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随军妇女生活:平时保障军队后勤,战事起成女兵保卫边疆

汉代随军妇女生活:平时保障军队后勤,战事起成女兵保卫边疆

“居延汉简”因这批汉简在我国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的居延地区和甘肃省嘉峪关以东的金塔县肩水金关被发现而得名。

居延,汉代有居延泽,《史记·匈奴列传》中记载说霍去病“击匈奴,过居延,攻祁连山”。到了唐代,王维有“单车欲问边,属国过居延”的名句,居延一直是中原与北方少数民族斗争的前线,是苦寒的边地。

然而,戍卒的生活不只有战友和敌人,边地实际上还有随军的妇女,多半与戍卒组成家庭。汉武帝在居延设都尉,组织民众筑城设防、移民屯田、兴修水利、耕作备战,边地的稳定有戍卒的功劳,也有这些随军妇女的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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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家属”的身份

边地苦寒,戍卒往往远离家乡亲人,尤其在居延,生死正在旦夕之间,未必什么时候就成为“无定河边骨”。为加强边军的战斗力,稳定军心,同时也进一步开发边疆以拒胡,汉代已经有人考虑到了让家属随军的可能。

他们指出,让戍卒拖家带口来到边疆,打仗时可以“邑里相救助,赴胡不避死”,这“非以德上也,欲全亲戚而利其财也。”

《汉书·》记载了一段晁错的进言:“然令远方之卒守塞,一岁而更,不知胡人之能,不如选常居者,家室田作,且以备之。……先为室屋,具田器,乃募罪人及免徒复作令居之。不足,募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不足,乃募民之欲往者。皆赐高爵,复其家。予冬夏衣,廪食,能自给而止。郡县之民得买其爵,以自增至卿。其亡夫若妻者,县官买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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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说明,到居延戍边的人有罪犯、奴婢、志愿者、边卒等几种来源,边卒还有远方卒和本地卒起码两种人群。晁错的进言指明,其中的郡县之民戍边欲以拜爵者,可以在边地安家,其中没有夫或妻的,县官还要帮忙解决婚配问题。

而居延汉简的零星记载使当时的状况更为丰富。

以几条记载戍卒个人信息的木简为例:

(1)第四卒伍尊,妻大女女足年十五,见署用谷二石九升少。

(2)第四卒张霸,弟使男勋年七,见署用谷七石八升大。

(3)第五卒徐谊,子使女待年九,子未使男有年三,父大男偃年五十二。见署用谷五石三斗一升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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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解读一下木简上的信息,汉律规定民众无论男女,年龄足够都要承担徭役,并按照年龄对百姓有不同的划分。汉简中,一般称1—6岁者为“未使男”、“未使女”,7—14岁者为“使男”“使女”,15 一 56 岁者为须服役的“大男”“大女”,57 岁以上者则无须服役。

木简的记载可以说明,戍卒可以携带自己的父母、妻子、兄弟、子女。因此,其中有一部分随军妇女是按汉律规定前来戍边服徭役的本地或外地士兵的母亲、妻子、女儿。或者妇女本身也是被征发服徭役的对象,到边疆参与除征战外的后勤工作。

第三种戍边的人是罪犯奴婢,按汉律,奴婢也往往是因罪被贬,这里姑且将他们算作一类。

《后汉书》载,汉明帝有诏令说“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死罪一等,勿笞,诣军营,屯朔方、敦煌,妻子自随,父母同产欲求从者,恣听之;女子嫁为人妻,勿与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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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最晚到东汉时期,死刑罪罪犯想要免于一死为自己减刑的,可以戍边代罪,这时按规定可以携带妻和子,他的父母如果和他同产,没有别人奉养,也可以一起戍边但不强求,只有成年的女儿嫁为人妻可以不去。

这样,随军的妇女身份也多样起来。首先,她们可以是罪犯奴婢,被流放到居延开发边疆的,汉代鼓励生育,自有官方主持婚配。

其次,也有一部分是本地或远方边卒的妻子、女儿和母亲。第三,流放到居延的罪犯也可以携带妻小。第四,她们本身也要服徭役,参与边疆开发。

随军妇女的家庭生活

上面已经提到,随军的妇女多半是别人的妻儿或将要成家,那么,她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就是家庭,这就关系到她们的婚配、生育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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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当地戍卒的家庭以一夫一妻的核心家庭为主。众所周知,中国古代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然而,戍卒是下层群众,戍卒的妻女是下层妇女,对于他们来说,自然只能一夫一妻,甚至有不少无法娶妻的戍卒。

核心家庭简单地说是夫妻和他们未成年的子女组成的家庭,秦代商鞅变法以来,大力打击宗法聚居,推广核心家庭,汉承秦制,核心家庭也比较普遍。

另一方面,边地苦寒,如果父母能有别的兄弟奉养,或有其他选择,一般不会跟随戍卒吃苦,但妻子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自己无法选择。既然能够携带家属,核心家庭就变成了戍卒的“刚需”。

携带父母的戍卒已经少之又少,携带兄弟的就更少了,因而,一夫一妻的核心家庭成了边疆的普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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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随军妇女的婚与育并不一致,普遍看来,她们早婚而晚育

