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对外使的入境,采取了弹性的运作处理,丰富了其外交史的内容

宋朝边界之外,诸如外国、蕃国、蛮夷等,都被纳入宋朝外交的范畴。外交入境不能简单理解为进入边境,外交的各种因子包括使节身份、物品(如礼物)属性、外交诉求(书面的与潜在的)都会在入境运作中被检视,什么可以入境,什么不可以入境,在此将得到答案。从入境运作的观察角度上,外交的进程可分为边境外交与都城外交。

外交的终点是在边境还是都城,在入境运作中也能得到答案。然而宋朝对待外使入境却有所不同,可以分为两种运作模式,一为朝贡运作模式,一为对待辽朝、金朝的交聘运作模式。朝贡运作模式是以外国请求入境和宋朝入境许可为基本环节,宋朝对外使的入境有着明确的法令规定,外使需要符合宋朝开具的条件方得以入境。交聘运作模式是以誓书(誓表)约定每年互遣使节(常使)交聘往来,辽、金常使入宋境已具备合法前提。

入境运作虽在边界发生,但并未局限在边界、边州,仍需要宋朝若干官司的协作和中央决策的许可。在硬性制度规定之外,宋朝对外使的入境也采取弹性的运作处理,使得外使入境频度增大、参与国有所增多,丰富了宋朝外交史的内容。

朝贡法令规定

宋朝多次修立外国朝贡法令,以方便朝贡事务的管理和运作。如熙宁四年(1072),诏命检正中书户房公事章惇删修《都亭西驿条制》,其中缘由便是“夏人久不朝,故西驿条制重复杂乱,承用者无所适从,至是复修贡,故有是命。”

同年,枢密都承旨李评上奏请求“应诸国朝贡,一司总领,取索诸处文案,会聚照验,预为法式。”这一请求得到朝廷肯定。除契丹、西夏二国外,诏令閤门祗候贾祐、马仲良编修客省诸蕃国文字。熙宁七年,史臣宋敏求等上《蕃夷朝贡录》二十一卷,完成了李评所请之事。

元丰(1078-1085)年间,修成《诸蕃进贡令式》十六卷、《高丽入贡仪式条令》三十卷、《高丽女真排办式》一卷,《诸蕃进贡令式》“诸蕃”涉及董毡、鬼章、阇婆、占城、层檀、大食、勿巡、注辇、西南五姓蕃(罗、龙、方、张、石蕃)、于阗、拂菻、交州、龟兹、回鹘、伊州、西州、沙州、三佛齐、丹眉流、大食陀婆离、大俞卢和地。元祐二年(1087),下诏修立回赐于阗国信、分物法。

大观(1107-1110)年间,下诏敕令所编修朝贡令式,结果未能修成。政和七年(1117),再次下诏敕令所编修朝贡令式。政和八年(1118),修成《高丽国入贡接送馆伴条例》。宋朝对朝贡法令的编修,通过法令条文的新建、删修、改变,以及不同法令的选择与扬弃,引导朝贡事务和参与人(尤其是宋朝人)行为趋向合法、规范。宋朝中央颁布新的朝贡法令,表明对朝贡政务的关切,藉此实现了对朝贡及朝贡经由之处的干预和管理。

入境作为外国朝贡的必经途径,无疑成为朝贡法令关注的内容。由于前述朝贡法令均已散佚,无从窥见其详。今从他处查找到若干外使入境的法令,陈列如下:宋太祖建隆四年(963)成书的法典《宋刑统》对外国使节入境有了明文规定:“缘边关塞以隔华夷”、“其化外人越度入境,……仍奏听敕出入国境,非公使者不合。”即外使入境需要得到皇帝的诏令许可。

如大中祥符七年(1014),“登州言高丽遣使入贡,未敢迎迓,以须朝旨。”隆兴二年(1164),高丽国“人使内殿崇班赵冬曦、左侍禁孙子高、客军朴光通、黄硕、亲随赵凤、黄义永、从得儒、朴珪八人及国信在船,听旨。”外使得到诏令许可方能入境作为制度规定被贯彻执行。

元丰著令,西南五姓蕃每五年许一入贡。这虽不是宋朝最早制定贡期的记载,但同样引出了宋朝对外国朝贡制定贡期的问题。如外国入宋朝贡时,未到贡期年限,按法令将被拒绝入境。法令反映了元丰官制改革后的情形,其中“初入贡者……为比奏”已知系政和令的内容。该法令明确了沿边(海)州有关朝贡使入境的责任界定。

