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农村,存在有户无房的现象,比如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孩子成年后需要进行分户,却苦于没有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于自建房的建设。
这种情况下有两个解决办法,第一个办法是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新的宅基地申请,但若是农村已经没有可用于宅基地地块的建设土地指标,申请新的宅基地希望渺茫;第二个办法就是流转他人闲置的宅基地使用权用于自建房的建设,这种方法最直接。
那么除了这种情况,其实农村还存在其他有户无房的现象,要想完成自建房的建设,就必须流转他人的宅基地使用权,通俗讲就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转让。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一户一宅的农村宅基地原则必须依法遵守,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过程中,接受转让的一方必须满足一户一宅的原则要求。
比如张三要把自己名下的闲置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李四,则李四名下不能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下才可转让,如果李四原本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则违反了一户一宅的原则要求。
在农村,比如一对父母生育多个孩子,孩子分户的时候就刚好符合这种情况,其(孩子)名下没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需要宅基地使用权用于自建房建设,满足生活居住的保障之所。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可知,农村宅基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只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仅如此,国家规定,宅基地只能在村集体内部进行转让,不能转让给非村集体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在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宅基地有可能被村集体收回。
说白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在同村村民之间进行,非本村村民是不能享受本村集体分配给本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所以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中,这一点也是非常关键的前提条件。
比如因为继承问题、历史遗留问题等如今存在“一户多宅”问题的农户,就可以把多出来的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在同村村民之间流转,把多出来的一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有户无宅”的人,如此双方都能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要求。
但如果该农户把多出来的一处宅基地使用权私自转让给非同村村民,既不合法也得不到任何保障,毕竟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集体经济组织保障本村村民生活居住的地块,不是农户个人的私有财产。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要求呢?
一是遵照“房地一体”的原则,既然往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人要对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自然其自建房(房屋所有权)是带不走的,房子离不开地的道理连几岁小孩都明白;二是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如果关于自建房的归属问题不明确,未来容易产生各种经济纠纷,毕竟农户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房屋是建在宅基地上的私有财产。
不光如此,参照第二点,本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民生活居住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以农户本身不享有宅基地的所有权,自然不能单独对外转让宅基地。
说白了就是:土地不是个人所有的,自然不能作为个人的私有财产被单独转让,这不就成了买卖土地了吗?所以这个道理要明确,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中,自建房应一并转让。
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可以在“私下交易”,因为涉及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首先要征得村委会的同意,之后由村委会上报给乡(镇)政府和乡(镇)国土资源所,一级往上层层上报,经县(市)国土资源局进行逐层审核,最终上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审核成功通过之后才能顺利完成转让。
那么“私下交易”会存在哪些问题呢?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私下交易的问题,一方面没有通过各级政府的认可,另一方面也不受到法律法规的保障,对于接受转让人来说,私下交易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既不能顺利完成过户也无法确权,之后很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后果自负。
说白了,只要是诚心诚意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就要在合法合理的前提条件下进行,对转让双方来说,彼此之间都能有所保障。
注意事项: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由此可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村民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之后,是不能够再次申请新的宅基地的,这一点一定要考虑清楚,因为一旦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成立,未来想要在农村建房就不可能了。
页面更新: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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