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至1991年集体企业临时工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吗?

1985至1991年集体企业临时工,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吗?

我认为,1985至1991年集体企业临时工能否认定视同缴费年限,这与集体企业临时工的工龄能否认定为退休时的连续工龄,是同类项问题。也就是说,集体企业临时工的工作时间,能否认定为本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是有前提条件进行约束的,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敲定的事情。

很显然,集体企业临时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与他们在临时工岗位上,是否能夠转正为集体企业的固定工,是密不可分的。也就是说,集体企业临时工经批准转招为单位的固定工身份后,他们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临时工岗位上的工作时间,可以与转招为固定工后的工作年限,按规定可以合并计算。以上就是集体企业临时工的工作时间,能否如愿以偿认定为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的前提条件之所在。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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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至1991年集体企业零时工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吗?

可以很明确地告诉你,上世纪能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工作的职工,都是由市(县)劳动局行政文字(函)批准的;录入个人档案的第一份“招工(分配)登记表”批文号,都有历史性“沉淀”记录;有证字号可查询的,只有这些经劳动局批文(字号、函)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

国家实施社保缴费政策制度,法理认定以前的工作年限;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是符合社保缴费政策规定;已实施社保缴费政策后,未办理退休的企业职工,必须建立个人社保缴费账户;按社保缴费基数缴纳社保费。并且政策要求,个人实际社保缴费年限,要满足15年以上。年满法定年龄后,需提供个人档案,经所在地社保局工作人员,调档仔细审核通过,签字确认后;根据个人档案“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社保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余额”,分别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985年至1991年(实际是1996年前),刚开始实施“职工社保缴费政策”时;当时企业正在企业改制,倒闭、破产、兼并重组,搞得热火朝天(乌烟瘴气),最终结局,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私有化;几千万企业职工,被迫买断工龄下岗,失业……

我地是1997年元月实施职工社保缴费制度的,2000年前后国企改革;国有、集体企业都经历过一番“翻天覆地”折腾……但后期也遗留很大民生问题,社保缴费积极性不高;下岗职工等失业人员,几乎都在社会底层寻找生活;对社保缴费都淡化了。下岗职工,在下岗领取失业金时,(最高24个月)当时所在地政府的社保政策,允许下岗失业人员,暂缓缴费、(可缓缴两年)允许后期自愿补缴。

我地分别于2006年、2009年对原集体企业、街道办集体的人员,以及未经过改制的,早已破产解散的“从业人员”,以前劳动局有批文(函),但是集体企业不存在了;这批大龄困难群体,政府(社保局)为了安定民心,解决问题,于是出台一项社保优惠补缴政策:

①:原集体企业有集体资产的,政府保全(管理)资产,采取拍卖集体资产,解决集体企业职工工资、医疗、社保等问题。

②:原集体企业解散了,但劳动局有批文;身份属于集体企业职工,年老无生活保障的,根据年龄大小、工作年限长短,允许个人一次补缴养老保险费,男达到60岁以上(含60岁)的,女达到50以上,补缴费立刻办理退核发养老金。

③:2009年所在地社保局,又一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当时只需要个人提供“原单位发的工资条”,“原单位的证明盖章”,以及其他“法理”证明,向社保局申请;经审核通过,帮个人一次性缴纳社保费3万元至5万元(根据申请人的年龄、性别),到法定年龄可以办理退休,核算养老金;办理退休后,养老金并不多,每人每月在500元∽700元之间。

你所说的1985∽1991的集体企业,做临时工的人员,所工作年限,还算“视同缴费年限”吗?可以明确告诉你,不算!但是,如果你赶干了以前“所在地政府”,解决部分“老大困难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优惠政策;你如果符合政策条件,也许早就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安度晚年生活了。

视同缴费年限,社保局只认“个人档案”中历史记录,即“第一份入职登记表”!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临时工只有被从事工作的单位转为固定工时,原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工龄。

1995年至1991年实行了劳动合同制,临时工的概念己经不复存在。单位用工采取是劳动合同制,只要与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劳动保险,合同制工人与原来的固定工享受同等待遇。

实行统一养老保险缴费的工龄被视为缴费工龄。

临时工不分国营和集体,只有计划内与计划外之分。计划内临时工,是指由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单位用工的,计划外临时用工是企业的自主行为。合同制之前的计划内临时工,实行合同制之后,继续与本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以前工龄连续计算。

临时工能否转为固定工,是工龄连续计算的关键。如果转为固定工,以前在本企业的临时工年限,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认定为视为缴费年限。




人社部对集体所有制企业临时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没有具体规定。

但是在各地社保机构执行上也不同一,在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多数省地是奔着稳定、和谐、亏众不亏一、实事求实的原则,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一、具备合同书

个人和单位签定的合同书或协议书;协议中有规范的用工时间,并保持协议的连续性,无断签、无漏签。协议断签一年内,补缴费后可视同缴费年限,断签一年以上不得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二、具备工资表

具备协议期内,每月工资发放表,不得有断发放,漏发放给现象。

总之,形成协议、工作、工资的证椐链,来证明你在单位工作是不间断的,连续的,才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资料扩展: 人社部对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有规定的只有: “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职工,不得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居士解答,谢谢阅读!




文件设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签定劳动用工合同的且继续超越91年3月的,缴纳社保费可从93年3月起缴费。但如果企业招工转正且经主管局和劳动审批准用工的,可计算连续工年,可视为缴费年限,以档案记录为准。
但还有一个文件规定,在本企业开始做小工直至招工审批为正式职工的,做小工期间按工龄计算退休生活费。也就是视为缴费年限。
另一情况是农村户口在企业做长期小工一直未转为企业正式职工的,从91年3月起缴纳养老保险。此前做小工期间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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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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