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地方控制,唐朝改变了哪些地方官制?

随着唐朝政治形势的变化,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地方制度也随之改变。唐朝的地方制度由州、县转变为道、州、县,二级制转化为三级制。

在边疆地区设都督与都护府,还有羁糜府州制度促进了当时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发展。

一、道,州和县

州、县和道制唐高祖即位后,改“郡”为“州”,唐玄宗时期将改为“郡”,唐肃宗则又改回“州”。

所以可以理解为州实际上就是郡,但区域更小一些,州、郡为同一区域的二称。唐朝将州分为上州、中州、下州,其具体要求是户达到四万以上为上州,户达到两万以上为中州,两万以下的为下州。贞观十三年(639)统计州府有358个。开元二十八年(740)统计州府有328个。

唐高祖即位后,改“太守”为“刺史”。州的长官为刺史,一般为正三品或四品官。刺史下设长史、司马各一人,主要职责是“以纪纲众务,通判列曹,岁终则更入奏计。”

录事参军事置一人,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六曹。上州的录事参军为从七品上,下州录事参军则为从八品上。在录事参军事下有录事、六个参军事,参军事每司一般设一或两人,中州和下州不全部设置。

二、司功参军事掌管官员考核、选举和祭祀

司仓参军事掌仓储、租赋和市场等事情。司户参军事掌户口、婚姻和田宅等事。司兵参军事掌武官选举、兵器和驿站等事情,还有州郡军事行政与后勤工作。司法参军事掌管审理案件与判刑,同时负责州郡的治安工作。

司士参军事掌桥梁、船只与车、宫舍等事情。在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参军事和录事参军下有若干名佐、史等小吏。

此外,还设置经学博士和医学博士等等。唐初贞观十三年(639),置有1551个县。唐玄宗时期,县的数量增加22个。唐朝的县分为京县和畿县,“长安、万年、河南、洛阳、太原、晋阳六县,谓之京县。”

“京兆、河南、太原所管诸县,谓之畿县。”

京县一般在京城内,而畿县一般在京郊。此外,按户口分为上、中、中下、下四等级。县的长官为令,又称为明府。京县令为正五品上,其余县令为六、七品。

县令的职责是鼓励农业,征督赋税,编造户籍,亲自狱讼等。县丞、主簿和县尉各设置一人,录事设置二人。县丞又称为赞府或赞公,辅佐县令工作。

主簿掌管文书和处理事务。县尉又称少府,分判“众曹”,催征课税。京县全置众曹,畿县则不设司兵佐,上县以下只设司户佐和司法佐。此外,县下还设有典狱、问事、市令、经学博士等。天宝元年,全国有16829个乡。

唐朝在县下面设有乡,乡有“乡正”。乡下有里,里有“里正”。里下有村,村里有“村正”。唐朝开元年间,改雍州和洛州为“京兆府”和“河南府”。京府设长官尹和少尹,还有“牧”一人,从二品,位列尹上面,一般都是由亲王担任。

京兆尹长官地位与省长官差不多。河南府的长官亦是尹和少尹,河南尹一般为东都副留守,或兼御史中丞主持事务。此外还设太原府、成都府、凤翔府、河中府、江陵府、兴元府、兴德府。各府都设置尹和少尹、司录参军、六参军事等。

因唐朝疆域的不断扩大,唐玄宗时期县有一千五百七十三个,唐天宝年间有州三百六十七个。州县数量大,管理难度大,为加强对地方的统治,采取分“道”来监察地方,也是为了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

“道”的基本使职为观察使,观察使府置观察使、副使、支使、判官和掌书记等。唐太宗将天下分成十道,并设有监察和黜陟等使,不按十道分遣。

唐玄宗增加五道,变为十五道。在安史之乱后,“道”慢慢变为凌驾于州县之上的存在。在唐肃宗和唐代宗时期,节度使府一般设节度使一人、副使一人、行军司马一人等。

观察使一般兼节度使,没有节度处就兼都团练使或是都防御使,带节度使的道比没有节度使的道地位高一等。都团练和都防御使幕职也同节度使的武将设置差不多,但是规模较小。

三、“总管府”改为“都督府”

上都督府管理10个以上的州,都督府管理10个以下的州。在开元年间,设置大都督府5个,上都督府5个,中都督府13个,下都督府16个。

唐景云二年(711),将全国分置成24个都督府,都督府主要监察州县。都督府负责“掌所管都督诸州城隍、兵马、甲仗、食粮、镇戍等。”

主要统筹州的镇防事务。唐初期,在边缘的地方设镇戍,镇戍都分为上、中、下三等级。各镇有镇将、镇副、仓曹与兵曹参军事,其中中、下镇没有仓曹。“镇将、镇副掌防捍守御,总判镇事。”

戍主、副戍与镇将、镇副所掌管的事情差不多。都督府官员设置有都督、别驾、长史、司马、录事参军、参军事等。

随着唐朝疆域的扩大,为了有效管理周边少数民族,设置了都护府。唐朝设置六个都护府,分别是安西都护府、安北都护府、单于都护府、安东都护府、北庭都护府和安南都护府。

都护府分为“大都护府”和“上都护府”,大都护府设大都护一人,副大都护、副都护各二人。上都护府设有都护一人,副都护二人。

此外,唐朝以设置羁糜州来管理边疆少数民族,受到都护府的监管。羁糜州是在边疆少数民族的地区设置州,相当于现在的自治区,有一定的自治权利。

羁糜州大约有八百五十六个,羁糜州小的为州,大的为都督府,少数民族的首领任命为都督或刺史。羁糜州制度促进了当时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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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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