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义礼智信是儒家提倡的“五常”,是人们必须拥有的5种最基本的品格和德行。“五常”贯穿于中华伦理的发展中,成为中国价值体系中的最核心元素。
“信”是“五常”之一,在《论语》中“信”字出现了38次之多,可见孔子对“信”的重视。
“信”,诚也,从人从言,即言而有信。这说明,信首先从说话开始的,说出的话诚实可信,要有事实依据,信守承诺,言行一致。
孔子的学生有子说,“信近于义,言可复也。”
复,践言也,就是讲出的话一定落实到行动上,做到言行一致。《礼记·曾子立事篇》:君子“行必思之言,言之必思复之,思复之,必思无悔言,亦可谓慎矣。”君子行动必须符合自己所说的话,说话时必须考虑是否能落实到行动上,既然要兑现就一定要想到没有后悔之言,这样做可以说是慎重了。所以,承诺之前不可轻率,一定要谨慎。
曾子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曾子的妻子梳洗完毕,准备去集市买一些东西,儿子哭喊着从后面追上了她,吵着闹着要跟着去。她劝儿子先回去,她从集市回来杀猪给他吃。儿子一听有肉吃,就没有跟着去。
妻子从集市回来,曾子就要捉猪去杀,妻子忙对他说,她不过是想哄哄孩子,不要当真。曾子却说,对孩子就应该说到做到,如果我们现在说一些欺骗他的话,等于是教他今后去欺骗别人。然后就杀了猪,兑现了妻子对儿子说的话。
语言要算话,做事要讲诚信,但是,不是所有的话都要兑现,只有接近于“义”的话和事才能去践行。
义者,宜也,就是适宜,合适,引申开来就是符合做事的规律与规则,因时制宜,要会权变,不能死守,不懂得遇事要根据情况进行适当的变通。
信与义二者是有区别的。刘宝楠《论语正义》:“人言不欺为信,于事合宜为义。”说话诚实,不欺骗人为“信”;做事合适为“义”,也就是做正确的事,正确地做事。
“信”是“义”的一种表现,并且“信”要以“义”为前提,当你许诺时一定要切合实际,并且是正确的,能够实现的,这样才能去做。
信要符合实际,才能履行。古时候,有两个经商合作伙伴也是亲密朋友,经过几年拼搏,他们的生意的不断扩大,在本地已经没有发展空间了。他们决定,一个守留在北方发展,一个到南下发展,二人约定3年后在发迹的地方相会。
南下的商人凭借雄厚的资本和丰富的经验很快在南方立足,经过了2年多的努力,成为一方首富。当约定的日期快要到了的时候,他从南方往回赶。途中遇到连雨天气,耽搁了行程,不能如期赴约。他听说鬼魂可以日行千里,为了能履行自己的承诺,就自杀了。
他朋友知道他是一个守信的人,在约定的日期没有见到他,就派人四处打探,当得他自杀后非常痛心,为了能见到他,实现与他的约定,也自杀了。
两个人虽然都信守了承诺,但结果是惨烈的,这样的惨剧本不应该发生。南下的商人,突遇恶劣天气不能如期到达就自杀,让自己了鬼魂去见朋友,他就没有想到阴阳相隔,如何相见?间接一逼迫他的朋友自杀,这样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说出的话不切实际,超出了自己的能力,或者没有实现的条件,也是办不到的;如果承诺超出社会的规范,就不符合“义”,就不该做。刘宝楠《论语正义》:“若为义事,不必守信,而信亦有非义者也。”如果所做的事,符合义的要求,就不一定要守信,因为所承诺的事不符合义,就不能去做。
守信,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敌斗争,就不能讲信。《孙子兵法》: “兵者,诡道也。”用兵之道在于千变万化、出其不意,需要运用种种方法欺骗迷惑敌人,兵不厌诈,必须采取欺诈的言辞和行动,才能战胜敌人。如果把自己的一切暴露给敌方,注定是要失败的。
有子告诉我们,人要讲诚信,但是信用要符合“义”的原则,只有“信”接近“义”,才能实现。违背了“义”的原则,盲目守信,不但难以实现,还会伤害“义”。所以,守信也要懂得权变,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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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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