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第一款之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案例:
2019年1月,男方与女方经朋友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10月,双方举办订婚宴,并确定于2020年5月举办婚宴。在订婚宴上,男方父母按照当地习俗给女方“改口费”,并给了女方父母“彩礼”。2020年3月初,因女方提出分手,双方分手,未登记结婚。
问:女方父母是否应当返还“彩礼”吗?
答:应当。
理由:因缔结婚约而送给对方的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当所附条件不成就时,赠与行为停止生效,受赠与方有返还的义务。男方父母向女方父母(受赠与方)支付彩礼后,因男女未登记结婚,以“结婚为目的”的不成就,故赠与行为停止生效,女方父母应当返还“彩礼”。
问:女方父母拒绝返还彩礼的,男方父母是否有权起诉女方父母?
答:有权。
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收人,并不仅局限于即将登记结婚的男女本人,也可以是男女双方的亲属。因此,男方父母(给付人)有权起诉女方父母(接收人),要求返还彩礼。
问:女方是否需要返还男方父母支付的“改口费”?
答:不需要。
按照习俗,“改口费”应属自愿赠与行为,且“改口费”已给付完毕,女方无需向男方父母返还“改口费”。
页面更新:2024-03-05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