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纳妾”那点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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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12月14日这天,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了一项条例。

这份条例叫《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是对4月30日北洋政府颁行的《暂行新刑律》的又一次补充,其中的第十二条,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

“刑律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第一款称妻者于妾准用之,第二百八十九条称有夫之妇者,于家长之妾准用之。

关于这条条例的解释,大理院(民国中期后改为“最高法院”)的解释是:

“凡以永续同居,为家族一员之意思,与其家长发生夫妇类同之关系者,均可成立。法律不限何种方式。”

如果再用通俗一点的话说就是:

相对于之前颁布的《暂行新刑律》的遮遮掩掩,这一次的修订,民国政府明确承认了“妾”的存在,还进一步提高了“妾”在家庭中的地位。

宣称“推翻君主政体,建立共和制度”的民国政府,为何在“纳妾”这件事上却一直欲说还休,甚至还走了回头路?

这还得从中国人“纳妾”的历史说起。

2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基本可以理解为“双轨”制:

一条是正轨,那就是“一夫一妻制”,另一条是侧轨,是补充前者的,那就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妾”这个字,在商代的甲骨文中就出现了。

在甲骨文中,“妾”字从“辛”从“女”,“女”自不必多言,“辛”为“刑具”的意思。所以按郭沫若的《甲骨文字研究》说法,“妾”这个字最早是“女奴”的意思。后来也有用作女子对自己的谦称,比如“妾以为……”

至于“妾”何时演变为相对于“正妻”的“侧室”之意,确切年代已不可考,按《礼记·昏义》中的记载,至少在周朝时,“一夫一妻多妾”制就形成了:

“古者天子后立六宫、夫三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

这句话至少传递了三层意思:

第一,天子可以拥有很多老婆;第二,天子的老婆们已经分了层级;第三,老婆的数量随行政级别是有规定的。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有钱有权的诸侯们也管不了那么多的规定了,按《管子·小匡》中的记载,齐襄王就已经“九妃六嫔,陈妾数千”了。

上行下效,皇帝这么做,下面自然乐意效仿。至此,“纳妾”堂而皇之成了一种习俗。

3


“纳妾”这件事背后的原因,其实并不难总结。

第一大原因,自然是“男权”。

一个男性,占有两个、多个乃至大量女性,然后还要按照男性规定的社会制度和道德体系加以分层、管理乃至奴役,这本身就是男权意识笼罩下的性别歧视,而“妻妾成群”也成了彰显男性地位和男权的一种标识。

在这一点上,历朝历代的皇帝是最明显的。

自秦以后,皇帝“后宫佳丽”的人数急剧扩充,汉元帝后宫三千人,隋炀帝后宫人数超过一万,唐玄宗李隆基的后宫人数据载超过四万——以李隆基能活一百岁为计(其实也就活了77岁),自呱呱坠地到一命呜呼,每天励精图治发奋图强,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也不可能做到雨露均沾。

电影《妖猫传》中的李隆基和杨贵妃

而放眼整个社会,从宫廷到民间,很多经历“无才便是德”以及“三从四德”教育压迫的古代女性,也已经顺从了“要依附男性”的思想,尤其是很多没有生存能力的贫苦女子,往往把做“妾”当作一条可以接受的出路。

第二个原因,是生殖崇拜背后的儒家“孝”义。

除去纵欲享受的一面,“纳妾”习俗的背后也有“传宗接代”的固有观念,尤其是是儒家文化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强大推力。这一点,无论是在权贵阶层还是平民阶层,都表现得很明显。

到了元明时期,“纳妾”习俗已经成为一种合法化的制度,被官家所承认。《大明律》曾明确规定:

“男子年满四十无子者,可纳妾。”

而这个“子”,很多时候不是指子女,而是单指“儿子”,这也给“纳妾”提供了更多的理由。

大清官如海瑞者,一生曾娶三妻,至少纳了二妾。结发妻子许氏,为海瑞生下两女后被休,后娶第二任妻子潘氏,进门不到一个月被赶出;再娶第三任妻子王氏,育有二子,一名海中砥,一名海中亮,后都夭折,王氏离奇病故,在她死前十一天,小妾韩氏上吊自杀。

