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聚落到村,唐朝是如何一步步完善“村”与“村官”制度的?

引言:

要说唐朝,大部分人想到的还是黄金时代,不管是政治还是经济等各个领域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从宏观来看,唐朝的确是实现了统一,社会也确实是日趋稳定,但是从如果落于继承制度的话,即便是唐朝也依旧存在着许多的不足。

早在唐朝之前就已经出现了以村为基层地域划分的情况,只不过说这一时期制度并没有明确起来,自然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到了唐朝的时候,朝廷对于这基层管理问题进行了调整,正式确立了“村”制度,同时也对此前村制度下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修正

一唐朝开始出现村的制度,人们不再以聚落的形式存在

在中国的各个官制之中,基本上都是到县级就停止了,再往下的基层体制相对来说还是比较不足的。《说文解字》算是我国最早的文献记录了,在这其中并没有发现村制的记录,一直到了东汉《周易参同契》之中记载着:

“得长生,居仙村”。

这个时候,村的概念才开始出现。

不过在唐朝之前的村并没有明确说是基层体制,只不过被人们看做是百姓共同聚居在一起的团体,而且这样的称呼大部分都是用来说明一些比较僻远的地区。各个村落之间还不是独立的,而是有一定联系,这也是村最早的一个发展形式。

等发展到了唐朝时期,村已经呈现出了制度性的发展趋势了,不再像此前是以聚落的形式存在了。而且经过唐朝学者的研究也发现,并非是向此前人们所说的那样,村只是存在于僻远的地区,像长安,洛阳这些唐朝的中心城市之下也存在着村落,这样一来人们不再将村落看成是僻远地区的聚落发展形式,而且当做一种具体的基层制度。

可以见得,虽说在唐朝之前,大部分的人还是将村看做是一种聚落,但是此时已经呈现出了地域性的特征了。在这种地域性之上,唐朝就以此为基础向着制度性的方向发展,并且在这个过程之中,乡村社会还迎来了一次大变迁。

对于唐朝的村制度的确立,并不是说是凭空而出,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在唐朝之前就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存在着村落的雏形,正是因为有了这一雏形,唐朝才能够将其发展成制度性的官制,才能够对其进行各方面的完善。

二、为巩固王朝统治,唐朝设定专门的村制,颁布律令

在此前村落雏形的基础上,唐朝设定了专门的村制,武德年间,皇帝安排裴寂带领人专门对村制编制相关的律令,而这个时候恰逢新政权建立之初,这种情况下最需要的就是巩固王朝的统治,因此在律令中加入全新的村制也是维护统治的举措之一了。

新政权建立之后颁布的律令是面向全国的,这个时候明确了村制就说明统治者已经认识到这一基层制度了,并且想要将这一制度面向全国的范围发展。等到了开元年间,统治者又重新明确了这一制度,并且在从确立到重申这一阶段当中一直都在对村制进行细节上的调整。

《刑法制》里面有明确的规定:“诸事始定,边方尚梗,救时之弊,有所未瑕”。

对于村落的具体范围有了一个明确的规定,城,邑指的只是两京及其所在州县的城市,至于其他的城内并不设坊。再就是每一个村内都需要选定相关的负责人,这也算是一个官职,就叫做村正长,对此有一个专门的设置标准,这样一来村制就更加完善了。

可以看出,到了唐朝时期,村已经从原先的聚落到有明确律令规定的官制了,得到了朝廷的认可,算是一种基层的地方性组织。而在规定之中明确坊和村两个是对立的地方组织,除此之外,唐朝还有家,郭,户,里等多重组织,这些组织之间的界限还是很明确的。

唐朝的律令之中规定郭内的是坊,而郊外的就是村,这能够说明村和唐朝之前就已经明确的坊并没有什么层级上的差别,只不过是分属于不同的地域范围罢了

在唐朝这样的管理制度之下,朝廷能够掌握各个区域内的人口数量,还有发生事情时能够更好的控制住百姓。当然村里还有正长的管理,这样一来层层叠加之下,给人的感觉就是管理上有所重叠了。

