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性侵案为例,解析背后的法律程序原理,分析吴亦凡会不会进去?

各位朋友大家好,最近吴亦凡的事情闹得沸沸扬扬,网上更是有越狱的虎狼之词。

刚巧,我了解了一个案子,也是性侵案。就是曾经有一个知名人士就陷入过这种xq的指控,他怎么辩解的呢?他说:第一次,确实是违背了对方的意愿,但是后来我们俩人谈男女关系了。

那么xq后,再在谈恋爱,还叫不叫xq?

这种先xq,后恋爱的情况是否可以作为辩护理由呢?如果吴亦凡花重金贿赂受害方家长,使用这招他会不会出来呢?

以性侵案为例,解析背后的法律程序原理,分析吴亦凡会不会进去?

案件是这样的:一个男人用酒把一个女的给灌醉了实施迷奸。结果女方在事情结束之后,神智不清,去上洗手间。结果又回到别的地方睡醒。数小时后,两人又发生了一次关系,结果男人就是说女方是这样的yin、dang,女方坚决否认,后来选择报警.

在这个案件中,对于第一次性行为,男方属于强迫,司法机关没有疑问,但是对于第二次性行为,女方是否自愿的?当时还是存在一定的分歧的,当时有人就认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第二次性行为,女方出于被迫,有疑利于被告,就比较倾向于推定女方自愿,然后用了一个“先强后通不为之强烈”这样的规则。

以性侵案为例,解析背后的法律程序原理,分析吴亦凡会不会进去?

虽然,这个意见后来被否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你会发现这种“先强后通不为之强”的观点还是很有市场,不过这是属于已经失效的司法解释。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它其实出台过一个司法解释,其中有一条说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是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有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以性侵案为例,解析背后的法律程序原理,分析吴亦凡会不会进去?

当然这个司法解释,在201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废止,先强后通不为之强,这个规则也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

就这样使用了这个规则。其实你会发现,即便按照1984年的这个司法解释的话,至少有两个限制才能使用。第一是女方事后被告发。第二是事后又发生了多次性行为,必须符合这两个条件。

以性侵案为例,解析背后的法律程序原理,分析吴亦凡会不会进去?

司法解释说,一般不宜以强奸论处,有一般自然有例外,所以就像刚才我所说的那个案件,那后来为什么认定为强奸罪呢?其实主要就是,即便你是用这个规则,但是女方没有和男方多次发生性关系,你认为第二次女方是自愿的,那也只发生了一次性关系,没有发生多次,同时女方事后也选择的告发。所以这也是为什么在那个案件中最后还是认定为构成强奸罪的原因。

以性侵案为例,解析背后的法律程序原理,分析吴亦凡会不会进去?

所以根据上述理论,吴亦凡如果犯罪并使用这招,那么依旧会进去,他犯罪的事实无法被磨没,他对受害人的心理阴影难以消除。他应当接受应有的惩罚,从此变成“进狱系”男孩。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正义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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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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