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申请设立居住权呢?
一、以合同设立居住权的情形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用、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一)父母作为住宅所有权人将房产所有权通过赠与或者买卖过户给子女的同时,子女为父母设立居住权;
(二)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一方取得住宅所有权,同时取得住宅所有权的一方为另一方设定居住权;
(三)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儿女名下,子女为父母设立居住权;
(四)以房养老。住宅所有权人在其年老时,将其住宅出卖,同时约定住宅的受让人在该房屋上为其设定居住权,并一次性或分期向其支付价款,以作为其养老金;
(五)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的同时,为保障承租人的权益,同时为承租人设立居住权;
(六)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建设的公房,为政府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设立居住权;
(七)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拆迁单位为被拆迁人在被安置房屋中设立居住权。
二、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情形
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为其生存的配偶(包括再婚配偶)、保姆等居住权人设立居住权,而指定其住宅的所有权由其子女或其他继承人继承。
三、因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设立居住权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229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一)夫妻双方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将住宅所有权判决给一方,居住权判决给另一方的。
(二)人民法院关于继承事宜的判决中,对居住权进行判决的。
页面更新: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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