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在唐朝,民间的损害赔偿制度是什么样的呢?

阅读此文前,麻烦您点击一下“关注”,既方便您进行讨论与分享,又给您带来不一样的参与感,感谢您的支持。


引言:

唐朝是古代中国历史文明发展的黄金时期,唐朝的经济发展是古代中国的转型和发展时期,唐朝以前均是重农抑商的政策占主导。

虽然唐朝时期也是以封建的小农经济作为主体经济,但工商业也在唐朝统治者的开放包容下逐步发展起来。

唐朝统治者主张均田制等经济措施用来稳定农业的发展,允许商业的发展,手工业在统治者政策的支持下也逐步繁荣发展,出现夜市等商业街。

为了促进商业的稳步发展,唐朝还设置一系列管理商业的机构。

唐朝工商业的发展带动了农业的发展,相辅相成的发展下,唐朝的百姓们的生活水平也逐步提高,在商品交换时双方就会因为各种问题产生纠纷和矛盾。

唐朝的损害制度也就是在这个时候出现了灵活多样的特点,这项制度不仅在历朝历代的基础上继续发展,更为现代后世的损害赔偿制度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那么唐朝的损害赔偿制度有哪些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对日后的损害赔偿制度有什么样的影响?

一、继承发展,更为灵活多样

损害赔偿制度最早发现于西周时期,西周统治者为了解决百姓之间的纠纷和矛盾颁布了关于损害赔偿的相关措施,巩固自己的统治。

不过,西周时期的损害赔偿制度主要集中在损害他人财产方面,也有关于损害他人畜产和稻禾方面的损害赔偿,还首次出现买卖契约。

但受害人想要得到赔偿的首要前提是,将损害的财物或者是畜产要先上报给官府,经由官府进行审理和调解,才能够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也就是说唐朝损害赔偿制度的源头是西周时期零散的关于损害赔偿质素的相关记载。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百家齐放,相应的损害赔偿的内容也逐渐增加,在当时的包山竹简中便记载了关于土地侵犯的相关赔偿案例。

这些案例也为后续的土地侵犯赔偿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古代的契约还处于初步形成阶段,并没有得到更大的发展。

秦汉时期,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得到发展。

这个时期社会经济得到稳定的恢复与发展,政治也逐渐步入正轨,百姓的生活也得到了恢复和提高,这也就避免不了会出现财产和畜产方面的纠纷与矛盾。

秦汉对于侵犯他人财物和畜产方面也出台了详细的措施,不仅如此,秦汉还在损坏房屋、稻禾等方面的损害赔偿也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秦汉时期市场交易频繁,经济的不断发展也促使契约的增多,秦汉时期在契约方面也做出了明文规定,这也为古代契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睡地虎秦墓竹简》中记载:“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以资律责之。”

秦朝时期的契约,一旦借用者在使用期间损害他人的物品,或者归还的物品与借出之前不符合被视为违反契约,按照秦汉法律,借用人是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总而言之,秦汉时期的损害赔偿相比较西周时期和春秋战国时期是比较完善的。

但也只是损害赔偿制度的零散部分,相对而言内容增多,也出现了买卖契约,但是具体措施方面还处于初步阶段。

可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西周时期到秦汉时期的损害赔偿措施都为后续唐朝的损害赔偿制度完善化奠定了基础。

二、制度逐渐完善

唐朝时期,随着政治、经济、对外关系的不断发展,损害赔偿制度也得到了进步的完善和具体化。

当时的唐朝统治者秉持慎刑、重民的思想,这使得百姓的利益也得到了一定的维护。

同时,唐朝统治者将损害赔偿制度与法律紧密相连,在司法的逐渐完善下,损害赔偿制度也得到了落实。

1.赔偿词汇的扩大

从西周时期到魏晋南北朝时期,用于损害赔偿上的词汇“更”“庚”“责”“备”。

到了唐朝时期,关于损害赔偿方面的词汇得到了发展,出现“酬”“陪”“陪备”等新的词汇,这在另一方面也足以证明唐朝时期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化。

2.赔偿类型的增加和细致

唐朝时期的损害赔偿制度规定了具体的的流程,虽然其他朝代对于损害赔偿方面的流程也有一定的规定,但唐朝的更为具体性和公平性。

在唐朝的损害赔偿的流程里,首先要进行责任方的认定,这种认定带有一定宽容性,如果损害的一方是罪大恶极的态度,则会承担更为严重的赔偿责任。

但如果对方的行为没有达到严重的地步,则是可以减免赔偿或者完全减免赔偿的,如果是老幼方面的,损害赔偿便会有一定的宽容。

在《唐律疏议》中记载:“若老小及废疾,不合加杖,无财者赦免。”

