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某月,西安市居民赵某和冯某因聚少离多离婚,孩子(9岁)被判给了男方冯某。离婚后冯某经常阻止赵某来看孩子,赵某已有一年多未见到孩子了。
某日,赵某在商场遇到了以前的邻居,就向邻居询问孩子的近况。邻居告诉赵某,经常看到孩子放学后站在门口回不了家,饭也吃不上,随身携带方便面干啃,去年深秋的时候还穿着凉鞋上学,看着特别可怜。
赵某一听,眼泪止不住的流,盘算了一路回到家,觉得一定得要回孩子自己抚养,她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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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后,建议赵某先与冯某通过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页面更新: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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