宣和二年(1120),诏命尚书省修立法令,针对外国入贡,所在入境处路级政府应查验外国入贡是否属实,并上奏朝廷。如朝贡使入境后,有所涉嫌诈伪,路级相关责任人将以上书欺诈不实而受到惩处。路级部门也参与外使入境的运作,并被委以重任。

以上四条法令,分别涉及了外使入境的不同内容,为我们观察外使入境提供了事实依据。这些法令被应用于外使入境的运作,卷入其中的州、路、朝廷、外使在法令约束下,各自履行职责,以达成由己方主导行为的实现。在入境运作的博弈中,法令作为公共资源,各级官司职责分壤明晰,协作是不可缺少的。如某一环节出现漏洞,则相关责任人将付出代价,并可能使整个入境运作归于失败。

然而,当把这些法令进行拼接时,发现外使入境的运作链条是不完整的。如外使如何得到皇帝的诏令?外使与州、路如何沟通?等等。通过今存史料对外使入境的记载,其间缺失的运作链条可以得到串联,同时,外使入境运作的详细情形也得以呈现。

外国朝贡的入境请求

在关注入境运作时,外使入境之前,仍有外国请求入境的运作。外国的入境请求,实质上是向宋朝传递一种信息。通过信息的收受与处理,宋朝掌握着主动权。信息中反馈出来的内容,具有倾向性(迎合宋朝外交心理)和目的性(达成与宋的外交)。宋朝与外国的尊卑关系,也即朝贡事实也由此得以初步建立。在朝贡运作模式中,宋朝将外国提出的入境请求,视为朝贡行为的一部分,即“求入贡”。

有关外国的入境请求,有这样一则史料可以加深我们的理解:其国(按:交阯)入贡,自昔由邕或钦入境,盖先遣使议定,移文经略司,转以上闻。有旨许其来,则专使上京,不然则否。它提供了交阯国入境请求的运作过程。宋朝处置交阯国入境请求的结果,直接决定了交阯是否派遣专使入宋境。

外国的入境请求经由州、路传递到朝廷,最终得到受理。以上一段提到的六次入境请求的运作过程来看:邛部川蛮与山后两林蛮的状文最先递入极边州黎州,黎州又递入成都府,成都府向朝廷上奏了状文的内容,最终太祖下诏批准邛部川蛮与山后两林蛮的入境请求。交阯郡王的表文中提及交阯遣使朝贡曾受到广州的禁制,故而再次遣使。此表文上报朝廷后,神宗下诏批准交阯的入境请求,并责令广州依旧例不得阻止。

鄜延路向朝廷上奏了西夏宥州牒文,同时,鄜延路经略使、知延州吕惠卿也向朝廷提出了建议,认为“西人恭顺不虚,乞与接收及行吊祭之礼。”哲宗下诏令鄜延路收受宥州牒,并宣谕西夏等候朝廷旨意。

第二月,吕惠卿再次上奏宥州牒(此牒文显示西夏已派遣遗进使副等待入境),哲宗又下诏指示鄜延路不准接受西夏遗进使入境,如西夏国主悔过谢罪,并遣使进纳誓表,才特许遗进使入境。阇婆国遣使请求入境,其国使自言:“中国真主声教所被,本国航海修贡。”明州将阇婆国入境请求上奏朝廷,获得入境许可。阇婆国使节泛海六十日抵达明州定海县,明州市舶使张肃向朝廷驿奏了阇婆国的情形。确切的说,明州市舶使主导了此次上奏。

此前,抚水蛮诸酋长一岁中甚至五次遣使入境进京,输器甲,誓不犯边。后又在宋朝边境入侵,骚扰不止,故而遣使入境未能得到宋廷的许可。于是,抚水蛮首领蒙填诣宜州请求入觐谢前过,宜州上奏朝廷。真宗诏令宜州守臣宣谕蒙填,如能全部归还所掠夺民众、资材、牲畜,才准许其入境请求。通过商人向明州传递情报(高丽国欲遣贺使入境),明州将该情报上奏朝廷。

高宗下诏命明州守臣韩仲通说谕高丽商人,准许高丽遣使入境的请求。事情至此并未了结,殿中侍御史吴芾引用绍兴六年处置高丽使入境的旧例,强调高丽与金人接壤,为金朝所役属,而此时宋金交兵,即不赞同朝廷有关高丽使入境的诏命。高宗在权衡之下,推翻了此前的诏令,不准高丽使入境。

