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外面有人了,偷偷把家里的钱物给了小三,妻子如何追回

“夫妻本是同林鸟”!建立一个美好的家庭,然后两人白头偕老,相信是多数人结婚的初衷。但路走着走着,有时候就走歪了,尤其在当下纷乱复杂的社会里,婚内出轨的比比皆是。相信很多遭受婚姻悲剧的小伙伴,肯定也经历过家庭财产被出轨方恶意赠与小三的情形。今天就和大家聊聊关于智斗小三,夺回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问题。

丈夫在外面有人了,偷偷把家里的钱物给了小三,妻子如何追回

#经典案例#

案例一

朱某与陆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在结婚十周年之际,朱某发现丈夫陆某与李某有婚外情。且在2015年1月,李某与陆某生育一子。同年9月,陆某部分出资20万元为李某在苏州高新区购入一套价值75万元的商品房。其后,陆某又出资30万元为李某购买了一辆轿车。朱某得知实情后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50万元。

法院认为,朱某与陆某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特别约定,因此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二人有平等的处理权。陆某给李某的购房款和购车款共5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陆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其行为应属无效。遂判决李某向朱某返还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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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李某与丈夫宋某于1998年结婚。2011年5月,宋某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杨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原告李某一直蒙在鼓里。2011年11月8日,宋某通过招商银行将66万转账给杨某。原告李某发现后,找杨某索要未果,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宋某背着妻子将66万元的现金支付给情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违反了法律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被告杨某所得66万元款项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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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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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岩说法#

1、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但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单独做出的处分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夫妻受害一方有权请求法院追回夫妻共同财产。若夫妻离婚,在财产分割时可主张另一方赔偿。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不得与他人同居,否则有违公序良俗。出轨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可主张无效。赠与行为无效后,小三获得财产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受害一方可主张小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涉及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取证特别困难。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出现了夫妻另一方不合理消费的情形,奉劝各位多个心眼,“IP、IC、IQ卡,统统记住卡号密码”没毛病,更为关键的是各种消费转账记录什么的,这能给后期主张权利带来不少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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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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