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证次日丈夫坦白患艾滋病8年,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判决撤销婚姻

【一点感悟】

婚前同居需谨慎,婚前体检很必要。如果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后可能传染给配偶,或者传染、遗传给下一代,则是对配偶和下一代的极度不负责任,不利于家庭的幸福和谐,也不利用社会的稳定。

【案情简述】

李女士和江先生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于2019年11月订婚同居。2020年4月,李女士怀孕,6月28日,双方登记结婚,同时进行了婚检。次日,婚检报告出具,医生要求江先生主动告知李女士,江先生是艾滋病患者,否则,医生将自行告知李女士。至此,江先生才向李女士坦白,其为艾滋病患者的事实。

万幸的是,李女士经检测未被传染艾滋病。尽管江先生表示他的艾滋病经多年治疗,目前不在传染期,传染给胎儿的可能性非常小,但是李女士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还是打掉了胎儿,并向闵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闵行法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判决撤销李女士和江先生的婚姻。

在李女士起诉撤销婚姻时,《民法典》尚未生效。根据当时的《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只有一种,那就是因胁迫而结婚的,被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而艾滋病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也就是说,在2021年1月1日前,法院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法判决撤销李女士和江先生的婚姻。

但是,当时间来到2021年,《婚姻法》失效了,《民法典》生效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即在《民法典》施行前,《婚姻法》没有规定“隐瞒重大疾病”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但《民法典》有所规定的,因此可以适用《民法典》。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第一条的规定,一方(江先生)患有重大疾病(艾滋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李女士),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李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闵行法院据此判决撤销李女士和江先生的婚姻。

【友情提醒】

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以本案中的李女士为例,2020年6月29日,李女士知道了江先生隐瞒重大疾病的事实,李女士最迟应当在2021年6月28日之前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否则,撤销权消灭,李女士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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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次日丈夫坦白患艾滋病8年,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判决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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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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