上述六次入境请求的运作结果有二,批准入境,抑或不准入境。为了达成入境的目的,有些国家屡次递出入境请求。有史料显示,多年以来,大理国前来乞修朝贡。直到政和五年(1115)五月,宋徽宗下诏批准了大理国的入境请求,派遣广州观察使黄璘于宾州置局,接纳大理国使入贡。

在入境请求获准后的第二年年末,大理国遣出使臣携贡品入宋。基于宋朝对其入境请求的肯定答复,大理国得以遣使来宋。而此前大理国多次入境请求无果,也意味着不准入境。孝宗即位(1162),交阯国王李天祚便请求遣使入贡,广西边吏将交阯请求上奏,未获孝宗批准。直到乾道九年(1173),交阯在经历若干次请求入贡后,才得以遣使入境。

事实上,宋朝对外国入境请求的运作结果有三,批准入境,不准入境,两者折中。宋朝在处置外国入境请求时,批准与不准入境的折中方案也得以出台,即外国使节免入境,贡物(包括部分贡物,如十分之一、十分之三)入境。

宋朝准许南丹州进奉贡物,而不令使节入境。高宗见到奏议时,早过了秋季,交阯使节携方物、纲运已在边境等候多时。高宗没有采取拒绝其入境请求的办法,而是下诏广西经略安抚司委婉说谕交阯,免除交阯使人入境,贡品除不收受华靡之物外,其余进入宋境。外国入境请求的折中方案尤其在南宋外交的运作中多次应用。

上述外国入境请求是以常规运作(即外国提出入境请求,州、路收受并上奏朝廷,最终得到受理。)为前提展开的。其实,有关外国的入境请求的运作要复杂的多。由于入境请求形式不同,以最常见渠道文书来说,文书的称谓(尊卑、既定关系)、书写(避讳、体例、翻译)、传递(不畅、遗失)等,都可能带来入境请求运作的不同结果。

如景德三年(1006),“黎龙廷自称静海节度使、开明王,移牒广南,欲遣其弟诣阙进奉。邵晔等恶其称号,不敢报具以闻。”牒文中交阯国王黎龙廷采用了自封称号,故而牒文受到缘海安抚使邵晔等人的抵制,不敢将牒文呈报朝廷。但邵晔仍将此事件上奏朝廷,真宗诏命邵晔等人宣谕交阯,令黎龙廷削去自封的伪官才得以遣使入贡。又如熙宁三年(1070),延州通判郭逵上奏:“西界(按:西夏)将来关报贺正旦使等牒至,未审许与不许收接。”

神宗诏命郭逵作己意回答,因西夏尝寇庆州,故延州不敢收接牒文,更不能差人引伴西夏贺正旦使。元丰元年(1078),交阯经广南西路向宋朝传递表文,便因犯宋朝庙讳,被广南西路退还。虽交阯已经改换表文,广南西路经略司勾当公事杨元卿仍未肯收接。此举引起广南西路转运司的关注,并上奏朝廷。神宗下诏命令杨元卿等人“速受表附递以闻”。

从史料中,我们能够发现宋朝对外国入境请求仍设定了条件。外国入境请求的达成与否还有一个先决条件,即非战争状态,且归还掠夺宋朝的人与物。如开宝五年(972),女真遣使以马来贡,便被诏令拒绝。在女真归还掠夺的宋朝白沙寨民及马之后,宋朝下诏一方面“切责其前侵略之罪”,一方面“嘉其效顺之意”,此后才准许女真的入境请求。景德三年(1006),宋朝下诏命知宜州向抚水蛮传递“如尽还所掠民赀畜”,才能听从其入境请求。

熙宁三年(1070),交阯国请求入贡,宋朝给出的答复是:“今其兵丁劫掠省地,乞令先归所掠人口,乃许依例引伴进奉人赴阙。”元祐二年(1087),在西夏尚未提出通和之前,宋朝已经下诏提出了对西夏通和的要求,“先具谢表及尽纳陷没人,分画边界毕”,沿边帅司方能将西夏请求通贡的信息上奏朝廷。

也有特例的情况,如元祐六年(1091),因西夏数万人寇边在前,宋朝执政策议的结果是“绝西夏岁贡”,后又考虑到西夏贺坤成节使人已在边境,暂且对贺坤成节使人放行。不过也能看出战争直接影响了宋朝对该国外交的态度,一般情形会直接拒绝该国的入境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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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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