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居民对对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各个小区内都增设了许多休闲设施。
但是,其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某日,刘某接到朋友邀请到家中聚餐,便带着儿子一同前往。
吃饭时,大人喝酒交谈,刘某的儿子就想下楼去小区休闲设施玩,刘某认为孩子已经8岁,而且只是在小区内,不会有什么问题。
等到刘某从朋友家中出来,已是两个小时之后。
当刘某正要喊上孩子回家时,突然听到小区内一片嘈杂,许多人涌向了小区健身场所的一角。
刘某迅速赶至楼下,发现儿子头部受伤正躺在地上,遂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刘某得知,儿子是因攀爬健身器材到该小区物业公司搭建的遮阳棚至水泵房,在返回地面时跌落导致死亡。
刘某夫妇认为儿子的死应由该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故将该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79万余元。
法院经实地勘察后发现:
涉案器材位于该小区东南角,顶处以钢材与被告搭建的遮阳棚左侧相连,遮阳棚右侧与小区水泵房相连,通过遮阳棚可以直接到达水泵房上的平面屋顶。
事故发生时,该物业公司也未设立警示标志。
法院认为,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事发小区健身器材公共物业的管理人,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设施安全给予高度重视并积极完善器材的日常检查维护,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为居民提供安全的健身活动场所。
但是,该物业公司放任危险性的存在,是本案事故发生的一个次要原因。
刘某夫妻没有尽到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责任,疏于监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最终,法院酌定物业对刘某儿子的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给付两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要全面做好小区内的建筑、娱乐器材等设施的安全预防,尽可能避免人身、财产损害事件发生。
而作为家长亦应当注意加强对孩子的看护,避免孩子长时间脱离家长视线,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页面更新: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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