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后持股平台锁定期与减持规定研究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积极借助股权激励这一管理工具,以激发企业内生动力,构建人才优势,实现企业做优做强。而有限合伙企业因其便于股权的管理及决策效率的提升等优势,成为企业最常采用的持股方式之一。

华扬资本在为拟上市企业设计股权激励方案的过程中发现,多数激励对象对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的锁定期与减持规定较为关注,因此笔者特作此文,分析上市及各板块中持股平台相关情况的适用规则,并给出相应结论。



一、情况1:合伙企业的GP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担任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规定: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可豁免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中相关情况的锁定期规定与上述相同,此处不作赘述。

在现行IPO规则下,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票自发行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但在间接持股的模式下,由于持股平台持有的股票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目前过会企业除特殊案例外均承诺锁定36个月。

贝斯特(300580)于2016年12月上市。其员工持股平台为鑫石投资,控股股东贝斯特投资(实际控制人曹余华持股100%)持有鑫石投资1.00%出资额,担任普通合伙人,曹余华持有鑫石投资29.20%出资额(持有出资额比例最高的合伙人)。鑫石投资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通过鑫石投资间接持有股份的董监高除外。而担任董监高的曹余华、许小珠、华刚等人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从已过会的可比案例来看,采取两种锁定期并存方案的也仅有贝斯特。

另一个案例,深水海纳(300961)于2021年3月19日正式发行,原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实际控制人“李海波通过深水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其余合伙人通过深水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但在正式的《招股说明书》该内容发生了更改,持股平台深水合伙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从监管角度而言,同一持股平台采取两种锁定期的监管难处在于未来股份减持时,监管仅能基于持股平台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股票减持后的分配体现在持股平台内部。严格来说,监管机构、股票登记机构无法实现直接监管。

因此,采取两种锁定期方式仍有待规则的进一步明确和更多实践案例的探讨。



二、情况2:合伙企业的GP由董监高担任的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二节中“2.3.5”的规定: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 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公司实现盈利后,前两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本节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中相关情况的锁定期规定与上述相同,此处不作赘述。

1、该情况下锁定期是多久?

根据《公司法》规定,锁定期至少12个月,一般情况下通常承诺锁定12个月。在实操中,持股平台也经常会因稳定股价或增加投资者信心等因素自愿增加锁定期限。

但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且上市时未盈利的企业,董监高36个月内不得减持,因此持股平台的锁定期需保持一致性。

此种情况下也有人认为可以“同一持股平台采取两种锁定期”,但笔者建议参考“情况1”中的表述,遵从从严原则,谨慎操作。

2、合伙企业及其中的董事、高管人员该如何减持?

合伙企业减持的股份会按照各个合伙人持股比例进行折算。每一个年度,董事、高管人员通过合伙企业减持的股份数量将会与董事、高管人员直接持股所减持的部分进行合并计算,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能超过董事、高管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

但请注意这并不意味合伙企业的减持要与董事、高管人员一样有年度减持比例25%的限制。



三、情况3:合伙企业中的LP包含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

合伙企业过了锁定期以后,按正常程序减持即可。合伙企业的LP有董事、高管人员,合伙企业减持的股份会按照各个合伙人持股比例进行折算。每一个年度,董事、高管人员通过合伙企业减持的股份数量将会与董事、高管人员直接持股所减持的部分进行合并计算,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能超过董事、高管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



四、情况4: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超过5%

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三十六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 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合伙企业如果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超过5%,在减持的时候需要注意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根据法规及现有案例,概括而言,对于本文所聚焦的持股平台所持有的上市前股份的锁定期问题存在以下几种结果:

(一)由实控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担任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锁定期为36个月;

(二)上市时尚未盈利且不盈利状态持续的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持股平台的锁定期可能超出36个月;

(三)非属于以上两种情况的,原则上锁定期为12个月。

(四)存在“同一持股平台采取两种锁定期”的案例,但案例样本极为有限且距今时间较久,仍有待规则的进一步明确和更多实践案例的探讨。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3-22

标签:出资额   平台   监事   合伙人   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   股东   上市公司   董事   规则   案例   情况   股份   财经   公司   企业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