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和平台该不该认定为劳动关系

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平台越来越多,网上订购、采买、配送等一种成了重要的产业形态,据统计某团的外卖人员现在达到了近400万,很多月薪均可达到1万元。外卖配送员的特征与传统的行业许多不同之处,双方没有传统行业的那么紧密联系,他们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外卖员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都成了现在劳动仲裁问题一个新的课题。

申请人张三于2019年4月通过中介到某电子商务公司进行面试,聘用后职位为外卖员,根据公司商务APP派送的订单进行送餐业务,双方约定如果某月订单数超过600单,则张三月薪按照底薪加提成计算,如果未超过规定单数,则张三月薪按照每单6元计算,该商务公司为张三发放了从2019年5月到2020年6月的相关报酬。同时公司还规定,为加强管理,张三需要每天到站点进行打卡考勤。2020年7月张三送餐途中发生事故,随后张三向仲裁委提出确定其与电子商务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期间张三向仲裁庭提供了工资流水明细,电子商务公司统一配发的工装、头盔、配送箱子、电动车押金条、打卡记录、入职申请表等。

电子商务公司提出双方系承揽的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张三按照商务公司分配,完成配送任务,送达后由平台支付报酬。

但根据劳动法认定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角度出发,劳动者在工作中接受单位的指挥、命令、监督;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管理上是有绝对的强势,并有相应的控制权和惩戒权。在生产经营上,劳动者并非为自己生产经营,而是从属于用人单位,其风险也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且提供的上述证据证明双方不属于承揽关系,商务公司主张无事实依据。综上认定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商务公司向张三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

本案应该说对广大外卖员是个好处,基本从法律事实认定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指明了将来处理的方式和方法,如果真的出现劳动争议,可以进行劳动仲裁,减少了劳动者经济损失和时间损失。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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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4

标签:外卖   仲裁委   双倍   劳动者   生产经营   报酬   月薪   事实   工资   合同   关系   业务   电子商务   商务   平台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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