海瑞年过七十后又纳一妾邱氏,为其生一子,但不久后也夭折了。

“海瑞罢官”赫赫有名,“海瑞纳妾”的故事倒不太有人说,至于纳妾的原因和目的,后人自有各自看法。

《大明王朝1566》中的海瑞形象

当然,“传宗接代”既能成为“纳妾”的理由,有时也能成为阻碍。

唐朝一代名相房玄龄,终身一夫一妻,不曾纳妾。是房玄龄心无旁骛吗?倒也不是,而是他的夫人卢氏坚决不允。这件事曾惊动过唐太宗,太宗亲自出面劝解卢氏,卢氏宁死不从。

这件事背后固然有房玄龄惧妻的因素,但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卢氏为房玄龄一共生育四子二女,可谓子孙满堂。“纳妾”也要讲基本法,房玄龄纳妾的基础理由有欠缺,自然也气短了不少。

当然,综合中国人“纳妾”的两大理由,也可以看出一点:

“妾”在历朝历代的地位,是不高的。

4


《礼记·内则》中有过这样一句话:

“聘则为妻,奔则为妾。”

明媒正娶的是妻子,私奔的只能算小妾,这大概算是比较早对“妾”的定性。

随着时间的演变,“妾”的地位其实是在降低的,这从对这个群体的别称就可以看的出来。

在最早的时候,妾又称“媵妾”(媵,指随妻子出嫁的人,地位原比妾要高),之后称“姬”,“姬”乃周朝国姓,也有指“美女”之意,再后来又有“如夫人”的称谓,至少还有个“夫人”二字。

秦朝以后,“纳妾”之风大盛,“妾”的地位也慢慢“下调”,汉末两晋南北朝时,称“妾为“小妻”、“”庶妻”、“别房”、“侧室”、“别室”、“小星”等,到了唐朝也叫“少妻”、“傍妻”、“小妇”,宋朝称“祗侯人”、“左右人”、“横床”、“贴身”,清朝有叫“姨娘”、“姨太太”。

而在之后的民间,也懒得叫那么多称呼,统称“小老婆”。

清朝某富贵人家的小妾们

在家庭地位上,“妾”是明显不如“妻”的,事实上她可能也只是比奴婢的地位要略高些。这从当时的一些小说中也可看得出来。比如《红楼梦》中的赵姨娘,她是贾政的侧室,贾环和探春的生母,但在贾府中却毫无地位可言。探春虽然是贾政之女,但因为是赵姨娘所生,不是“嫡出”而是“庶出”,所以她宁可讨好正室王夫人,有些方面也不愿多亲近自己的生母。

从家庭财产继承上来说,嫡出和庶出也有很大区别。嫡出(尤其是嫡长子)是有资格继承爵位和头衔,参与乃至主持祭祀礼仪的,而庶出完全没有资格。在财产方面,庶出基本不能参与家庭财产分割,但这个情况自宋朝以后开始有所改变,庶出也可以分得一小部分财产,可能也是因为纳妾的情况太为普遍,庶出不被允许参与家庭财产分割与继承,会引发很多社会问题。

跳出“家庭”这个圈子,“妾”的地位就更低了。

唐朝“安史之乱”,张巡率众死守睢阳的故事人尽皆知,但里面有一个细节让人一直耿耿于怀,按《旧唐书》记载,在睢阳城断粮之际。

“巡乃出其妾,对三军杀之,以飨军士。”

这个举动在当时看来似乎是大义凌然,甚至让人感动,但用现在的眼光来看简直让人毛骨悚然:没东西吃了,把我自己小妾抓出来杀了给大家分食。这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当时“妾”的社会地位。

从历代法律的制订上看,“妻”和“妾”的地位高低,也是一目了然。

《唐律疏议》中就明确规定,丈夫打妻子罪责从轻(相对于妻子打丈夫),而妻子打小妾的处罚,等同丈夫打妻子。

明朝虽然从法律上有条件肯定了“纳妾”的合法性,但《大明律》却明确规定:

老公打老婆,如果打死了,判绞刑;老公打小妾,如果打死了,只判打一百杖,流放三年。

妻和妾的地位高低,一看可知。

5


但一件有意思的事情是:虽然妾的地位不高,但娶妾的成本其实是不低的。

这也是古代并非人人都可以“纳妾”的一个重要理由。

成语“齐人之福”,原来有定义“一妻一妾美满生活”的意思,但这个典故源自《孟子》里的《齐人有一妻一妾》,说的是这个有妻妾的齐人,每天其实是一大早去坟地吃人家的供品,再满嘴抹油回来说是达官贵人请他吃饭。

