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选举法公布施行

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普选,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是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前提。为使普选工作有法可依,尽快制定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就成为全国人大筹备工作的当务之急。

195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正式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选举法。

1953年的武汉选民证

它除对选举的原则和方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作出明确规定外,还设专章对各少数民族的选举、选举委员会的组织和任务、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从总体上看,该《选举法》是一部符合当时我国国情的比较民主的选举法。它主要具有三个特点和优点:一是坚持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原则,有效地保障了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二是采取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方法,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三是制定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选举规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该《选举法》的公布施行,不仅为新中国第一次普选运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而且为新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迅速展开,特别是《选举法》的公布施行,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逐渐提上日程。

为了确保基层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是由各地选择不同类型的地区,先进行基层选举的典型试验,取得经验后再分批展开。

当时,鉴于农村文盲比较多,整体文化水平较低,《选举法》从实际出发,规定:“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镇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采用以举手代投票方法,亦得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

由于选举方法比较灵活,有条件的地方就实行无记名投票,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就以举手方式选举代表,有的地方还实行了根据地时期的“投豆”选举法,即在每个候选人背后放一个空碗,选民认为谁有资格当选代表,就在谁背后的碗里放一粒豆子,最后看谁得的豆子多,谁就当选为代表。

各种灵活多样的选举方法,不但充分保障了选民的民主权利,而且极大地调动了选民的政治热情。广大选民积极踊跃参加投票,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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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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