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地方监察制度给当时朝政带来了哪些负面影响?

一、明后期监察机构和权力设置重叠问题突出

明朝开国皇帝建立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严密监察制度。它一方面起到了相互纠举监察、整饬吏治的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导致了监督机构重叠、相互推诿扯皮、专司言论机构相互攻击的不良后果。

明代地方监察制度虽然有一个完整而严密的制度网络,但也存在一些悖理和不规范之处。在顶层制度设计上,明朝既有一支正规监督队伍,也有一支由宦官控制的法外之军。

在监察机构的设置和职权方面,明代“台谏合一”的确立,使专职言官的话语权日益淡化。监察官员的意见和监察的效率完全取决于皇帝的意志。各地方上,在相同的行政区域内,提刑按察使司、巡抚都有监督考察之权。

自明朝中期以来,监察官的权力逐渐扩大。不仅地方行政官员受其监督,乃至都是监察官员的按察使、巡按御史和督抚也受其监督,这样,地方监察机关的权力逐渐减少;此外,监察御史凭借更高的权力优势,往往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插手地方政府事务,严重扰乱了地方行政机关的秩序。

二、监察权膨胀,国家内部权力配置结构失衡

秦汉以后,历代都设立了专门的监察机构,但监察职能只是监察机构的职能之一,而不是唯一的职能。监督权的行使还伴随着行政管理、司法监督等职能。这种现象并非个别朝代所独有,因此明代监察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监察权与行政权的混淆。

明朝的巡按御史在巡查时,不仅有监察各级地方官员、考察荐举廉能的职能作用,还有照刷文卷、审录罪囚,查点仓库钱粮、勘查农田水利建设、桥梁道路及城池边驿建设,体察政教民情、抚恤孤寡老人等职能。

在军务政事方面,明代的监察御史是有权参与谋议地方暴乱,有围剿盗匪的职责。由此可见明代巡按御史权势之盛及权力之大。明代中后期形成的巡抚和总督的权力更是极度膨胀,总领地方一级的行政要务、军事政务以及监察大权。

随着巡按御史巡视和审查权力的逐渐扩大,手中的重权成为其权力寻租的筹码,当一些巡按御史到达他们巡查的地方时,他们开始利用他们的权力营私舞弊。据史料记载,嘉靖末年,陈志先在江西各地巡查,收受贿赂不下数万银两。万历年间,巡按御史朱大舟和丁忧,巡察临行时搜刮受贿赃物很多。

由于地方监察机构监察权的极度扩张,地方监察权和行政权的行使混乱,监察官员成为地方官员眼中的“甜点”,竞相行贿。一些监察官员受利益驱使,不仅违反本职工作,对违法官员不行使监察权,而且与地方官员勾结,腐化堕落,背离了监察官员的初衷。

而地方监察官员的腐化堕落又直接导致了地方官场生态的恶化和黑暗。有明一代的统治者本想通过多元化、多层次的地方监察网络,实现整饬地方的目的,以维护自己专制皇权的稳固。但是适得其反,有明一代的官场黑暗腐败之风从监察官员的队伍中很快蔓延至整个大明王朝,反而成了明王朝灭亡的“催化剂”。

三、沦为党争和内讧的工具

明代后期,伴随着政治生态环境的恶化,许多司法监察制度也受到破坏,朝内官员结党营私之风日盛,万历年间的国本之争、楚宗案、四次京察对立双方互相党同伐异皆是显证.尤其是到天启、崇祯年间,上层统治集团内部矛盾日益尖锐化,东林党、阉党以及监察官员队伍之间的矛盾斗争亦是处于白热化突出表现在封疆案、明末“三案”的反复较量斗争中。

另外,明代自正统皇帝之后开始重文轻武、以文治武的模式,军队由监察官统领,但是品秩与职权的大小不成比例,从明朝中期开始形成了“重文轻武”的局面。

以边防军士为例,从职位和品级来看,大部分边防巡抚都拥有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或兵部右侍郎的头衔,正三品品级;大多数加盖将军印章的总兵是五军督抚都督同知,从一品品级;有些挂左右都督头衔的总镇级别的总兵,正一品品级,然而总兵仍然要受到巡抚的节制。

参将多数领都指挥同知或都指挥佥事头衔,品秩为正三品亦或从三品,却要受到品秩为正四品的兵备副使的节制;并且无论军人的品秩有多高、是否封有爵位,品秩为正七品的监察御史和给事中对其仍能进行弹劾。监察官员不仅控制着军队的后勤粮草补给,还掌控着武将的晋升通道,武将则被迫沦为监察官员的附庸。

总之,明代统治者创设地方监察制度的目的在于监察地方,但它的最终目标是加强皇权专制,维护自己的统治,有利于朝廷中央对地方的掌控。提刑按察使司、巡按御史和总督、巡抚之间没有从属关系,互相掣肘,形成了一套纵横交错、完整严密的地方监管体系,依据史料分析,明代的地方监察体系不仅整肃了地方官员,而且一定程度上澄清了地方吏治,然其人治政治背景下的弊端亦显露无遗。

明代地方监察制度的实质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后期,最高统治者不断强化君主专制主义集权的产物,在吸取元代灭亡的历史教训后,明代的统治者虽然对监察体制进行了重大革新,但它的初衷和最终目的都是围绕着君主专制集权统治的,故而不可能充分发挥出地方监察制度的优势作用和效能。

作为省级地方常设机构——提刑按察使司、朝廷中央派遣代表皇帝巡察地方的巡视官——巡按御史,以及皇帝派往地方的最高地方监察官员——督抚,互不隶属,但密切配合,互相制衡,从而形成了纵横交错、严密交叉的监察体制。然而,三者之间的职权范围不可避免地重叠,以至于出现了监察官员之间为利益争权、有实害推诿的局面,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监察效能。

在对明代地方监察体制的探索研究过程中了解到,地方监察体制缘何能在有明一代得到较大的发展,这与最高统治者的看重是息息相关的。明王朝建立之初,洪武皇帝十分重视本王朝监察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为此巩固了良好的基础。

明代中后期,随着最高统治者自身综合素质的下降,社会生态环境的黑暗腐败,监察制度的种种弊端无疑会暴露出来,一些监察官员为虎作伥、助纣为虐,监察队伍腐败现象极其严重。这也反映出明代地方监察制度的建立是在统治者个人素质的“人治”下进行的。如果为人君者励精图治、从谏如流,监察制度也可以发挥其积极作用,如明代早期的统治者;相反地,为人君者自命不凡、闭目塞听,监察机关则会成为葬送王朝统治的“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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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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