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的性权利为什么得不到保护?

现实生活中,男童遭遇性侵、性骚扰的情况并不在少数。据正义网报道,“每13位男性中,就有一位在未成年时期曾遭受过性侵。”2017年6月1日,江苏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女老师因与未满14周岁的男学生发生性关系,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这一女性“性侵”男性的典型案例,引发了媒体对于男童性权利保护的呼吁,令公众对于儿童性侵的关注度持续升温,“应加大对于男童的性保护力度”几乎成为每个“家有儿子”父母的共识。

男童的性权利为什么得不到保护?

然而刑法对于男童的保护力度似乎又仅止步于第237条猥亵儿童罪,《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几经“官宣”、人大代表提议以及民众的辩论,始终未将其保护范围扩大至男童,仅对于奸淫幼女的行为作了“从重处罚”的规定,而对于男童实施的性交行为只能按照猥亵儿童罪定罪量刑,是当前我国刑事立法、司法现状。

男童的性权利为什么得不到保护?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猥亵儿童”为检索关键字,检索到结果11030条,其中亦不乏猥亵男童的案例。如乔康忠猥亵儿童案,被告人利用自己是小学老师之便,在学校午休的时候多次将该校男童王某某叫到床上,把生殖器放进该男童的屁眼旁边进行性交,给该男童王某某身心健康造成重大影响。又如张蕾蕾猥亵儿童案,被告人采取与被害男童肛交等方式,多次猥亵被害人。再如高春海猥亵儿童案,被告人以电脑游戏为诱饵,先后吸引被害人房某、赵某某、崔某、庞某、陈某、张某、葛某等男童前来玩耍,并趁机对上述各被害人的生殖器进行数分钟的抚摸。

上述案例,尤其是前两例均是被告人对于被害人实施的性交型性侵行为,俗称“鸡奸”,但却因为当前立法的掣肘而无法将被告人以强奸罪定罪量刑。男性性权利不受《刑法》第236条保护的立法模式,似乎与我们传统观念一脉相承又仿佛合乎逻辑。

男童的性权利为什么得不到保护?

以往,家长们总有“养女儿操心,养儿子省心”的观念,也使得男性,尤其是男童的性权利保护往往容易被忽视。一些女性遭遇性侵会产生羞于启齿、不愿报案的想法,若一名男性宣称自己遭到了性侵,恐怕更会引来周遭的异样目光,我们很容易活在别人的目光之中,在意他人对自己的看法,又或者担心将自己遭受的侵害公之于众会遭到舆论的二次伤害。

男性是否会遭遇性侵?答案无疑是肯定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修(九)》)第13条将强制猥亵的对象由“妇女”扩大到“他人”亦是一项佐证,条文中的“他人”不仅包括男性,更包括男童。时至今日,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男性遭遇性侵不再是一种让人侧目或不可思议的现象,对于男性的性侵行为同样违反社会道德,给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引发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对于男性的性保护,尤其是男童的性权利的保护也应当引起我们重视。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3-13

标签:男童   金坛   鸡奸   常州市   权利   强奸罪   被害人   被告人   生殖器   身心健康   刑法   力度   男性   案例   儿童   游戏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