虽然说如果单单只是看百里为户,五里为乡,在田野者为村这一令文之中的确是看不出户,乡,村之间的隶属关系,然而如果找出一个唐朝时期的墓志铭上就能在落款排列上看出这记者之间的关系。

在唐朝之前,乡和村之间谁大谁小主要由各自的户数决定,如果说乡的户数更多,那就是乡-村,如果说是村的户数更多,那自然就是村-乡了。但是到了唐朝之后就明确了两者之间的关系,不管如何,律令规定之下的就是乡-村。

从唐朝开始,这种以乡-村为主的基层管理体制已经出现了,这极大的提高了民间管理的效率,不仅如此还能够落责到个体,一旦出现问题,就直接去具体的那一层级中找负责人即可,在村的话,也就是找村正长。也是在这种情况下,朝廷专门对此前村官管理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修正。

三、按照村落的大小为标准选拔村官,唐朝的村官制度越来越完善

其实要是真的对基层管理制度进行深究的话,最早能够到魏晋,此后各个王朝也一直都存在基层管理制度。只不过说是没能够完全应用到实践之中,更多的是浮于表面。一直到了汉朝的时候,村落才开始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雏形,有了一个模糊的概念之后,为了方便管理,就设置了村官。

因为当时村制还没有被官方认可,所以这一阶段的村官选举主要就是通过民众的选举。发展到了隋朝之后,虽说乡-村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但是乡-里制却已经明确了,于是朝廷在设置乡官的同时,也会给村落设置村官。

但即便是朝廷给设置的村官,针对性依旧不是很明确,有的是为了防治当地的偷盗行为,有的是为了方便奴役当地的百姓劳作,因为设置的目的性不同,所以当时的这些村官不管是在名号上,还是在职位上都是不同的。

从具体的官职来看,村官在当时也算不上是正式的行政岗,其中带有较强的民间性质,但好在也是在向着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到了唐朝的时候,虽说对村落有了明确的律令规定,但是具体的范围也还是比较模糊的,有的村只有几户人家,有的村则上百户,所以说在村官上也对此进行了区分。

因为村的大小不同,所以说村正的设置也分出了具体的情况。

其一,如果说一个村在十户以下,那么这个村就不专门设置村正了,而是跟邻村共用同一个村官。

其二,如果说这个村超过十户,但却不足百户的话,那么这个村就设置一个村正,这在唐朝时期算是最普遍的一种村落情况了。

其三,如果说超过了一百户,那么这个村就算是大村了,这个时候根据具体的情况会设置两名及以上的村正。

这足以看出,唐朝时期对于村官的设置相较于从前明显要正规多了,会按照村落的大小为标准,设置村正,而且这些村正的管理职能也是相同的,并不像此前那么混乱了。

毕竟之前王朝相对来说也没有唐朝那么稳定,好在从隋朝时期开始政治就趋于稳定了,到了唐朝的时候更是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了,因此村官制度也得以完善。

结语

对于唐朝来说,王朝的繁盛绝不是仅限于某一方面,而是多个方面都能有所发展,对于基层管理体制的完善也是其中之一。唐朝在此前的基础上进行了变革,不仅仅是对制度的确立,同时也对不少细枝末节进行了完善。

对一个王朝的发展来说,制度的完善和整体的繁荣绝对是息息相关的,或者换句话来说是相得益彰的。只有在制度方面不断的完善,持续的进行改革,在这样的发展趋势之下,唐朝才能够日渐蓬勃。同时这一基层管理制度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现今的管理产生了借鉴的作用。

参考文献

《周易参同契》

《刑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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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30

标签:聚落   村官   唐朝   制度   王朝   律令   村落   朝廷   基层   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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