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数据共享在信息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数据安全法》在6月10日公布,9月1日开始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8月20日公布,11月1日实施。这些法律的密集颁布,表明了我国正加强对于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的立法,一方面加强了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的安全,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数据和信息的利用。很多人认为这两部法律只是强化了保护和安全,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一条明确提及,立法的目的是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此外,在《数据安全法》中也有很多促进数据要素发展的规定。


让数据共享在信息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通过立法来保持发展与保护的平衡

  信息和隐私最大的区别在于信息是用来让社会交往中的个人具有识别性的。例如,手机号码主要的功能在于社会交往,每人的手机号码抑或是身份证号码的功能是识别,它的本质是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流通可能会引发滥用、骚扰,但并非必然,因为它本身并不是隐私。所以,在《民法典》1032条第二款里列举了三个“私密”:私密的活动、私密的空间和私密的信息,还有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私人生活的安宁。

  所以,保护隐私是保持私人生活安宁不被破坏的这种状态。信息不仅仅是要保护,而且还要利用。信息存于世间,不是为了像隐私一样,“锁在保险柜里”保护得严严实实,恰恰是为了利用。只有信息相互融合才能够发挥信息积累的倍增效应。当然,信息和数据也不一样,数据是存储信息的电子化的记录,所以数据是载体,在《民法典》里也做了差序的安排。“个人信息”是在《民法典》第111条有规定,个人信息权益是人格权的保护。“数据”是在《民法典》第127条有规定,数据通过财产权来保护。

  综上所述,《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通过,确实体现了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进入一个特殊阶段。在这个阶段里既要发展数字经济,又要防止过去工业社会中出现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弊端,不能以牺牲个人的信息和隐私保护,甚至包括数据的安全为代价。所以,一方面要促进数字经济的创新和发展,另一方面要加强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乃至国家数据安全,通过立法来保持发展与保护的平衡。

  数据确权问题的两权分离模式

  立法为数字经济发展创造了很好的外部环境,但数字经济发展的内部问题是数据确权的问题。现如今建立高效数据要素市场,基本前提就是对数据进行确权,对围绕着数据产生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进行产权的分配。我们概括出来一个基本的结论就是数据之争的起因是平台和平台之间的数据权属难题。最核心的问题是用户在平台上产生的数据,到底是平台还是用户的。对数据要素和市场化也要采取两权分离的模式。

  两权分离模式的核心就是平台和用户数据权属分配。尽管平台能够帮助用户保存浏览记录等数据,但是并不能因此认为平台就可以获得所有权。基本思路就是在确权上让用户作为数据的研发者,他是使数据产生的人,他享有所有权,但这个所有权是弱所有权。平台基于自己的资本、技术和劳动投入获得一个用益权,即使用收益的权利。通过用益权的设定,可以很好地保护平台商业数据的权益,同时促进商业企业不断加大投入、鼓励创新。所以,权利的分配不仅是为了促进交易或者成为数据能够流通利用的前提,更主要的是鼓励企业创新和投入。

  让数据能够充分共享

  近年来,欧盟对Facebook、亚马逊、Whatapps实施一系列的反垄断调查和处罚,中国政府也在市场监管总局的主持下出台了关于数据反垄断的一些举措。从这些行为可以看出,随着数字经济迅猛发展,互联网平台出现了滥用平台管理权、滥用数据的控制权和资本并购等现象,成为了世界各国关注的重点。(社会科学报社融媒体“思想工坊”出品 全文见社会科学报及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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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9

标签:确权   民法典   数据   信息   权属   所有权   要素   安全法   经济发展   分配   权益   隐私   数字   社会   用户   财经   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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