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给你的工资是否合理的

用人单位给你的工资是否合理的

近期,多地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然而一些企业利用延长工时、剔除福利待遇等手段变相稀释劳动者最低工资。据中新网评首席调查员佳佳表示,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企业违法成本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或许是问题关键。

首先,我们来看一些这些招聘信息:“招保洁,月薪1850元。早9:00~晚5:00,周休一天。” “后厨打杂,包吃包住,月薪1900元(含50元餐补和100元宿补)”;“招聘超市兼职小时工(大学生兼职),时薪16元……”这些企业在发布招聘启事,用人单位竟不知道上述招聘内容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一是,该城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3元,这种表面上看似不低、实际上低于“最低”的情况,还有将包吃包住费用算进最低工资;

二是,“1810元/月是每天工作不超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40小时的最低工资,该岗位工作48小时。你说给付的工资合不合法?”据业内人士质疑地说。“相当于延长工作时间,稀释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

三是,如果说上述用人单位属于“暗度陈仓”,更有甚者“明目张胆”钻法律漏洞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制度。

其次,据《最低工资规定》当中的第三条就有明确,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按合同约定时间从事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最低劳动报酬。小编则认为,相关的法规并不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是为保障劳动者在履行必要的劳动义务后,应获得的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最低工资收入的一种法律形式。另外,大学生和60岁以上等特殊劳动者是否应当执行值得商榷。

事实上,大多数低收入者都能获得此制度的受益,但还是存在一部分人未能受益。其原因是,部分企业在利用延长工时、剔除福利待遇、钻制度漏洞等方式,看似给了一定的报酬,实际上是稀释了劳动者一部分时间。从表面上看,这些企业是开出了地方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实际上,劳动者获得的收入和工时均为不合理的。

以上述企业招聘为例,招聘启事显示“招保洁,月薪1850元。早9:00~晚5:00,周休一天”,其中月薪1850元,高于辽宁最低工资标准(1810元)40元。该企业以延长工时的方式稀释最低工资,试图逃避制度规定。

最后,由于在《最低工资规定》明确,劳动者需按劳动合同来约定,其中就有规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按合同约定时间从事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最低劳动报酬”。对此,在校大学生和60岁以上劳动者是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之所以,才会出现个别企业明目张胆地起来,这种行为是一种典型的“黑心算计”。

另外,为何一些用人单位不愿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制度?对于企业来说,面对文化程度不高的、或者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的、以及缺乏维权意识的等等这部分群体,用人单位就会使出各种手段来稀释劳动者付出的报酬。据了解,常规的方法是通过让劳动者多干点活,以利用劳动者多干几小时来兑换,从而达到地方最低劳动报酬的限制。

总之,当前的确存在部分低收入劳动者为了保住“饭碗”,不愿或者不敢去维权,这也是企业敢于稀释劳动者最低工资的原因之一。对此小编告诉劳动者们,如若自己不站出来维权,就会助长一些企业长期的“钻空子”,最后就会有更多的劳动者损失他们的利益。同时,依照各地的最低工资规定,用人单位所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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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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