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业单位工作十年的员工,现在要被派遣到劳务派遣公司,这样合法吗?

首先,单位这么做并不违法,但你不去,你也不会违犯单位的劳动纪律。但你若不去,就会与单位领导闹得很僵,以后工作会很难!你若去了劳务派遣公司,单位随时都可以换人不在用你!去与不去望君真琢好!(各人观点,希望你抱着拿钱走人的心理准备,但你不能当着领导面说出来,但还要让领导明白你的想法!把球在踢给领导,让领导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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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场当中什么样的事都有可能会遇到,比较常见的就是一些员工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相关的协议,然后由劳务公司将他们派遣到有合作关系的公司去上班,对于这样的现象其实是比较正常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也是属于正常派遣。可是最近有员工反映,自己在工作单位工作了十多年了,突然被公司派遣到了劳务公司,出现了所谓的反派遣的现象,那么这样做到底合不合法呢?

很明确的答案:不合法。

如果说公司这样做了,作为员工的自己是可以向公司申请索赔或者是到当地的有关部门去申请劳动仲裁的。

之所以说是不合法的,是因为问题出在公司这边,因为该员工与事业单位之间还是有劳动合同存在的,而且我也相信在当初的合同中是不会有这样的规定的,即使有作为员工也是不会答应的,既然题主今天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就足以能够证明合同中没有相关的规定。再者说,公司既然还能起到派遣员工的权利,就说明与员工的合同没有到期,如果是到期了以后合同也就自动解除了,公司也就没有任何的权利去支配该员工的去向了。所以说总的来讲:该员工仍然与事业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

既然存在着劳动关系,假设事业单位想把员工派遣到别的劳务公司,那么前提是先要解除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才可以,因为公司的原因需要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可以不接受该建议或者是有权利向单位索取经济补偿。

1、如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的(包括破产、营业执照被吊销等),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标准可参考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以上标准的2倍赔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当然了上面我们只是做了一个假设,也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去证明了该做法的不合理性。再者说当初所签劳动合同里面没有相关的制度规定,公司擅自将员工调离工作岗位,员工可以选择不接受,也可以选择劳动仲裁,不管怎么讲,对于这样的做法是极其不合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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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事业单位正式员工,现在要被派遣到劳务派遣公司,这肯定是不合法的。因为你是事业编制身份,而劳务派遣公司是企业,未经你同意,单位是无权改变你身份的。

如果你是事业单位临时工,虽然你在事业单位已工作十年,但因政策原因,使你的社会保险权益无法保障,这种情况下,你被派遣到劳务派遣公司也是解决你社会保险权益问题的唯一办法。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具有强制性的,不容选择的。可关键是做为事业单位临时工怎么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呢?

我们都知道,在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前,事业单位不用缴养老保险,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后,按规定只有机关事业编制身份人员才能参加,事业单位临时工是参加不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而事业单位也是不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因而事业单位临时工也参加不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那么事业单位临时工的社会保险权益怎么来保障呢?

现在唯一的渠道就是通过劳务派遣来解决。劳务派遣公司为企业,他可以为员工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事业单位临时工走劳务派遣,既满足了事业单位用工需要,又妥善解决了事业单位临时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问题,可以说是合情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员工在事业单位工作应该订立劳动合同,这里说的员工是指那些不在编制内的员工,按那些正式工的叫法称为临时工,其实劳动法规里根本没有临时工这个词,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应该订立劳动合同,

但现实非常残酷,好多事业单位根本就不给他们订立劳动合同,称他们为临时工,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为了规避风险,不承担社会责任,有好多事业单位将员工转成了劳务工,这是明显的真用工假派谴,是劳动合同不允许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有明确的三性限制,即监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监时性即用工不超过六个月。

本问题中你在事业单位已经工作了十年了,按劳动法规定应该和本人鉴定无固定期限合同了,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拒绝签定的,从应该订立之月起支付双倍工资,

如果你己经订立了劳动合同而且连续订立了两次以上,或者已经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己十年了,就应该和你订立一个无固定期限合同了,现在单位想把你转为劳务派谴工,这是明显违法行为。你本人可以拒绝,如单位辞退你,劳动仲裁可要求赔偿金,赔偿标准是经济补偿金标准x2。你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这种情况下,大多数是不可能了,不如赔钱走人,别信那邪,那儿都能吃出饭了。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可能被当作劳务派遣人员安排岗位,这不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由此可以判断题主不是在编人员,而应该是单位通过社会招聘录用的合同工。那么,十年的合同工能否被派遣到劳务派遣公司,个人认为要看其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来定。

如果单位已与员工连续续签两次劳动合同,那么当员工在工作满十年的情况下,按照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一旦成为无固定期限员工,从法理上来说在不经过劳动者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原则上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将劳动人事关系转到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这样的中介机构,否则可视为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同样的道理,如果劳动者已经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也可以参照劳动法上述条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单位的长期工而不能随便改变劳动关系,将“包袱”甩给劳务派遣公司。

这里面有两个关键点。第一,个人与单位必须连续订立过两次劳动合同;第二,没有订立两次劳动合同,至少要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只有具备这两个条件中的一个,才可以有机会向单位提出诉求。反之,讲太多也没招。

事实上,机关事业单位在使用合同工、临时工的时候,为了图方便、省成本,委托劳务派遣公司代为招人、管人,在如今已经非常普遍。以前可能有的事业单位没有使用这种方式,而是由单位直接招录,无形中加大了管理成本和经费支出,因此不排除有单位为了省事将招录临时工的工作服务外包,交给专业机构去处理,原来的临聘人员一律转到劳务派遣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如此,即便事业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现实中合同工也很难取得支持进行维权。毕竟,胳膊拗不过大腿,事业单位好歹是国家机构,个人再不满再有意见,又能耐奈他何?现实中,合同工、临时工吃亏的又不是一两个,又有几个维权成功的?

所以看开点,只要工资不降,由他去吧。反正横竖不能转正。如果真介意,那么唯一的出路只有考编制,除非你不想在体制内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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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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