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劳动者,在被雇佣工作时,要保护自己正当的权益,最大的武器就是劳动合同。面对诸多的法律条款,看起来就头晕。总结一些与劳动切身利益相关的条款,希望能给到大家帮助。加粗倾斜字体请重视。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建立劳动关系,第一时间应当建立职工名册;
二、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的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也有权知道劳动者与所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
三、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千万不要是口头协议,如果是,请录音保留。
2、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还没订立合同的,应在第一天上班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 建立。
四、用人单位在用工的同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与劳动者约定的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无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五、劳动合同的划分:
1、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
2、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合同终止时间);
3、临时工作合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六、无固定劳动合同的订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 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满足相应条件(见劳动法第39、40条前两项);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七、劳动合同双方订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八、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和条款;
1、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人或者负责人;
2、劳动者姓名、住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地点;
5、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大城市有,小城市还不完善);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上述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九、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
1、劳动合同3-12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12-3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劳动合同36月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5、临时合同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十、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
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2、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十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4、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十二、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十三、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十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十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十六、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十七、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十八、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十九、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二十、劳动关系的解除
1、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G、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的。
二十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十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十三、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十四、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 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页面更新: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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