这就恰恰证明了唐朝的仁政思想在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得到了体现。

唐朝时期最常见的赔偿类型是“备偿”,意义为完全赔偿所损坏的物品,或者赔偿损坏物品的等价商品,与现代法律文件里所说的“全部赔偿”有相似的意义。

但其实两者也有根本点的不同,唐朝时期“备偿”主要点还是在于赔偿损坏的财物,但现代所说的“全部赔偿”是指包括财物在内的所有。

除了损害财物方面,唐朝在损害他人畜产和房屋、人身等方面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在损害他人畜产方面,如果他人畜产只是简单的受伤,只要在原价的基础上减免就可,但如果造成畜产受损,那么赔偿的一方就要按照原价进行等价的赔偿。

唐朝还增加了对于人身的伤害,如果在损害方在另一方的最后赔偿阶段通过金钱、亲自照顾等方法促使受害者恢复,也能得到减免。

这个期限被称为保辜期,在这合格期限里,只要能够促使受害者得到慰藉,可以按照受害者的恢复程度对损害方进行判决。

特别提到的是唐朝的代刑赔偿,这是一种特殊的赔偿方法。

主要是损害方既没有金钱也没有等价的商品往往就会选择代刑赔偿,只是这种赔偿会连累损害方的家人。

与此同时,唐朝的私有经济发展推动了买卖契约的多样化,在这种情况下,唐朝统治者对于违约也有了更加具体化的措施。

买卖契约一般会设置违约支付的金额,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买卖契约的公平性。

如果违约者只是单纯地违反约定,只要支付相应的金额或者加收一定利息的金额即可。

但如果违约者的行为已经超出违约,甚至是毁约的地步,那么违约者就要支付相应的等价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与法律的联系

想要确保损害赔偿制度,首当其冲的是法律的落实,只有有了法律的俄推波助澜,损害赔偿才会有所保障。

唐朝时期吸取历朝历代的教训,非常重视法律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唐朝统治者设立律学馆用来培养法律人才。

有设置明法科,选拔法律界的人才精英,这样下来,唐朝的各种制度便有了保障。

对于损害赔偿制度,唐朝统治者设置观察判官专门负责损害赔偿的判定,这样能够保证损害赔偿判定的公平性。

三、维护统治,黄金时代

唐朝的损害赔偿制度带有一定的时代性,历朝历代的损害赔偿表面上是一种制度。但在唐朝,损害赔偿已经逐步制度化,这种制度化的损害赔偿是有一定的细致化的。

在唐朝的损害赔偿制度里明确规定,一方损害另一方的财物、畜产、稻禾或者房屋等方面要进行一定的赔偿。

赔偿的方法可以是金钱,可以是等价的物品,也可以是刑罚,但总体上而言,这种赔偿具备一定的惩罚性。

从表面上看,这种损害赔偿制度是为了使受害人得到一定的安慰。

但实际上这种制度化的赔偿制度已经被纳入政治和法律领域,换句话说,其本质自然是维护王朝的封建统治和王朝的统治秩序。

在私有经济不断发展的唐朝避免不了矛盾和纠纷,在法律的推动下,这种矛盾和纠纷也会减少。

社会的氛围也会随之和谐,百姓生活安居乐业,统治者自然是高兴的。

另一方面统治者也想要通过这种损害赔偿制度来解决王朝内部的纠纷和矛盾,毕竟一旦内部出现不稳定的情况,王位岌岌可危,繁华盛世也就不存在了。

从现在发展的角度来看,唐朝的是损害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后世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它的出现为现代的损害赔偿制度做了巨大的贡献。

结语

历朝历代的封建统治王朝之所以对损害赔偿制度有零散的规定,是因为从根本上来讲维护封建的王朝统治,巩固封建的王朝秩序。

但在唐朝时期的损害赔偿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损害赔偿内容和形式也逐渐灵活多样。

甚至损害赔偿制度纳入了法律领域,但追其根本还是与封建社会的统治有着巨大的关系。

唐朝的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受益者是君主,这与现代损害赔偿制度的受益者完全不同。

现代的损害赔偿制度更注重民权,这也是唐朝损害赔偿制度的缺点,但在那个封建社会,统治者保护自己的利益也是必然的。

现代损害赔偿制度在唐朝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详细化,更注重人性化。这样的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维护了群众的利益。


参考文献:

《礼记》

《唐律疏议》

《全唐书》

《资治通鉴》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6-03

标签:损害赔偿   唐朝   欠债还钱   制度   王朝   畜产   西周   秦汉   统治者   契约   俗话说   时期   民间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