范围,那么丈夫的申请也会被驳回,同样的,妻子虽有这样三条豁免权,但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自身做出了所谓“不守妇道”之事,丈夫则无需遵守“三不去”的规定。

“七出三不去”的规定虽然并没有为提高妇女地位提供多少实质性的帮助,但宋律确实考虑了妇女的生存,尊重了妇女的人格及人身,展现了儒学中“仁义”的要求。但这份尊重是被动的自由,依旧受制于封建制度,具有历史的局限性。

离婚程序

宋朝夫妻双方决定离婚时,除了在具体情形下有规定,整个离婚过程还有着非常正式、严格的程序,并且根据有无特殊政治身份分为了一般和特殊两种程序。

没有特殊政治身份的平民,在离婚时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丈夫休妻、和离,另一种则是妻子行使法律规定的离婚权和法律强制离婚。

离婚的第一步程序是,丈夫亲自写休书,如果不会写字也可以将自己的手掌印完整的印在纸上。

宋朝的休书相当于今天现代的离婚证书,不论是诉讼、和离还是强制离婚,都需要休书,有了它双方离婚的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休书上的内容都是休弃,在宋朝,休书又叫“放妻书”,据今天在敦煌考古学家发现的放妻书可知,宋朝的放妻书并不是非常公式化的文字,往往会提及两人的婚姻生活和丈夫休妻的承诺。

以敦煌发现的放妻书为例,其文字满含感情,一般会在其中先提及两人结成连理的缘由,回忆两人生活的恩爱时光,最后对妻子日后的生活报以真挚的祝福,并承诺允许妻子改嫁并且永不反悔自己休妻的决定。

写完休书后,需要男女双方的家属到场见证,在休书上签字画押,最后交给女方的父母保管,以备后续女方再嫁时,向官府提供备案。

除了亲属到场见证,还需要与男女双方没有任何亲属血缘关系的第三人到场,见证休书签字画押的现场,以防抵赖反悔,或作为对簿公堂的证人。

如果是女方行使法定离婚权和官府的强制离婚话,还需要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由官府裁定离婚与否。

前文讲了女性可行使的离婚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女性想要申请离婚,从申请到成功离婚整个过程都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

以李清照的第二段婚姻为例,南渡后的李清照来到杭州,遇见了张汝州,在嫁给他以后,因拼死不给所剩无几的金石古董而遭到侮辱打骂。

在经过多次家暴后,李清照决定与之离婚,但由于丈夫家暴并不在女性申请离婚的条件范围内,又没有妻子可主动抛弃丈夫一说。

无奈之下,她只好向官府状告张汝州为官不正,有营私舞弊,虚报中举人数骗取官职的罪行,要求离婚。

在《宋刑统》中有规定如果妻子告发丈夫的罪行,即便被证实有罪,妻子也要坐两年的牢。

李清照铁了心要与其离婚,于是毅然投于牢中,若不是她的好友打点关系营救,甚至在宋高宗赵构面前求情,她不可能在关了9天之后被放出监狱。

离婚后,李清照的心情也没得到纾解,反而因这段经历而更加郁结,词风愈近凄清。

而官员、皇室成员、军人离婚的程序则更加严苛和复杂,因为这其中往往牵扯到了政治利益和对外形象的问题。

例如,有品阶的高级官员离婚需获得皇帝的批准。在北宋时期,宰相向敏中的女儿体弱多病,婚后更是病重到常年卧床不起,但他的女婿皇甫泌却从不照料她,也不过问为她请大夫治病的事,中日在外花天酒地,甚至有了新的相好。

正好皇甫泌也在朝廷中担任一官半职,向敏中心疼女儿跟了这么个贼人,于是他上书给皇上,请求批准自己的女儿与皇甫泌离婚。

如果是皇室成员之间的离婚,朝廷内设有宗正司,双发需委托其进行审查,如果核实出有“出妻”的事实,或者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谐,闹到了无可回旋的地步,那便准许离婚。

倘若宗正司在批准离婚后,发现夫妻双方为一般的吵架,无故离婚也会撤销之前的离婚许可,恢复两人的夫妻关系,而军人也是一样的,需要向军队驻扎所在地的部队申请。

以上则是宋朝离婚的详细规定和程序,从中我们可以看见,宋朝法律对于女性的关注较前朝更多,考虑到了女性的尊严与人身权益。那是什么促进了宋朝离婚制度的转变呢?

民风变迁与商业经济

自赵匡胤建立宋朝后,在法律编撰修订依《唐律疏议》为参考,诞生了宋朝的第一部刑法典《宋刑统》,该法典较前朝更为详细,且在调理体系上更加具有条理性,也因此承袭了盛唐开放的民风,对女性多加关注。

而且宋朝法律与前朝的不同之处在于,虽然在修改法律一事上,出于尊敬祖宗的心理,有多次修改,但改动不大。可那时社会随着经济增长而飞速发展,为了适应社会需求,便用皇帝的命令“敕”作为对律法的补充。

“敕”是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法令,具有最高法律效益,这种处理方式灵活性很强,重复的命令多了,宋代官员就将皇帝下达的命令编纂起来,这在调整或解除婚姻关系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也成为了宋朝妇女们敢于主动提出离婚的重要原因。

此外,宋朝经过前朝的积淀,商品经济飞速发展,这也就导致社会风俗更加具有包容性,女性也逐渐从闺房里走出来,在手工业做出巨大的贡献,在创造社会财富上也有着一席之地。

社会需要妇女作为产生社会财富的劳动力,久而久之也会在法律中有所体现,保护其在社会生存的权益,以便为社会创造价值,维持社会稳定,故婚姻法律制度也成为了民商法的重点关注对象。有了离婚的依据,妇女们才有了离婚的权利和勇气。

总言之,宋朝的法律在婚姻制度上有着详细的规定,对男女双方都有所约束,保障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及人身权益,但这不能说明宋朝的妇女地位有所提高。

倒不如说是社会的需求导致法律在必须去关注女性,保障女性权益,当然无论是怎么样的目的,宋朝的女性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确实有底气提出离婚,这是前朝所不能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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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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