汉代民生凋敝,战争频繁,因而鼓励生育。惠帝六年诏“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高祖七年诏“民产子,复勿事二岁”,东汉章帝元和二年诏“《令》云‘人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岁。’今诸怀姐者,赐胎养谷人三解,复其夫,勿算一岁,着以为令。

因此,为减少家庭的负担,无论内地边地,女子普遍早婚。但考虑到军旅艰辛,边地苦寒,育儿的成本因此上涨,朝廷的鼓励政策相对于残酷的现实生活,吸引力远远无法和在内地时相比,随军妇女的生育意愿也就下降。

另一方面,古代人民已经对生育年龄有朴素但实用的认识,也就是晚育。当然,这是相对于早婚而说的,汉代女子初婚年龄普遍在13——17岁,但往往不愿在结婚的第一年就马上投入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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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氏遗书》中提到“男虽十六而精通,必三十而娶,女虽十四而天癸至,必二十而嫁,皆欲阴阳气完实,而后交合。则交而孕,孕而育,育而为子坚壮强寿”。

他们认为,女子二十岁左右才能生理成熟,进而更顺利地产子,既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又使婴儿更健康强壮。再说,太早生子,新爸妈育儿知识不足,“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容易使孩子夭折。

从居延汉简的情况看,有妻子的家庭,妻子们平均育龄在21岁左右。

随军妇女生活的另一个重点是衣食住行。

第一部分提到的戍卒基本信息,如“第四卒伍尊,妻大女女足年十五,见署用谷二石九升少。”它的完整意思是,第四队的士兵伍尊,他有一个十五岁的妻子,(看来没来得及生孩子),居住在“见署”,需要谷物二石九升少(“多”和“少”是汉代度量衡的一种规定,这里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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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家属与边地普通百姓的最大不同就在于,虽然他们不必上阵杀敌,但他们也需要被军队管理,生活所需的食粮需要军队按规定统一发放。

这一木简就记载了伍尊一家领取口粮的流水账。口粮多少的标准和家庭中人口的多少、家庭成员的年龄、性别直接挂钩。既然本文探讨下层随军妇女的问题,这里姑且也就忽略了“等级”的影响。

居延地处边疆,虽然农业条件不好,但由于在前线,朝廷势必重视军粮问题,更有当地垦田出产的作物作为补充,排除王朝末年军队贪腐的问题,在平常年份,随军妇女应当是衣食无忧的。

与军营相似,随军妇女也居住在统一安排的地方,木简中屡屡提到见署,可能是与士卒一起居住,享受家庭生活的地方。士卒战时与战友同食同眠,平时就到见署与妻儿团聚,见署是这些军旅家庭聚居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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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地妇女的生产劳动

但衣食无忧的生活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即使是随军妇女,也需要参与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更需要接受军队的统一管理。

早在汉武帝时就组织军民在边疆屯田,到三国两晋时发展为屯田制,是战争扩大了的结果。因此,居延汉简上不乏妇女参与耕作的记载。

“孝妇苦田禾”就是一个士卒的妻子在田里耕作的意思。除此之外,随军妇女应当也承担了如“妇姑荷箪食,童稚携壶浆”等类似的杂役。

另外,随军妇女还承担了与战争有关的诸多后勤工作。如运输粮草,《后汉书·何敞传》载:“男子疲于战陈,女子劳于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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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中说武帝的穷兵黩武导致“行十余年,丁男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树,死者相望。”都可以佐证后方的妇女承担了在战争时运输粮草,为战士提供后勤保障的任务。

如为士卒缝补衣物,秦代时尉佗曾上书皇帝:“尉佗知中国劳极,止王不来,使人上书,求女无夫家者三万人,以为士卒衣补。”居延汉简中也有“妻治裘”的记载,这条汉简上下都残破。

“裘”也许不是下层士卒所能穿的,但即便我们假设这个“妻”是军官的妻子,军官的妻子尚且要为战士缝补衣物,下层妇女就更不能例外了。

甚至,她们也可能充任临时的女兵,直接参与战斗。汉章帝回顾汉匈战争时提到,“弱女乘于亭障,孤儿号于道路。”亭障是汉代的一种防御工事,“弱女”在战事激烈时往往也要参与守城。

汉代不可能广泛征发女子为兵,即使有女兵,也不会在朝廷诏书上如此登堂入室地提出。因此,这种“弱女”很可能是随军的家属或戍边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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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虽然古代没有广泛的女子从军的行为,但战争从未让女人走开。

小结

居延汉简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考古发现,内容丰富,贯通两汉,涉及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填补了空白,丰富了史书记载。居延汉简上记载的汉代下层随军妇女的生活方面的资料也比较详细、多样。

从中可以看出,朝廷为稳固边疆,使妇女也参与到边疆建设中去,为数众多的士卒妻子在参与劳作之余,使士卒能够享受到家庭生活的温暖。

在家庭生活中的妇女是妻子、母亲和女儿,而在社会生活之中,她们又成为劳动力,为军队保障后勤,能够节省不必要的开支和损耗。除此之外,在战争中,她们又成为了女兵,为边疆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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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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