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法草案:进一步完善医师培养、考试、考核制度和专业评价机制

进一步完善医师培养、考试、考核制度和专业评价机制,促进医师队伍专业水平的持续提升

新草案明确医师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师执业规范,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明确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服务和创造条件,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行业组织对医师进行考核。

补充介绍新草案修订了的准入资格,新草案删去了原《执业医师法》中,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可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

同时,草案第五十九条规定,在本法施行前、后五年内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对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医学生及医学毕业生相关临床行为做出新增规定,明确应当在执业医师的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活动。

草案三审稿明确违反医师资格考试纪律,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等的法律责任,加大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定期考核,继续教育及提升医师的准入资格,均是提升医师群体的整体能力和水平,避免不规范执业,提升医疗质量,增强社会对医疗行业的信心。同时也警示医师应强化自身,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绝非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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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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