这虽然是孟子编的一个讽刺不惜手段追求荣华富贵的寓言,但由此也可以窥见,要养一妻一妾,生活压力也是不小的。

唐代大文豪刘禹锡被贬为苏州刺史,参加一李姓司空的宴席(有说此司空为写下名篇《悯农》的李绅,但有争议),席间李司空请来歌姬助兴,有一歌姬色艺俱佳,刘禹锡当即写下《赠李司空妓》一首:

“高髻云鬟宫样妆,春风一曲杜韦娘。司空见惯浑闲事,断尽苏州刺史肠。

这首诗除了留下“司空见惯”这个成语之外,还给后来的语文教学留下了一段中心思想。

刘禹锡不满宴席的奢华,感慨百姓仍生活于水火之中,通过这首诗表达了对李司空的谴责与劝诫。

但这个故事的结尾有个逻辑绕不过去:那位李司空一看刘禹锡那么喜欢这位歌姬,就送给他做小妾,而刘禹锡也欣然笑纳了。

如果你要不满和痛心,谴责和劝诫,那还接受人家馈赠干什么?

这个典故至少反映出两件事:第一,妾在古代确实接近于私人财产,可以随便拿来赠予;第二,曾经做过高官且有名如刘禹锡者,纳个妾也不是件容易事情,甚至还得拿作品去换。

如果再要举个例子,那就又要轮到倒霉的海瑞了。

海瑞素以清贫闻名,母亲过生日去买二斤肉,是被当大新闻传的。但海瑞担任淳安县县令的时候,年俸是12石大米外加30多两银子,虽然不算多,但按当时的物价,养活一家人其实还是绰绰有余的(明代一般普通平民一年开销也就几两银子)。更何况,海瑞在老家还有四十亩祖田,每年能带来至少20两银子的租金。

背后的原因,可能和海瑞的“三妻两妾”有关,尤其是纳妾。

明末的小说《醒世姻缘传》里有不少对于当时婚丧嫁娶的描写,在第五十五回里,狄员外要找一个手艺佳、能烧菜的丫鬟,千挑万选,讨价还价,最后花费二十四两银子。

而纳妾比买丫鬟要贵多了,像海瑞这样的官员纳妾还要讲究一些,连同彩礼宴席等费用,有人曾测算过,一般至少花费五十两,好一点的要一百两。这还没算纳妾之后的生活开销。

此外,即便有了纳妾的条件,但要过“正妻”那一关,也并不简单。

1920年5月23日的《申报》就曾经刊载过这样一条关于“纳妾”的社会新闻:

“南京下关某转运公司之经理王某,年逾不惑,膝下犹虚。近为子嗣计,拟纳某姓女为妾。无如王恐狮吼河东,不敢造次。乃托戚友向妻疏通,其妻满口允承,惟提出条件五项:

(一)彩舆入门,行结婚礼,某女不得身穿红衫,以示妻妾之区别。

(二)某女须尊称其为太太,不得做姊妹称呼。

(三)王某每月薪金悉数交妻经管, 不准由妾经手。

(四)某女每月零用十元,不得多支。

(五)购买衣服首饰,须得同意

闻王某答复如下:

(一)此项与某女达成协议,万难承认。

(二)某女非妓女可比,此项俟后再议。

(三)此项束缚自由,须加修正。

(四)承认。

(五)承认。闻其妻对于答复,不甚满意。连日向王某交涉,迄今尚未解决云。”

“纳妾”既对女性不尊重,又败坏社会风气,而成本也并不低廉,所以从清末西学渐进之时起,“废除纳妾制度”的呼声就开始越来越高涨了。

在很多进步人士看来,“纳妾”和“吸鸦片”、“缠足”一样,都是中国落后的一种象征,如果中国要跻身现代文明国家行列,要符合世界发展潮流的趋势,那么这种“一夫一妻多妾”的陋习,必须取消。

但是,这条改革路走的却并不平坦。

6

在“废妾”这条路上,一批中国近代的名人,展现出了矛盾的一面。

最有名的应该是康有为了。

康有为一直强烈主张“人生来平等”且“男女平等,为此非常推崇“一夫一妻”制度。但他除了结发妻子之外,一生纳了五个妾,有中国人也有日本人,且基本都是未成年少女,而且多为他流亡途中纳娶,可谓”逃到哪里,纳到哪里”。

