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小学生被狗咬伤,家长坚持依法维权!你们遇上会怎么办呢?

2020年10月某日下午,南京市某区学生冯某放学回家,途经张某家门口时被其饲养的狼狗咬伤。路人见状立即将受伤的冯某送到镇卫生院进行临时包扎,并第一时间将情况告知了冯某的母亲吴某和狼狗主人张某,同时报警联系了当地派出所。得知情况后,吴某和张某立即赶到了卫生院,将冯某送到了卫生防疫站注射狂犬疫苗,再到某医院进行消炎治疗。事发当天的所有费用均由张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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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续治疗期间,张某也经常去看望冯某。经过近一个月的治疗,冯某基本康复。在后续治疗过程中花费了几千元,吴某认为后续的各项费用均应当由张某承担。张某则认为事发当天其已经支付了医药费,后续的费用不应由自己承担。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吴某遂来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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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了解,吴某表示自己为了照顾孩子多次请假耽误了工作,这些都是因为冯某被张某的狼狗咬伤才产生的损失,张某理应进行赔偿。吴某提出张某应当赔偿其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3800元。张某认为事发当时其本人和丈夫都不在家,狗咬伤冯某是意外事故。事发当天自己也已经支付了当天的交通费和狂犬疫苗费用,在后续的治疗过程中也多次去看望了冯某,并送去了不少营养品,其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责任。对于吴某提出的赔偿要求特别是精神抚慰金,其表示坚决不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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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首先肯定了在这件事中张某诚恳的态度,主动送孩子去医院,主动支付交通费与狂犬疫苗费,还能在后续治疗期间携带营养品去看望冯某。调解员同时指出,这是一起民事侵权纠纷,在案件事实方面派出所已调查清楚,双方也没有太大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规饲养宠物致人损害属于无过错责任,无论饲养人故意还是过失,无论饲养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张某不在家时没有对狼狗采取合理有效的安全措施,造成了冯某的人身损害,作为狼狗饲养人的张某应当承担相适应的侵权责任,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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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调解员又与吴某进行沟通,吴某要求张某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的赔偿范围,有相关票据佐证的前提下侵权人应当进行赔付。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前提是造成严重后果,在未进行伤残鉴定的情况下,吴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是难以得到法律支持的。吴某思考后,同意决定放弃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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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解员的多次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由张某夫妇向吴某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和误工费共计3000元。

@爱读书的肥猫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属于较为常见的侵权纠纷类型,但大多数受害人因种种原因未依法提出赔偿诉求,动物饲养人也仅仅只是赔偿狂犬疫苗费用而已。本案中的受害人母亲吴某的依法维权意识较强,能够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调解,并提出相关诉求,诉求虽不尽然合理,但体现着人们群众法律水平和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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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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