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我只是嫖娼,怎么就成了强奸犯?

办案区的询问室里,戴着手铐,被控制在不锈钢座椅上的王某歇斯底里地问:我只是嫖娼,怎么就成了强奸犯?

案例分析:我只是嫖娼,怎么就成了强奸犯?

一、案件来源


那个晚上,王某在与几个生意伙伴酒后到城区一家著名的KTV唱歌。并且点了三名女招待,个个花枝招展,打扮时髦。又是唱歌,又是跳舞,不亦乐乎。其中有一位年龄看上去较小,但挺成熟的小姐,叫玲珑,招人喜欢,又陪酒又陪唱,在众人调笑之下。王某借着酒劲向玲珑提出要求:一会散了可否跟我走。小费单算,包夜再给600元。没想到玲珑竞笑了笑,爽快地答应了。唱歌很快结束了,王某带着玲珑去一家旅店开了房。剩下的事不写了。


没想到,一阵急切的脚步声后,门被打开,几名民警站在面前,赤身裸体的两人不知所措,在闪光灯下,极力躲避着,没了羞耻。原来是被人举报了,北京的朝阳大妈可是出了名的贼,专盯娱乐场所和宾馆。看着像就举报,主要是黄赌毒,当然会有奖金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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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


王某,三十岁,本地人,个体,已婚。


玲珑,差两天满十四周岁,外地人。


说到这儿大伙明白了吧,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幼女,未满十四周女性的,以强奷罪,从重论处。


二人对嫖娼事实供认不讳,被抓个正着,且已交易,查获嫖资。王某自然无冤可申。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五年。玲珑初次违法,未满十四周岁,不予处罚。当然,她又是此案的受害人。歌厅因违反《娱乐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依据此《条例》第四十四条被罚款一万元。并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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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启示


王某与玲珑构成嫖娼,当罚。更应受社会道德谴责。玲珑并非良女,小小年纪,不学好,凭长得成熟,蒙混进歌厅,是为钱。歌厅查验不严,且不登记,当然按规定未满成年人,不得从事此行业。登记也不会过关。为利益而用人,歌厅受罚理所应当。


可悲的是王某,只想快活一下,却被假象迷住了双眼。他怎知玲珑不满十四周岁。法律就是法律,知与不知违背了,都要受罚。这也是报应。王某,难道你不是强奸犯吗?同时也告诫开歌厅的朋友们,一定严格把关,守法经营。杜绝黄赌毒,本来是休闲之处,切勿变成滋生犯罪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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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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