在康有为60岁游西湖时,还看上一18岁张姓女子,康有为几度登门求亲,都被张家人回绝,但一直死缠烂打,最终获得张家人首肯,于上海大摆宴席,纳得自己的第五位小妾。

康有为

其实不止康有为,严复、唐绍仪、马寅初这些中国近代第一批“睁眼看世界”的人,满腹经纶,提倡民主和人人平等,但却都是纳妾的,有的还不止纳了一个。

在这一点上,梁启超也未能幸免。

1898年,梁启超和谭嗣同一起,成立了一个“一夫一妻世界会”,倡导“一夫一妻制度”。谭嗣同不久之后就义,梁启超之后违背了自己当初的诺言,纳家中丫鬟王桂荃为妾。

尽管这个“纳妾”是梁启超的妻子李蕙仙同意的(李为梁生下一子二女),而梁启超也一直心怀愧疚让孩子们称王桂荃为“姨”,但毕竟也算是纳妾。

这一段往事,也让梁启超日后在批判“纳妾”一事上少了些许底气。

1925年,梁启超在清华大学的中国通史课上说:

“从人权上观察,蓄妾制之不合理,自无待言;但以家族主义最发达之国,特重继嗣,此制在历史上已有深之根柢;故清季修新民律时,颇有提议禁革者,卒以积重难返,且如欧律以无妾之故,而仆仆于私生子之认知,亦未见其良。故妾之地位,至今犹为法律所承认也。

他的学生王政就很不买账老师的这段说法,他说:

“既承认蓄妾制在人权上为不合理,则当设法以革除之。若以其在历史上已有极深之根柢,遂任其自生自灭,则1911年之革命特多事耳。”

梁启超与长子梁思成(左一)、三子梁思忠(右二)、长女梁思顺(右一)

王政的观点还是渐渐成为了主流。

自中华民国成立之后,反对“纳妾”的声浪越来越高,随着女性意识的觉醒,全国各地的妇女团体也开始进行各种运动,要求“男女平等”,废除“纳妾”制度。

在各方面的呼吁和努力下,1930年《中华民国法典》的《亲属法》终于出现了如下条款:

“妾之制度,亟应废止,虽事实上尚有存在者,而法律上不容承认其存在,其地位如何,毋庸以法典及单行法特为规定。”

但问题是,法律只有一句“亟应废止”,却没有任何明确的惩罚措施公布。

更重要的是,《亲属法》第1123条第3项又规定:

“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

这等于还是给“纳妾”制度开了一道后门。

所以,尽管法律出台,但民国的“纳妾”之风并没有消退,达官贵人以及富人阶层更是照常纳妾,尤其是那时期的军阀,都以纳妾多而为荣:四川军阀杨森纳妾12房,山东军阀张宗昌纳妾24房,川军将领范绍增的姨太太更是多达40个。

这个现象,一直持续到新中国成立。

7


1950年5月,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

《婚姻法》第一条规定:

“男女婚姻自由,实施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

第二条规定:

“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20世纪50年代初北京市的基层干部在街头书写宣传婚姻法的板报。

《婚姻法》颁布后,其实很多男人都没有当回事。1950年11月20日,河南农民萧昌贵把老婆骗回老家,然后大摆宴席,公然纳妾。政府工作人员迅速赶到,叫停仪式,再次重申:“纳妾”违法。

同年,一个名叫李成才的湖北地主,因怀疑自己小妾张青莲偷情,将她活活打死,并扬言“这是我花钱买来的小妾,有什么关系”。当地公安局将其逮捕后经审判判处死刑,李成才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最终执行死刑。

几个典型案例经报道后,不少中国男人终于知道:以后是真的不能纳妾了。

而对于之前已经存在的小妾,《婚姻法》明确规定:在法规颁布之前纳妾的,离婚的主动权掌握在女方手里——女方如果想离婚,男方不能阻止;女方如果不想离婚,男方有抚养义务。

此法规一出,当初以“妻妾成群”为傲的男人们又遭遇当头一棒。

以“纳妾”风俗较浓的广东地区为例:1950年,广州市因纳妾而离婚的判例出现了37件,1951年上升到了80件,1952年超过100件,1953年接近500件——在这些离婚案中,提出离婚的全都是当初低眉顺眼的“小妾”。

至此,中国的“纳妾”之风,终于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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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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