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规定月工资与工资条显示月工资不一致,到底哪个有效?

问题来源:杭州劳动争议网

问: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工资条显示月基本工资25000元,到底哪个有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八条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的内容,包括工资支付标准、项目、形式、时间以及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企业支付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与金额以及发放单位、发放时间等事项。企业保存工资支付表时间不得少于2年。

综上,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3000元与实际每月基本工资25000元相悖,违反《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的内容,包括工资支付标准、项目、形式、时间以及约定的其他事项。因此,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000元的约定应属无效,最终应当按每月基本工资25000元的标准计算劳动者薪酬。

风险提示及建议

很多企业认为,将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尽可能写低,甚至是写成最低工资标准,就可以减少社保缴纳的费用,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而HR或者财务为了工作便利或便于向劳动者解释,在制作工资条时按照实际薪资构成和标准进行记录,导致工资条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这样的操作实际上使企业存在极大的用工隐患:

①当企业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如工资/加班费未及时发放、员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计算)时,企业仍然被要求按照工资条的标准支付相应的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②现金社保、税务等部门之间已经实现了数据共享,所以当企业被发现工资实际发放记录与劳动合同工资不一致,极有可能会被劳动社保部门处以罚款,甚至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拘留。

建议:

①企业的HR或者财务应当尽量保持工资条、劳动合同、入职offer三份文件约定的员工工资构成保持一致。

②工资条可以将支付项目尽可能细化,并约定一个标准工资。标准工资是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各类补偿金和赔偿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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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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