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中,两家企业共开发票,为什么要慎用“分割单”?

实务中,两家企业共用水电费、共同接受劳务的情况很常见。如果不能分别开具发票给两家企业的话,“分割单”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两家企业入账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都有了合法凭据。

会计实务中,两家企业共开发票,为什么要慎用“分割单”?

为什么我说要慎用“分割单”?通过一个案例来看看,到底“分割单”是不是最优选择呢?

【案例】A公司(一般纳税人)将自有写字楼的其中一层,租给了B公司(一般纳税人)作为办公用房。约定每月的电费和水费由A公司代缴。由于供水供电只能由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开户,A公司和B公司产生了共用水电的关系。每季度,电力公司和供水公司收取水电费后,给A公司开具水电费发票(并且只能给A公司开票)。但B公司自然也需要入账和税前扣除的合规凭证。

现在有两种方式解决B公司的税前扣除问题:

方法

会计实务中,两家企业共开发票,为什么要慎用“分割单”?①: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共用水电的承租方,可以取得水电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注:分割单并没有统一样式规定,上面的分割单是湖北省税务局和河北省税务局推出的官方参考样式,以电表总表单位(通常为房屋出租方)的名义开出的。纳税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制分割单。

方法②:取得水电费专票后,A公司再给B公司开具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也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提问一下大家,两种方式都是无税收风险的情况下,大家会选择哪种方式呢?

来分析一下两种方式下的税负问题,就知道答案了。

①分割单

假设季度总电费3.39万元(含税价),电力公司按季度开票,A公司取得专票,如果全部抵扣0.39万元进项税额有一定风险,毕竟有一部分的进项税额不是A公司的(但是发票抬头只能是A公司)。

实务中的常见做法是,A公司按照分割单中B公司电费金额中对应的增值税,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再看看B公司,取得了分割单,电费金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毕竟分割单不是增值税抵扣凭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总结:这种情况下,承租方B公司电费对应的13%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存在进项税的浪费。

②A公司转售水电给B公司,由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

首先,要说明一点,A公司如果经营范围没有“电力、自来水销售”,就构成“超经营范围开票”。只要业务真实,超经营范围开票不属于虚开发票,不用担心风险。但是如果长期有这一业务,建议变更经营范围。

其次,水电费开票的税负如下:

l 转售电:按13%缴纳增值税,购进电取得专票,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额;

l 转售水:按9%缴纳增值税,购进水取得专票,可以抵扣3%的进项税额

1:这里为什么进项税只有3%呢?自来水公司销售自产的自来水,采用简易计税,税率为3%,所以下游企业取得的专票也是3%。

2:一般企业销售自来水,法定税率9%。

电费的增值税没有浪费,但是水费呢?

转售水无法享受简易计税优惠(毕竟不是自来水公司!),明明购进抵扣只有3%,但是转售时税率就变为9%,这6%的税率差异是需要自行承担的税负!

出租方肯定就不干了,要么要求承租方来承担这6%,要么要求“一人一半”承担。

那如果水费采用分割单的模式呢?还是存在进项税额浪费:承租方损失水费对应的3%进项税额。

其实,如果水费是物业公司代缴,问题就完美解决了,将没有任何增值税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假设物业公司代收水费100元,代付给自来水公司100万,开票给承租人的时候,实际增值税为0。这种情况下不会产生额外的增值税负担。

所以,两家企业共用水电费、共同接受劳务, “分割单”不一定是最优选择。转售水电费,为了不损失增值税,采用“转售电”+“物业公司代缴水费”的模式是最优的。

亿企赢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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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1

标签:承租方   进项   税负   税额   水电费   水费   企业   电费   增值税   凭证   经营范围   自来水   企业所得税   发票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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