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农村人走入城市定居,有人是为了子女接受更好的教育,有人是为了提高生活的品质,有人是因为工作的关系选择在城市定居,但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农村人口进城后,农村就会留下空闲的自建房,有人称之为空心村,我更愿意称之为孤村。
首先,农村人口去城市定居生活,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会把户口从农民集体中脱离出来。
许多农村人口依然拥有农村的户口,对于这部分人来说,农村空闲的自建房一般是不会被放弃的,主要有三个原因:
第一,想着未来能够在年迈的时候,叶落归根。这是传统思想对人的影响,越是年长的人越是希望能够回到魂牵梦萦的故乡,而故乡的房子就是寻根问祖的地方,房子在根在,房子亡根丢。
第二,希望能够保留农村拥有的社会福利,展望未来的农村商机。乡村振兴以来,越来越多的目光开始从城市向农村转移,尤其是近年来农村的社会福利和生活红利越来越丰富,农村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商机,保留农村自建房最好的方式就是保持农民集体成员的身份,以此展望未来。
第三,农村房子的流转收益太低。这个原因是个非常实际的原因,农村房子目前只能在农民集体内部流转,因为暂不较大的商业价值,流转收益非常低,进城定居的农村人口犯不上为了小钱放弃农村的自建房。
对于户口仍然在农村的“城市人口”来说,因为身份依然是农民集体内部成员,自然可长期性拥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也能对农村闲置的自建房进行翻建和维护(有重大规划地区除外),说白了真正能过上“城里有房,农村有房”的生活,这是城市人口羡慕不来的。
不仅如此,因为保留了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自建房相关权益,未来与之有关的各项福利政策与集体分红,都可以继续享有,对于户口仍然在农村的“城市人口”来说,相当于保留了生活的退路,无形中也会多出一部分家庭收益,这是持续性且不间断的。
对于放弃农村户口的人而言,也就是户口已经脱离农民集体,已经在城市定居生活,农村空闲的宅基地一般会有如下处理方式:
第一,保留闲置的农村自建房,可租赁或偶尔自用。
根据《民法典》规定,农村户口迁出后,迁出人口留在农村的自建房属于其固定资产,遵照地随房子(和房地一体)的原则,可以在继续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一并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所以迁出人口可保留闲置的农村自建房,可租赁或偶尔自用。
但坏处是因不再属于农民集体成员,房屋不能再次翻建,房屋寿命决定了迁出人口对农村自建房行使所有权的期限,之后宅基地重归农民集体。
第二,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所以部分迁出人口会选择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这也意味着在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彻底终结,好处是多了一笔收益,坏处是自愿退出了宅基地,其宅基地自建房将不能再拥有,真正成了城市人口,失去农村的退路。
第三:在本村农民集体内部流转。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并不属于私人财产,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以宅基地不能产生交易买卖行为,但却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由他人办理确权登记,这个他人必须同属本村农民集体成员,且流转宅基地使用权需满足一户一宅的原则要求。
对于迁出人口遗留在农村的闲置自建房,是可以随着宅基地使用权一并在农民集体内部流转的,这种关系必须建立在合情合法的前提条件下,虽然是一种“买卖”的概念,但又不能称之为交易。
在农村,迁出人口在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流转闲置宅基地的现象并不少见,一方面迁出人口多出一笔收益,另一方面也为部分农村无房的农民集体成员解决了无宅无房的困扰。
页面更新: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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