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这样的承诺合法有效吗?

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费用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这样的承诺合法有效吗?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有多重要?它不仅是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更与日常生活中的买房、买车、子女上学、落户、商业贷款等活动挂钩。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这样的承诺合法有效吗?

然而,仍然有一些公司为了减轻用工成本,不给员工缴纳社保或者只给正式员工缴纳社保,也有一些员工因不愿承担个人缴费部分、不想失去应届生身份等原因不愿缴纳社保,甚至自愿签订放弃社会保险声明。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下: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高某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同时,高某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本人(乙方)自愿放弃甲方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因未购买社会保险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本人同时保证不会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就未购买社会保险事宜向公司提出任何主张权利。”

不久后,高某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随后,高某某家属向社保中心申领工伤待遇,该中心告知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不符合领取条件。由于领不到工伤保险待遇,其家属就本案诉争等事宜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工亡待遇。

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高某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65822元、丧葬补助金22401元。该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无需支付高某某家属工伤赔偿。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判决该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65822元、丧葬补助金22401元。

该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讨论】

上述案例中,即使员工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保声明》,承诺自行承担后果,但由于该声明内容违反了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而无效。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法定义务,双方对社会保险的参加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并无选择或协商的余地,不能以其他形式取代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也不能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劳动者已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怎么办?民安法务建议与用人单位协商补缴社会保险费。若用人单位不愿意补缴社会保险,可向当地人社部门和税务部门投诉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要求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也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这样的承诺合法有效吗?

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心存侥幸,因小失大。为员工缴纳社保既是对员工的保障,也是对公司的保障。

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还有不少像案例一样,令公司防不胜防的法律风险,一不小心就在小地方跌了大跟头,企业需要一个专业的角色——法律顾问,来帮助企业规避任何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这样的承诺合法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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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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