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三次分配协调发展

  2021年8月中共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重提第三次分配。最近《求是》杂志发表的习近平重要文章中也再次强调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在新时代高质量中促进共同富裕。这是继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以来,首次把第三次分配纳入基础性制度安排,也首次把第三次分配提升到它是实现共同富裕重要途径的战略高度。因此,理清第三次分配的基本属性、讨论第三次分配的价值基础和实现路径非常必要和重要。

推进三次分配协调发展

  第三次分配是由社会机制主导的资源分配

  第三次分配是一个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概念,属于经济收入分配的范畴,主要聚焦由社会机制主导的资源配置活动。我们知道,收入分配制度是协调各阶层经济利益的重要制度,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从分配关系和结构角度,可以把收入分配分成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投入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劳动所获得的报酬等,可视为财富的第一次分配。而政府通过公共权力,运用财税手段征得的税收,可称为第二次分配,其特点是政府干预下的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是社会主体自主自愿参与的财富和服务的流动,可以通过公益慈善来达成。

  由市场主导的第一次分配和政府主导的第二次分配,并不能完全解决社会贫富差距的问题。即使在西方福利国家,仍然存在政府福利难以达到的领域和人群。如果第二次分配的比重过低,不利于缩小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而如果第二次分配比例过高,又会增加企业和个人的税赋,抑制社会的活力。这就需要第三次分配进行补充和调节。第三次分配是按照“利他主义”原则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的又一次分配。它通过企业或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财富或志愿服务的自愿、无偿转移,对不均等的收入和财富进行调节,或增加弱势人群的福利,或增加公益事业的投入等。可以说,第三次分配是在不增加税赋的前提下,基于自愿和爱心驱动,实现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更有利于激发企业和个人的发展动能,保持社会的创新活力。

  第一次分配强调的是市场主导,第二次分配强调的是政府推进,第三次分配强调的是社会运作。可以说,第三次分配是通过主动性、志愿性、公益性的社会机制发挥作用,来弥补市场和政府在分配中的不足。第三次分配本质属性上是由社会机制主导的资源分配,那为什么还需要政府进行基础性制度安排呢?

  近年来,随着《慈善法》的颁布和执行,我国第三次分配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越来越凸显,公益慈善事业也得到了蓬勃发展。但总体上,由社会机制自发形成的第三次分配还发育不成熟,三次分配的合理结构还没有形成,这直接影响到人民美好生活和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因而政府就需要顶层设计,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促进第三次分配社会机制的形成和建立,需要推进三次分配之间的协调配套、合理比例、平衡发展等,只有这样,第三次分配才能发挥促进共同富裕的功能。由于有了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基础和需求,第三次分配也就被赋予了国家战略的高度和意义。

  第三次分配是依靠社会机制来实现公平正义

  第三次分配的价值基础是分配正义。第一次分配强调的是效率优先,遵循的是应得正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应得正义显然是必要的且正当的,因为应得原则能有效地鼓励经济主体发挥自身的生产力和创造性,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经济发展。但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完美,它还存在诸多缺陷。这就需要第二次分配引进平等原则来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它要求既能弥补市场缺陷和不足,又不能损害市场竞争所带来的经济效率和创造活力。这一社会安排在没有损害一些人的生活前景情况下,而使另一些人的生活状况及其期望得以改善 — —这就是社会安排的“帕累托改进”。罗尔斯提出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对罗尔斯来说,分配正义就意蕴着社会物品的平等配置,假如不平等被允许,那只能在促进所有人收益的条件下才能够得到允许,这就是说,一个社会应该平等地安排人们合理生活所需要的基本善,诸如自由、权利、自尊、机会以及财富等等,这些更聚焦于资源分配正义。

  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二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都是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相同性。一方面,从公平的结果看,第三次分配通过财产赠与、公益事业等方式,将财富直接或间接地转移给社会的弱势群体,以此帮助这些弱势群体平等地实现自身的生存和美好生活,这无疑是 “实质平等”的内在要求。从整体效用的角度看,第三次分配,比如“慈善”对财富的转移和分配,是个别化、选择性、精准性的按需分配。将自己多余的财富转移给那些迫切需要的群体,能够更加充分地促进其实现功效的最大化。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就认为: “从第三次分配着手,相信可以缩小现在的贫富差距。” 所谓贫富差距和公平平等自然是对分配结果的一种考量,从社会整体的财产分配结果来看,第三次分配无疑有助于促进结果的正义。

  另一方面,第三次分配具有自身显著的特征:一是分配的主体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市场和政府,而主要是慈善公益组织也包括个人或其他组织;二是建立在自愿性的基础上,奉行道德原则,以募集、自愿捐赠、自主或提供志愿服务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分配。它与个人的社会价值取向、信念、社会责任心或对某种事业的热情有关。所以,虽然第二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同样具有社会公平正义的功效,但第二次分配主要通过财税等强制手段来调节分配不均,而第三次分配则是以自主性、自愿性为原则,以公益慈善事业为平台,以公益慈善组织为载体,以道德等为公平正义的重要调节手段来践行分配正义和社会公平正义,它超越私人领域的私有性,也超越了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公共性,充分体现了社会公共性、公益性的特征,是依靠社会机制来实现公平正义。(社会科学报社融媒体“思想工坊”出品 全文见社会科学报及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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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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