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的儿子小陈,由于智力缺陷,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结婚对象。年初,经媒人介绍,小陈认识了小王,二人相谈甚欢。
于是双方当月就给小两口订了婚。老陈带着近百万的彩礼上门提亲,二人次月就摆了酒席并到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一家人开启了幸福的生活。
可是好景不长,才一个月时间,两家人还没从新婚的喜悦中回过神来,小王却哭着回了娘家,“我要跟他离婚!”
老陈认为小王是骗婚,让退彩礼,结果老王一家不干。
双方为了自己孩子的利益争执不下,甚至大打出手,当地派出所出警协调后,王家归还了一部分钱给陈家。
可安静了还不到20天,陈大伯夫妇又跑去王家索要彩礼钱,要求他们全部退还。
“黄花大闺女嫁到你们家,难道就这样白白牺牲吗?不要你赔损失费就不错了,要拿回所有的钱是不可能的!”
对于这件事,小王到底该不该返还老陈家的彩礼钱呢?
《民法典》给出了说法,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钱的,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本案中小陈、小王虽然已经领证,但婚姻持续时间非常短,共同居住也只有几天,所以按照《民法典》,小王收的彩礼彩礼是需要返还的 。
显然,草率的婚姻,让人不得叫屈,但没有感情基础,这样的婚姻怎么长久?
但闪婚闪离一定能返还彩礼吗?
不一定!
面对闪电结婚又闪电离婚的情形,彩礼返还是否能适用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法院应支持彩礼返还的规定。处理过程中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后由于男方性能力缺陷,一直未发生性关系,二人之间只有夫妻之名,并无夫妻之实,不能认定为共同生活,彩礼也应当返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后一起外出务工,以夫妻名义长时间一起生活近三个月,夫妻关系为大家所接受和认可,已经形成了夫妻之实,至于有无性关系,并不影响认定共同生活,彩礼无须返还。
第三种意见认为,婚后虽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但考虑到其婚前相识时间短暂,婚后又未加深了解,一起生活期间存在无法性生活困难,导致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而关于共同生活如何认定,应以什么为标准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尚无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共同生活”应该是两个人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在经济上互相扶养、生活上互相照顾、精神上互相抚慰,为了共同的生活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
认定共同生活时应包括:
一是夫妻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为目的;
二是是否以一般夫妻共同生活的形式共同生活,并被公众认可其为夫妻;
三是夫妻之间有无性生活;
四是生活在一起时间是否达到一定长度;
五是夫妻之间是否建立起夫妻感情。
必须综合考虑,缺一不可。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结婚是一辈子的事情,应该慎重考虑,儿戏的结果只会带来无尽的伤害。在此也提醒大家,闪婚闪离一念之间,闹心闹家追悔莫及。
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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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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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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