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装了摄像头,你能接受吗?

很多人对办公室安装摄像头这件事感到抵触、反感,认为这是监视,自己的隐私受到了侵犯。那么公司在办公室安装摄像头是否违法呢?广东深圳的张某就此事将A公司告上法庭,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院是怎样判决的吧!

办公室装了摄像头,你能接受吗?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4日,A公司在工作区域内安装了多个高清摄像头,其中一个摄像头位于张某某工位的上方,张某某认为该摄像头能够拍摄到其个人隐私,于是用两把伞遮挡该摄像头,不妨碍其他方位的摄像头正常拍摄。

张某某多次就此事通过邮件向A公司领导、工会反映,希望协商解决。A公司通过人事经理两次口头与张某某就打伞行为进行沟通后,又于2019年7月3日、2019年7月4日分别书面向张某某发送了《警告信》,在此情况下,张某某仍坚持在工位上撑伞达十多个工作日。

2019年7月17日,A公司以张某某在工位上打伞严重违纪为由与张某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另A公司提交的张某某产假期间的工资表备注显示,张某某产假期间绩效工资均按50%的标准发放2400元。

【裁判结果】

一、A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某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7日工资差额1518.44元;

二、A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某支付律师费2467元;

三、A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某支付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2月25日休产假期间工资差额15718.19元。

【裁判理由】

1.法院认为A公司在办公室安装监控摄像头并无不妥之处。

A公司安装监控摄像头的目的是为保证工作场所人、财、物的安全,且安装区域是多人工作的公共场所,而非个人单独的工作场所,亦非劳动者的私人生活区域,所安装的位置也是在通常安装的墙角上方,即为了监控面积无死角且最大化,A公司该安装监控摄像头明显符合普遍公司行使用人单位管理权合理行为。

2.法院不予采信该安装监控摄像头侵犯个人隐私。

张某某作为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本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虽然监控摄像头有可能拍到其账号密码,但安装监控摄像头明显是加强了工作区域的安全性;公司明确只有高管可以查询录像视频,且公司如需知晓员工账号密码完全可以通过软件设置以技术手段完成对报价流程的监控或通过其他管理方式获取;员工账号密码本来就是为了处理工作事务,而不是处理私人事务,并非属于个人隐私信息。至于张某某主张其所在位置能被拍到个人身体隐私部位,只要规范着装完全可以避免所谓“走光”问题。

3.法院认为张某某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问题。

法院认为,张某某为了躲避监控摄像头坚持在工位上撑伞十多个工作日,期间,A公司人事经理两次口头与其就打伞行为进行沟通,又曾先后两次书面向其发送了《警告信》,但张某某仍拒不改正、拒绝服从公司管理,不仅给其他员工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更导致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如同虚设,故其行为完全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之情形,A公司据此解除与张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于法不悖。

4.关于产假工资差额。

张某某主张A公司支付休产假期间工资差额,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A公司认可张某某产假期间的绩效工资均按50%的标准发放2400元,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依法应向张某某补足产假期间的绩效工资差额15718.19元。张某某请求产假工资差额的超出部分,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讨论】

上述案例本质上是员工隐私权的保护边界与公司管理制度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的问题

劳动者隐私权固然需要保障,但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员工,基于其特殊身份,必然需要接受用人单位适度管理和监督,在不侵犯其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权合理行使管理权。

办公室装了摄像头,你能接受吗?

那么怎样实现保护劳动者隐私权和规范用人单位管理权的平衡呢?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来看,隐私权强调的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均未明确规定何种情形下违反隐私权,但并不意味劳动者可以通过隐私权的概念随意扩大自己的权利范围,不接受用人单位对其的提醒和警告,虽然用人单位有保护劳动者权利的义务,但只有劳动者尊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才能顺利发展,劳动者的权利才能获得更多保障。

因此,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法等法律赋予的特殊保护的同时,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对其进行的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在工作区域这种特殊的场所,劳动者需要承担更高的行为主义义务。

用人单位在工作地点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可以在用人单位的财产权、劳动者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安保上发挥作用,保护劳动者免受其他同事、第三人的侵害,向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

但其监控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必须有严格的内控制度,其内容的提取和使用应当依照一定的规程,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在用工管理中,作为强势主体的用人单位在行使管理权的同时,理应更多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可通过规章制度或与劳动者进行书面约定的方式,对可能涉及劳动者隐私权的相关管理问题,以明文规定方式予以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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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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